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哲:人數與公正性

文 / 北京市人民檢察院 劉哲

劉哲:人數與公正性


有讀者在留言中提到個問題,在認罪認罰案件中由於量刑建議是檢察官提出來的,相比多人組成的合議庭更容易產生盲目性和隨意性,因此需要研究如何避免的問題。

昨天有讀者在留言中提到一個問題,認為在認罪認罰案件中,由於量刑建議是檢察官一個人提出來的,相比於多人組成的合議庭更容易產生盲目性和隨意性,因此需要研究如何避免的問題。這個問題似是而非。事實上,之前也有法官持類似的觀點。

在這裡先不說大部分認罪認罰案件是採用獨任審判的方式完成的,在人數上實際上是1:1。就說一個檢察官對一個合議庭這種形式,是否就說明著人多就意味著公正。這涉及到司法工作的特殊性,頗值得做一番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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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這個道理,那是否意味著如果一個案件參與的檢察官多於法官的話,那就意味著指控方更公正,就應該按照檢方的意見判決就行了。如果是這樣的話,那司法工作不就簡單了麼,變成一個人力資源比拼活動,事實上哪有那麼簡單。

有些領導就是這麼認為的,對一些複雜敏感案件要組成專案組,就是要多投入人手,不惜代價。好像人數越多案件量質量就越高。但事實上,人數再多的投入也需要所有的證據事實集合在一個人的頭腦裡,才會形成所謂的內心確信,才會做出完整的結論,才能履行主要的指控職責,才能根據全案的事實提出量刑建議。

這時候過多的人員並沒有意義的,我就聽有些年輕人說,在這種組裡,即使他的活幹完了也不能走,就是耗著。

事實上,雖然專案組、協同辦案組中的檢察官人數多了,但是終歸還是要由一個人為主的負責,這種人數的多隻能分擔機械性的勞動和簡單的智力性勞動,但是在綜合判斷上還是需要一個人的頭腦。當然這是由檢察一體化的領導體制決定的。

但你據此說檢察官就一個人決定了,其實也不全對,因為即使一個最簡單的辦案組裡邊也有檢察官助理和書記員,他們雖然不具有完整的檢察權,但是協助審查證據,甚至有些審查報告就是助理打的,事實上很多案件也有商量的。

我上班還是書記員的時候,我就會提出自己的意見,而且凡是我打的案件,基本都是按照我意見辦的。我獨立辦案以後,也非常尊重助理的意見,也不會武斷的否定。從這個意義上,檢察辦案組是不是也有某種協商機制,而不是單純一個人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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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說合議庭的問題,一審的合議庭絕大部分是由一個法官和兩名陪審員組成的。這就是合議庭的基本構成。雖然合議制比檢察官辦案組要民主一些,但可能也僅限於定罪和重大事實方面。就像西方的陪審制度一樣,主要掌握的是定罪權。而量刑權太專業了,即使在西方也是法官一個人決定。在這個問題上,法官的人數只能等於或小於檢察官的人數,但這是否意味著盲目性和武斷性的增加?

雖然在我們國家沒有將陪審員的權力僅限定於定罪,但是由於在案件事實的把握深度上,比如是否完整閱卷,對量刑細節性事實信息的掌握程度上要遠遠低於職業法官。在證據標準和法規規定的掌握上也難以與法官相比。因為量刑是個技術活,加加減減,並不是完全憑感覺,還要計算。這就導致了,雖然是合議制,但在量刑領域仍然是法官主導的。

這與檢察官辦案組沒有什麼本質不同,其他人的意見仍然是參考,仍然需要一個人做出量刑的心證。

而事實上,從司法實際情況看,對於像認罪認罰這種簡單案件,很多時候其實是法官助理在起草判決,我剛上班那會簡單的判決甚至是書記員寫的。他們可能才是量刑這些基礎性事實和情節的真正梳理者,法官只是把一個方向。而陪審員在這種專業性問題上又有什麼決策空間?

從這個意義上說,在量刑問題上,檢察官和合議庭之間,既是一個人又不是一個人,總之在人數比上沒有什麼本質的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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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差別到底是什麼,或者說這個問題的本質是想表達什麼?

其實,他是想表達法院的審理方式要比檢察機關的審查方式更審慎,別的沒說出來,就拿人數說事。因為人數看起來直接,但事實上人數並不是根本性的問題。

而且從本質上,在司法問題上多個人並不比一個人高明。

這是因為司法是一個創造性的勞動,不是機械化作業,規模優勢沒有意義。

每個案件都有它的特殊性,即使看起來是平淡無奇的盜竊案,即使偷的東西都差不多,但也有起因上,被告人成長經歷上的,案件事實細節上的差異。甚至是被告人的態度和性格,也會對量刑產生影響。因為司法官要綜合這些因素,才能對被告人的改造進行預判和評估,並以量刑的方式體現出來。

司法是人對人的裁斷,不能用人對物或物對物的邏輯進行評判。

因為,我們辦案的案子確實是別人的人生,我們必須綜合理性和感性予以評判。

而對理性和感性的綜合只有一個人的內心才能夠做到,它不是民主決策,多一個人投票就可以會增加科學性的,這就是自由心證的特殊性,它就是一個人的內心確信。

在量刑建議和具體的量刑上,其實就是檢察官的自由心證與法官的自由心證誰更公正的問題。

在個人素質和能力本質上兩者並沒有差別,司法組織模式雖然有表面上有所差別,其實質上差別也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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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差別在什麼地方呢?

差別就在於是否經過法庭的審判,法官是居中的,檢察官是指控方。就像切蛋糕的人後拿蛋糕一樣,也是一種程序正義的保障。法官就是比檢察官多了這個程序正義的保障,這就多了一份公正的可能。

另外,從職權上法院是後手,後手從職權上決定對前手決定是否認可,這是一種程序性的認定。就像二審法院可以推翻一審法院的判決,但是一審法院無法推翻二審法院的判決一樣。這是一種法律的認定,你據此要說二審法官一定比一審法官更加高明,一審法官是不服氣的。

同樣,就因為判決可以推翻指控,或者可以不採納量刑建議就認為法官在量刑上一定比檢察官更加高明,這本身也是武斷的。

在經驗上,目前檢察官的量刑經驗肯定不如法官,但這只是時間問題,就像說年輕的司法官沒有經驗一樣,並不意味著永遠沒有經驗。

今天討論的問題最有地方其實是揭示了司法工作的特殊性,那就是精英化和專業化的問題。

司法工作就是通過少數司法精英的自由心證來裁判糾紛,來判定刑罰。它不是通過民主化的廣泛投票的機制,那是立法模式。立法是決策長期的、普遍性的規則,需要通過投票來反應多數人的意志。司法尤其是量刑反應的不是多數的意志,反應的對既定法律規則和案件事實特殊性的準確考量,包括對情理法的綜合把握,人多了也沒有用,它是解決一個一個的具體問題,需要一個內心的權衡。

司法的公正性不是靠人數,而是依靠程序。

比如控審分離、控辯平等、控辯審的三角構造,通過審級形成的救濟制度,通過訴訟規則、證據法則,形成的程序化、動態平衡的公正模式。

司法不是靠人數取勝,而是靠程序設置取勝,是一種程序正義。

為什麼法官是公正的,因為有程序保證,是法律規定的,但不是由人數決定的。

那為什麼認罪認罰案件一般要採納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

那是因為檢察官在公正行使法律的能力上與法官並無差別,法律希望法官信任檢察官這份公正性,從而才能共同促進司法效率的提高,併為以審判為中心提供司法資源保障。

這種一般應當採納的立法本意是信任,而拿人數說事的本質上是製造一種不信任感,從而使認罪認罰的立法目的落空,達到的就是一種維持現狀的結局。

但是歷史從來不以個人的意志為轉移,而且不要忘了立法體現的是多數人的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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