柳州一起普通借款糾紛 因三個字撲朔迷離:原告交給法庭的協議上標註有“保證人”,被告出示的協議照片上卻沒有

3月16日上午,柳州市柳南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柳南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一起並不複雜的借款糾紛案,原告一共將4名被告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4被告共同償還借款本息共計78萬餘元。4名被告中其中有三人,分別系第一被告的父母及叔叔。

這三名親屬之所以成為被告,緣於原告出示的《還款協議》中,三人在“保證人”下籤署了自己的姓名。庭審中,不但被告方否認其為“保證人”,且原告方也認可“保證人”三個字並非被告方所寫,這起看似普通的民事糾紛案,一時間變得撲朔迷離——該案是否會由民事訴訟案“升格”為虛假訴訟案,有待法院通過審理查明事實後揭開謎底。

柳州一起普通借款纠纷 因三个字扑朔迷离:原告交给法庭的协议上标注有“保证人”,被告出示的协议照片上却没有

小圖:原告提交到法院,標有“保證人”字樣的《還款協議》,“保證人”三字應為事後添加。

莫名變身為“保證人” 申請調到關鍵證據

2019年9月,第一被告朱創勳的父母及叔叔突然接到柳南法院送達的民事訴狀,3人嚇了一大跳,原告覃文卿以他們3人作為第一被告朱創勳的“保證人”一併提起訴訟,4人全成了被告。

覃文卿在起訴書中訴稱,他與朱創勳原系同事關係。朱創勳分別於2017年7月5日至2018年5月9日間,分5次共向其借款73萬餘元。同年6月5日,朱的父母及叔叔作為“保證人”在《還款協議》上提供保證責任。由於4名被告沒有履行所約定義務,原告因此向柳南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法院判令4被告償還借款本息共計78萬餘元,並承擔訴訟費用。

接到訴狀後,朱創勳的父母及叔叔聘請的律師王一辰通過網絡搜索意外發現,網友“tekl”於2018年7月21日23時55分,在紅豆社區發了一篇帖子,網帖上傳的《還款協議》,除沒有“保證人”字樣外,其餘內容與原告提供的《還款協議》完全一致。王律師申請法院從廣西新聞網調取該網友上傳的資料,並獲知,該網友實名註冊的手機號,與原告覃文卿在民事訴狀中提供的手機號一致。

柳州一起普通借款纠纷 因三个字扑朔迷离:原告交给法庭的协议上标注有“保证人”,被告出示的协议照片上却没有

大圖:被告2018年6月6日從原告手上拍攝的《還款協議》,並無“保證人”三個字。

律師供圖

庭審雙方唇槍舌劍 原告說法變幻無常

當天上午10時許,在柳南法院第七號法庭,原、被告當事人均未出庭,均委託代理人出庭訴訟。被告方除代理律師外,第一被告叔叔的兒子作為其父親的代理人(以下簡稱為原告方或被告方代理人),參與了訴訟。

針對原告方代理人舉證的有“保證人”《還款協議》,兩被告方代理人均不予認可。為此,被告方代理人出示了一張被告方於2018年6月6日手機拍攝的《還款協議》照片,上邊並沒有“保證人”字樣。被告方還就該證據形成過程做了說明:2018年6月5日,原告持械到朱創勳家,脅迫朱創勳的父母及叔叔在《還款協議》“證明人”下簽名。次日,他們3人到鵝山派出所報了案,警方也做了筆錄。為證實該說法,被告方代理人還向法庭出示了從警方調取的筆錄作為佐證。當晚,民警送3名報案人返家後發現,朱創勳家的門鎖已被原告更換。民警遂打電話通知原告到現場開鎖,被告方才用手機拍下頭一天簽署、且沒有“保證人”字樣的《還款協議》。

原告方代理人則稱,不認可被告被脅迫,稱被告方應負舉證義務。庭審中,被告方提供的手機照片及申請法院調取的證據均顯示,《還款協議》沒有“保證人”字樣。那麼,原告提交的協議上“保證人”字樣是何人所寫?審判長剛開始向原告方代理人發問時,他先是稱是被告所寫,休庭開庭後又改稱不是被告方所寫,至於是何人所為,其稱“不清楚”。

此後,原告方代理人一會兒稱要法庭撤回對第一被告的父母及叔叔等3人的訴訟,一會兒又表示要變更他們為本案“第三人”。為此,審判長向其釋明,要其明確主張時,原告方代理人又改稱需問清原告意見後再做決定。審判長就此要求,原告方代理人須在庭審後一週內答覆。

被告稱涉虛假訴訟 法官當庭訓誡原告

被告方代理認為,他們提供的手機照片及申請法院調取的證據均顯示,第一被告的父母及叔叔等3人並非本案的保證人,原告自己在紅豆社區論壇上發帖的《還款協議》也顯示,協議並無“保證人”字樣,應為原告事後添加。

對此,被告方代理人認為,原告採取偽造證據、虛假陳述等手段,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嚴重妨害司法秩序及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構成《刑法》規定的虛假訴訟罪。由於原告提供捏造的證據,致使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干擾正常司法活動,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虛假訴訟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二款規定,已構成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應以涉嫌虛假訴訟予以刑事追究。

審判長最後表示,被告通過舉證認為,原告出示的《還款協議》中原來並沒有“保證人”三個字。這三個字到底是何人添加,由於原告持有該證據,負有舉證義務,因此其以“不清楚”來抗辯,不符合情理,審判長對原告方行為當庭進行了訓誡,並稱原告所舉該證據違背事實,涉嫌偽造證據,法院沒有當庭宣佈判決。審判長稱,對於該起民事糾紛案是否要做進一步處理,待合議庭合議後再做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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