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住!依據《長安治安管理條例》,你被捕了

《長安十二時辰》看長安系列之大唐治安管理條例

《長安十二時辰》整部劇中出現了軍隊,縣衙,不良人,大理寺等諸多單位。長安城的治安管理如犬牙交錯般,讓人傻傻分不清。實際上,唐長安城的治安自有體系,可以編成一部《長安治安管理條例》。

唐代長安外郭城的治安管理機構,總的來說可以分為三套系統:中央管理系統、地方行政系統、裡坊系統。它們之間不是相互獨立的,而是緊密聯繫、共同作用構成了唐代長安城的治安管理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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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說長安治安管理中涉及到的中央管理體系及職責。

三省六部是中央決策機關,也負責執行一些治安事務;九寺五監是中央具體事務執行機關,其在京城治安管理方面擔負了部分職能;監察機構御史臺是京城治安管理的重要監察機關,在唐中後期直接涉入了治安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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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右金吾衛和神策軍是京城治安管理的重要軍事保障。這種分工相對明確的管理體制對京城治安管理的運行起了很大的促進作用。

一、中書省 門下省 尚書省

(一)給事中與中書舍人

給事中隸屬門下省,設四員,為正五品上。中書舍人是中書省的重要職官之一,設六員,正五品上。著名詩人白居易就曾擔任過中書舍人一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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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前期,給事中和中書舍人與御史臺侍御史組成“三司”,稱為“三司受事”,查天下冤滯,為常設的最高上訴機構。

武則天當政後,“三司受事”取消,改為由刑部、御史臺、大理寺組成的“三司推事”聯合審理重大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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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後的給事中可以對刑部、大理寺、御史臺組成的三司進行監督執法,即對其所審理獄案的不當情況進行裁正。與此同時,中書舍人還負責監決囚徒。

可以看出,不論是在唐前期還是武則天之後,給事中與中書舍人都有權參與案件的審理,自然是涉及到長安的治安管理的。

(二)城門郎

漢代設城門校尉,掌京城諸門啟閉。隋改城門校尉為城門郎,唐沿隋制。城門郎,為門下省屬官,掌京城皇城宮殿諸門啟閉之節,奉出納管鑰。簡而言之。就是看管長安各個城門的守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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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在今天感覺不過如此,可在當時的時代背景下,長安作為封閉性都城,四周高築坊牆,除非能夠飛天遁地,否則城門門禁還是非常重要的,對長安城的治安還是可以起到外層保護作用。

(三)尚書省的治安職能

尚書省掌推行政令,是全國的行政中樞,下屬吏、戶、禮、兵、刑、工六部,每部四司。其中吏、戶、兵、刑四部職責中涉及治安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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吏部——官吏治安職能考核,間接涉及長安治安。戶部——編戶齊民管理,相當於今天的民政部和財政部以及中央銀行的合體,其中的戶籍檔案非常重要。兵部——兵馬調度,刑部——司法審判,這兩者就不用解釋了。

二、九寺五監中的治安職能

九寺是太常寺、光祿寺、衛尉寺、宗正寺、太僕寺、大理寺、鴻臚寺、司農寺、太府寺。五監是少府監、將作監、國子監、軍器監、都水監。

(一)衛尉寺、大理寺、鴻臚寺

九寺涉及都城治安管理的主要有:

衛尉寺,其主要涉及:一是對進入京師的兵器進行登記、貯藏與管理國家儀仗所用兵器;二是掌管大赦日金雞儀仗及擂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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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寺,唐代大理寺是中央最高司法審判機關,“掌鞠獄,定刑名,決諸疑讞”。在京師治安方面的主要職責有三。

分別是一參與律令修訂;二負責中央百官犯罪及京師徒刑以上案件的審理,如涉及死刑,在京案件由裁決部門即大理寺向皇帝五次覆奏。重大疑難案件,大理寺與刑部、御史臺組成“三司”聯合審訊;三設有大理獄,每隔五日要對關押的犯人進行復查。《長安十二時辰》中的元載就是大理寺官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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鴻臚寺,在治安方面的職能主要表現在:一是掌管外來使節及少數民族首領在京城的活動。二是唐代初期,下有崇玄署,負責僧尼道士管理。三是管理質子和留學生等外來人員。質子和留學生均在鴻臚寺造冊登記。

太府寺,所屬市署,主要掌管京城東、西、南、北四市的治安。市署、平準署負責市場交易、市場物價、度量衡器的管理和市場治安的管理。

(二)軍器監和都水監

軍器監主要掌管兵器的製作,涉及治安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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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水監,掌管長安一切水道交通,這些都包含治安管理的內容。

三、御史臺的治安職能

唐代,御史臺設“大夫一人,正三品;中丞二人,正四品下。

御史臺是中央監察機關,併兼理部分司法工作,對都城治安管理起了很大的作用,主要體現在:其一,行使司法監察權。其二,行使司法審判權。其三,直接巡察坊內治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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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右巡史主要負責京城坊內糾察違失不法之事,並對金吾有監察作用。左右巡史當因唐中後期,坊市制開始逐步瓦解,治安管理難度加大而設立。

未完待續

參考文獻:袁芳馨. 唐代長安城治安管理制度研究[D].首都師範大學,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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