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73歲老人因多年纏訪鬧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

眾所周知,依法信訪是國家賦予公民的一項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途徑,但是有些人濫用自身權利,最後觸碰了法律底線,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2019年1月,忻州中院審結了這樣一起案件,田某因多年纏訪鬧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

忻州:73歲老人因多年纏訪鬧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

案情回放

被告人田某(73歲)之子趙某1993年因犯強姦罪被五臺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年;趙某對此判決不服上訴,1993年忻州地區中級人民法院裁定維持原判;1994年山西省人民檢察院駁回田某的申訴;1997年忻州地區中級人民法院駁回趙某的再審申請;2006年田某向五臺縣人民法院提出再審申請被駁回,2008年6月田某向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訴被駁回,2016年4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決定對趙某強姦案不予重新審判。

被告人田某因此多年持續上訪,並多次在國家召開重大會議期間赴京到使館區、天安門等地區非訪。當地鄉政府為達到穩控田某的目的,對其多次說服教育無果,並多次接訪耗費大量人力物力。2016年5月田某向鄉政府提出索要錢款的要求,否則繼續赴省進京上訪。鄉政府迫於維穩壓力,在2016年5月至2018年1月期間,先後分七次被田某索要人民幣10500元。2017年國慶節前,田某再次向該鄉政府提出索要上訪費用的要求,索得人民幣1000元。2018年4月9日田某再次到北京天安門地區非訪,被北京市公安局天安門地區分局治安大隊予以訓誡,該鄉政府花費人民幣5000元由專人從北京送回原籍。

五臺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

公民行使控告、申訴等權利應依法進行,被告人田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在特殊時期和非上訪區域持續纏訪,以赴省進京上訪為要挾,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構成敲詐勒索罪,為了維護公私財產所有權等權益不受侵犯,打擊犯罪,依法判決被告人田某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八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

五臺縣人民法院判決後,田某不服一審判決,並辯稱:鄉政府將上訴人從北京送回原籍花費的5000元,上訴人既未向鄉政府索要也未實際取得,不屬於上訴人的犯罪數額。其次,上訴人當庭提出錢是鄉政府的人主動給上訴人的,不是上訴人要的,也沒說不讓上訴人告狀,說每個月給上訴人500元的生活救助。上訴人是個老太太不能向政府敲詐。田某遂以上述理由向忻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忻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田某因對其子趙某被判強姦罪不服,多次到北京使館區、天安門地區等非信訪場所非正常上訪,嚴重妨害社會管理秩序,不屬於依法維權,其行為構成尋釁滋事罪。上訴人田某系老年犯,可酌情從輕處罰。上訴人田某的行為不能使鄉政府產生恐懼和壓迫感,從而被迫交出財物,現有證據認定上訴人構成敲詐勒索罪的證據不足,原審法院及二審出庭檢察員認為上訴人構成敲詐勒索罪之意見,本院不予支持,上訴人田某上訴理由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採納。通過對田某社區矯正可行性進行調查,評估意見為不適用社區矯正。綜上,原判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但認定罪名不當,本院予以糾正。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判決,撤銷一審判決;上訴人(原審被告人)田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信訪本身是公民享有的一項合法權利,是公民尋求權利救濟的方式之一,但信訪的前提是要在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情況下,即逐級、在規定的場所、通過正常合法的程序進行。信訪人若多次無理纏訪、鬧訪,情節嚴重的話,可能會觸犯尋釁滋事、非法集會遊行示威、妨害公務、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敲詐勒索、妨害公共安全等多項罪名,最終受到法律的制裁。本案中,田某沒有通過正確、合理、合法的渠道去維護自身權益,而是通過多次進京採取非正常方式上訪,嚴重擾亂了社會公共秩序,構成尋釁滋事罪。近年來,隨著城市誠信體系和個人誠信系統的不斷髮展完善,個人失信、違法犯罪等行為會被推送到個人徵信系統,會影響到子女等直系親屬上學、入黨、徵兵、報考公務員、就業等。法官再次提醒:上訪勿任性,維權須合法,非法上訪不僅不利於解決問題,反而會把情況變得更復雜,切勿因衝動任性而觸碰法律底線。

法官寄語

信訪本身是公民享有的一項合法權利,是公民尋求權利救濟的方式之一,但信訪的前提是要在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情況下,即逐級、在規定的場所、通過正常合法的程序進行。信訪人若多次無理纏訪、鬧訪,情節嚴重的話,可能會觸犯尋釁滋事、非法集會遊行示威、妨害公務、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敲詐勒索、妨害公共安全等多項罪名,最終受到法律的制裁。本案中,田某沒有通過正確、合理、合法的渠道去維護自身權益,而是通過多次進京採取非正常方式上訪,嚴重擾亂了社會公共秩序,構成尋釁滋事罪。近年來,隨著城市誠信體系和個人誠信系統的不斷髮展完善,個人失信、違法犯罪等行為會被推送到個人徵信系統,會影響到子女等直系親屬上學、入黨、徵兵、報考公務員、就業等。法官再次提醒:上訪勿任性,維權須合法,非法上訪不僅不利於解決問題,反而會把情況變得更復雜,切勿因衝動任性而觸碰法律底線。

- 法律索引 -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尋釁滋事罪】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 普法時間 -

1、從法律層面講,什麼是纏訪鬧訪?

答:所謂纏訪鬧訪,是指公民對相關訴求不按法定的途徑反映控告,或者是經反映控告後已被有關行政部門處理或者回復,不服處理結果又不按法定的申訴途徑予以申訴,多次到國家機關採取靜坐、拉橫幅、圍堵工作人員,要求領導親自接待,或者是阻礙交通影響正常秩序和社會秩序,且不聽勸阻的行為。

2、纏訪鬧訪都是屬於非法上訪,哪些上訪行為屬於非法呢?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訪條例》第二十條規定,信訪人在信訪過程中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損害國家、社會、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權利,自覺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和信訪秩序,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在國家機關辦公場所周圍、公共場所非法聚集,圍堵、衝擊國家機關,攔截公務車輛,或者堵塞、阻斷交通的;

(二)攜帶危險物品、管制器具的;

(三)侮辱、毆打、威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四)在信訪接待場所滯留、滋事,或者將生活不能自理的人棄留在信訪接待場所的;

(五)煽動、串聯、脅迫、以財物誘使、幕後操縱他人信訪或者以信訪為名藉機斂財的;

(六)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國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為。

3、如何正確表達合理訴求?

答:正常的上訪途徑,一般是採取書信、電話、電子郵件、網上投訴和走訪的形式,不管採取哪一種途徑上訪,必須向有權處理信訪事項的單位提出,或者是向信訪局提出;信訪人採用走訪形式提出信訪事項的,應當到有關機關設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場所提出。多人採用走訪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訪事項的,應當推選代表,代表人數不得超過5人。

4、非法上訪的法律責任?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訪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經勸阻、批評和教育無效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警告、訓誡或者制止;違反集會遊行示威的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採取必要的現場處置措施、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八條規定,信訪人捏造歪曲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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