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遏制焚烧秸秆等野外非法用火问题的发生,晋中市公安机关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全力开展严厉打击野外非法用火专项行动,从严从快从重依法惩处。今年以来,全市公安机关共查处野外非法用火案件63起,查处违法行为人63人。
<table><tbody>3月3日
介休市绵山镇税某某在其耕地非法用火,用打火机点燃杂草引发火情,后被防火员组织扑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违法行为人税某某被公安机关依法治安处罚。
3月7日
灵石县李某红在上班途中,路过自家玉米地时将杂草点燃后离去,引燃李某计耕地内杂草,并造成小树苗被烧,过火面积达0.5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违法行为人李某红被公安机关依法治安处罚。
3月12日
介休洪山镇王某某在其耕地非法用火焚烧干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之规定,违法行为人王某某被公安机关依法治安处罚。
3月16日
榆次区长凝镇村民成某某在其耕地内焚烧秸秆,造成火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之规定,违法行为人成某某被公安机关依法处行政处罚。
3月15日
灵石县坛镇乡村民闫某某在其自留地里清理荒草时,使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荒草,引发火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之规定,违法行为人闫某某被公安机关依法治安处罚。
3月19日
榆次区乌金山镇村民安某某在其耕地里焚烧秸秆,造成火情,过火面积约二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之规定,违法人员安某某被公安机关依法处行政处罚。
3月19日
榆次区庄子乡村民武某某,在其耕地里焚烧谷草,造成火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之规定,违法行为行为人武某某被公安机关依法处行政处罚。
冬去春来,天干物燥,正是火灾多发的季节。尤其“清明”即将来临,焚烧秸秆、祭祀扫墓等野外非法用火行为将增多。在此,公安机关提醒广大群众, 野外非法用火极易引发火灾,造成环境污染,威胁生命财产安全。因此,广大群众一定要自觉向焚烧秸秆等野外非法用火行为说“不”,为全社会营造一个安全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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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中市公安局
审 核:成慧鹏
编 辑:李 鹏
内容来源 :治安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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