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租代徵,已成為土地徵收的普遍違法形式

土地不管是對國家還是對個人來講,都非常重要,在城市規劃和鄉村建設中,土地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尤其是土地徵收對每一位被徵收人都至關重要,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對土地進行徵收的時候,需要報有關部門的批准,制度徵收的方案,並且要對徵收方案進行公告,而有些不法分子,會以租賃土地的方式代替土地徵收,尤其是在新修訂的《土地管理法》執行之後,這種情況越來越多,甚至已經成為違法徵地的重災區。那麼,應對這種情況我們該怎麼辦呢?

“以租代徵”就是指通常情況下,如果需要進行農用地轉用的,需依法經過土地徵收程序,並辦妥農用地轉用相關審批手續,而“以租代徵”則是規避了法定的徵收轉用程序,以簽訂“租賃”合同的方式從農民手中獲取土地,並直接將農用地投入市場作為非農業用地使用。這裡徵收方可通過“租賃”形式逃避了繳納有關稅費、履行耕地佔補平衡法定義務。

以租代徵這種用地方式自始至終是不符合土地管理相關法律制度要求的,既侵犯農民合法權益,也不符合法律規定要求的“租地協議”。

以租代徵,已成為土地徵收的普遍違法形式

“以租代徵”常見的6種形式:

1、用地單位或個人直接與村委會簽訂協議租賃土地;

2、基層政府直接租賃農村集體土地;

3、基層政府轉租農村集體土地;

4、基層政府作為土地租賃中介人促成租地行為;

5、村自行出租自己的承包地;

6、村委會租用農戶的承包地搞非農建設。


遭遇“以租代徵”,被徵收人該怎麼辦?

“以租代徵”在各地已成為土地徵收的普遍違法形式,嚴重阻礙了國家土地的正常使用,對社會造成了惡劣的影響。如果在生活當中遭遇了”以租代徵“的情況,與當地拆遷方簽下了土地租賃合同,大家可先不要擔心,因為該合同違背了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屬無效合同。可以起訴確認該租賃合同無效後,要求相關部門返還土地,如果說是拆遷方強行佔地,通過找專業拆遷律師幫忙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返還土地。

凡是瞭解法律的廣大群眾都知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下列訴訟:(七)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經營自主權或者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村土地經營權的。因此,依此規定,政府部門“以租代徵”強佔土地,因侵害了農民的經營自主權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應屬行政案件受案範圍,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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