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何网红主播在直播时使用未授权音乐,却要平台担责?



为何网红主播在直播时使用未授权音乐,却要平台担责?


这个案件经过一审、二审现判决例文书已生效并公示,在讲述这个故事时,我将引用各方当事人的真实的姓名。不久前,斗鱼知名主播冯提莫在直播中播放了歌曲《恋人心》。《恋人心》作者是张超,歌曲时长3分28秒。冯提莫在直播中播放了歌曲,播放时显示词曲作者为张超。播放该歌曲前,主播冯提莫与观看直播的用户互动说:“一起安静听歌”;在时长为1分10秒播放歌曲《恋人心》的过程中,主播冯提莫不时与观看直播的用户进行解说互动,感谢用户赠送礼物打赏,并哼唱了该歌曲歌词中的“长江水”三个字。

直播结束后,主播将直播过程制作成视频,并保存在斗鱼直播平台上,观众可以通过直播平台进行观看和分享。主播与平台签订了直播协议,约定主播在直播过程中产生的所有成果均由平台享有全部知识产权。原告是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经歌曲作者授权对歌曲进行著作权。原告认为直播平台侵犯了其对歌曲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以斗鱼直播为被告,请求法院判令赔偿著作权使用费3万元以及其他合理开支(包括律师费8000元、公证费4600元)。

音著协起诉至法院后,斗鱼平台不同意并例举了五个理由:

1、视频是主播制作并上传保存在平台上的,在此过程中斗鱼公司仅提供了信息存储服务,不构成共同侵权和单独侵权。涉案视频作品在创作过程中斗鱼公司都没有参与,视频作品也没有体现平台的意志,斗鱼公司一直都仅仅是作为网络技术中介服务提供商存在的。

2、斗鱼公司对涉案视频作品在事前进行了合理审查,事后也采取了相应措施,并及时删除了涉案视频,不存在过错。

3、斗鱼公司这此过程中未因此获益。

4、音著协作为起诉的原告,主体不适格。

5、音著协主张的音乐著作权使用费标准过高。


为何网红主播在直播时使用未授权音乐,却要平台担责?


庭审中,法院围绕:1、音著协是否有权提起诉讼。2、构成本案侵权行为的主体是斗鱼公司还是网红主播。3、如果斗鱼公司的行为构成侵权,应当如何承担侵权责任,这3个问题展开了庭审。

1、音著协是否有权提起诉讼。

《恋人心》作者是张超,音著协是否有权作为原告呢?音著协与张超签订了《音乐著作权合同》从合同的约定来看,合同虽然签订于2010年8月23日,并约定有效期为3年。但同时也约定如果张超至期满前60日未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则合同自动续展。因此,音著协与张超签订的《音乐著作权合同》仍在有效期内,音著协有权提起诉讼。

2、那么经授权使用《恋人心》的是网红主播冯提莫,造成此次侵权的究竟是网红主播还是平台呢?

斗鱼平台上存放的涉案视频未经权利人张超的许可使用的行为,显然属于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但斗鱼认为,其在事后第一时间删除了相关链接,也没有因在线传播获益,可以适用“避风港”原则,因此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但法院审理认为:《斗鱼直播协议》中约定主播在直播期间产生的所有成果均由斗鱼公司享有全部知识产权、所有权和相关权益,斗鱼公司既然是这些成果的权利人就应该对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责任。因此认定网红主播不是侵权主体,斗鱼平台才是侵权主体。

斗鱼公司并不是通常意义上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主播与平台的《斗鱼直播协议》中明确约定了斗鱼公司虽不参与创作,但直播成果的权利属于斗鱼公司,这说明斗鱼公司不仅是网络服务的提供者,还享有这些成果所带来的收益,根据“权利与义务相一致原则”斗鱼公司是涉案视频的所有者,虽然之后及时删除了相关视频也不能就此免责。

说到这里大家就明了,法院认定的是斗鱼平台是侵权视频的所有者,所以不能用“避风港原则”也不能用之前小伙伴所说的“红旗原则”。这里我需要跟大家特别说明的是“红旗原则”是指如果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事实是显而易见的,就像是红旗一样飘扬,网络服务商就不能装作看不见,或以不知道侵权的理由来推脱责任,如果在这样的情况下不删除链接的话,就算权利人没有发出过通知,也应该认定这个设定连链者知道第三方是侵权的不能被免责。所以,无论是“避风港原则”还是“红旗原则”都只针对提供信息存储空间的供应者,不适用于音视频的所有权人。

3、如果斗鱼公司的行为构成侵权,应当如何承担侵权责任

音著协要求斗鱼公司赔偿涉案歌曲著作权使用费3万元,因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赔偿标准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和侵权人的违法所得进行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因为音著协未对歌曲《恋人心》被侵权所遭受的实际损失和斗鱼平台上播放这一歌曲而获得收益的情况进行举证,因此法院酌情确定斗鱼公司赔偿音著协2000元经济损失和其他3200元的合理费用。

一审判决后,斗鱼公司不服提起了上诉,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现在判决已经生效。本案的标的虽然比较小,但价值却很大。建议各大平台可以学习KTV行业与相关权利人签订批量授权,避免再次出现这类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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