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立於行政外,還獨立行使審判權,談談漢代監察制度的特點

獨立於行政外,還獨立行使審判權,談談漢代監察制度的特點

引言:漢代建立了十分有特色的官吏監察機制,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方面,創建了地方機關對中央官員進行監察的機制,強化了地方機關對中央官員的監督。第二個方面,創建了擁有獨立偵查權、審判權的監察機構——司隸校尉組織,能夠對自己所糾彈的官吏犯罪行為獨立偵查、審判,有利於監察機關擺脫行政機關的干預,獨立行使監察權漢代社會採用多種方式,防止官吏腐敗行為的發生,創立了非常有特色的監察機制,強化對官吏腐敗行為的監察、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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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地方官員對中央官員的監察

漢代,在關中地區,也即京畿地區,京兆尹作為三輔地區的地方行政機關,地位顯赫。京兆尹不僅能夠擁有郡守擁有的一般權力,且擁有監察權,在監察權力行使過程中,不僅地方官員在糾彈之列,且中央官員也在糾彈之列。也就是說,京兆尹能夠對中央官員擁有監察權,具有地方官員監察中央官員的特點,在漢代監察制度體系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價值和地位。

在漢代,京兆尹對中央三公之一的丞相擁有司法監察權。

《漢書》記載“:地節三年七月中,丞相傳婢有過,自絞死。廣漢聞之,疑丞相夫人妒殺之府舍。而丞相奉齋酎入廟祠。廣漢得此,使中郎趙奉壽風曉丞相,欲以脅之,毋令窮正已事。丞相不聽,按驗愈急。廣漢欲告之,先問太史知星氣者,言今年當有戮死大臣,廣漢即上書告丞相罪。制曰‘:下京兆尹治。’廣漢知事迫切,遂自將吏卒突入丞相府,召其夫人跪庭下受辭,收奴婢十餘人去,責以殺婢事。”

從此案可以看出,京兆尹雖是地方官員,但是對中央三公之一的丞相擁有糾彈權,當發現丞相有不法行為時,可以直接向皇帝稟報,不僅擁有向皇帝稟報的權力,且能夠對所報案件擁有審理判決權,最終使所糾彈的官員受到法律的追究。這種地方行政機構對中央官員的監察機制在漢代腐敗防治過程中起著十分重要的作用,對漢代吏治的整飭發揮了積極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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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漢書》記載,西漢成帝年間“,成帝長舅陽平侯王鳳為大司馬大將軍,輔政八九年矣,時數有災異,京兆尹王章譏諷顓權不可化用”。在漢代,京兆尹不僅能夠獨立奏事,而且能夠獨立審理、判決所糾彈的官吏犯罪案件。不僅如此,京兆尹還能夠將自己審判的官吏犯罪案件交由自己所轄監獄執行。史料載“:東市獄屬京兆尹。”可見,西漢時期,長安東市設有的監獄歸京兆尹管轄。可以看出,漢代,京兆尹對中央官員的監察有一套完整的流程:發現犯罪→向皇帝舉劾→經皇帝批准自行審理→交付所轄監獄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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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代形成的以京兆尹為核心的監察機制,實現了下級監察機關對中央官員的監察,使身居高位的中央官員能夠受到來自中央監察機關與地方監察機關的雙重監察,從而實現了對中央官員行政行為的有效監督,保證中央官員能夠遵守法律、廉潔奉公。

二、獨立監察機構的運行

漢代,司隸校尉組織作為專門的監察機關對中央和地方官員均有監察權力。史料載“:司隸校尉,武帝初置。後諸侯王貴戚不服,乃以中都中官徒奴千二百人屬為一校尉部刺史,督二千石。”(《漢舊儀二卷補遺二卷》《漢官六種》)可以看出,司隸校尉在漢武帝年間初次設立,是專門的司法監察機關,後來因為王公貴戚不滿,所以隸屬於校尉組織,負責糾彈郡守一級的二千石官員。司隸校尉權力顯赫,不僅能夠糾彈中央三公,且對地方百官也具有司法監察權。

據《漢書·百官公卿表》記載“:司隸校尉,周官,武帝徵和四年初置,持節,從中都官徒千二百人,捕巫蠱,督大奸猾,後罷其兵。察三輔、三河、弘農。”(《漢書卷十九上》《百官公卿表第七》)從《漢書》的記載可以看出,司隸校尉是周官,初次設置於漢武帝徵和四年,因為持有皇帝的節杖,所以權力很大。擁有一千二百人的隊伍,從京師諸官府中抽調。師古曰“:中都官,京師諸官府也”。主要的職責是抓捕危害皇權的巫盅人員,對官吏的不法行為進行監察,後來取消了其用兵權,主要負責對京師近郡進行監察,具體而言就是三輔、三河、弘農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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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隸校尉糾彈的中央官員有中央三公,據《漢書·匡衡傳》記載,匡衡是漢成帝年間的丞相,司隸校尉王尊劾奏“:衡、譚居大臣位,知顯等專權勢,作威福,為海內患害,不以時自奏行罰,而阿諛曲從,附下罔上,無大臣輔政之義。既奏顯等,不自陳不忠之罪,而反揚著先帝任用傾覆之徒,罪至不道。”(《漢書卷八十一》《匡張孔馬傳第五十一》)

漢代司隸校尉組織在運行過程中,獨立於行政機關之外,且獨立行使審判權。在行使審判權時,不受任何行政機關,甚至不受皇帝權力的制約,從而使其對官吏的彈劾權能夠真正落到實處,使犯罪官吏得到法律的追究,使監察權的運行快速、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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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1]班固.漢書[M] .北京:中華書局,1962.

[2]孫星衍等輯,周天遊點校.漢官六種[M].北京:中華書局,1990.

[3]洪适.隸釋.隸續[M].北京:中華書局,19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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