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于行政外,还独立行使审判权,谈谈汉代监察制度的特点

独立于行政外,还独立行使审判权,谈谈汉代监察制度的特点

引言:汉代建立了十分有特色的官吏监察机制,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创建了地方机关对中央官员进行监察的机制,强化了地方机关对中央官员的监督。第二个方面,创建了拥有独立侦查权、审判权的监察机构——司隶校尉组织,能够对自己所纠弹的官吏犯罪行为独立侦查、审判,有利于监察机关摆脱行政机关的干预,独立行使监察权汉代社会采用多种方式,防止官吏腐败行为的发生,创立了非常有特色的监察机制,强化对官吏腐败行为的监察、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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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地方官员对中央官员的监察

汉代,在关中地区,也即京畿地区,京兆尹作为三辅地区的地方行政机关,地位显赫。京兆尹不仅能够拥有郡守拥有的一般权力,且拥有监察权,在监察权力行使过程中,不仅地方官员在纠弹之列,且中央官员也在纠弹之列。也就是说,京兆尹能够对中央官员拥有监察权,具有地方官员监察中央官员的特点,在汉代监察制度体系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价值和地位。

在汉代,京兆尹对中央三公之一的丞相拥有司法监察权。

《汉书》记载“:地节三年七月中,丞相传婢有过,自绞死。广汉闻之,疑丞相夫人妒杀之府舍。而丞相奉斋酎入庙祠。广汉得此,使中郎赵奉寿风晓丞相,欲以胁之,毋令穷正已事。丞相不听,按验愈急。广汉欲告之,先问太史知星气者,言今年当有戮死大臣,广汉即上书告丞相罪。制曰‘:下京兆尹治。’广汉知事迫切,遂自将吏卒突入丞相府,召其夫人跪庭下受辞,收奴婢十余人去,责以杀婢事。”

从此案可以看出,京兆尹虽是地方官员,但是对中央三公之一的丞相拥有纠弹权,当发现丞相有不法行为时,可以直接向皇帝禀报,不仅拥有向皇帝禀报的权力,且能够对所报案件拥有审理判决权,最终使所纠弹的官员受到法律的追究。这种地方行政机构对中央官员的监察机制在汉代腐败防治过程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对汉代吏治的整饬发挥了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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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汉书》记载,西汉成帝年间“,成帝长舅阳平侯王凤为大司马大将军,辅政八九年矣,时数有灾异,京兆尹王章讥讽颛权不可化用”。在汉代,京兆尹不仅能够独立奏事,而且能够独立审理、判决所纠弹的官吏犯罪案件。不仅如此,京兆尹还能够将自己审判的官吏犯罪案件交由自己所辖监狱执行。史料载“:东市狱属京兆尹。”可见,西汉时期,长安东市设有的监狱归京兆尹管辖。可以看出,汉代,京兆尹对中央官员的监察有一套完整的流程:发现犯罪→向皇帝举劾→经皇帝批准自行审理→交付所辖监狱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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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代形成的以京兆尹为核心的监察机制,实现了下级监察机关对中央官员的监察,使身居高位的中央官员能够受到来自中央监察机关与地方监察机关的双重监察,从而实现了对中央官员行政行为的有效监督,保证中央官员能够遵守法律、廉洁奉公。

二、独立监察机构的运行

汉代,司隶校尉组织作为专门的监察机关对中央和地方官员均有监察权力。史料载“:司隶校尉,武帝初置。后诸侯王贵戚不服,乃以中都中官徒奴千二百人属为一校尉部刺史,督二千石。”(《汉旧仪二卷补遗二卷》《汉官六种》)可以看出,司隶校尉在汉武帝年间初次设立,是专门的司法监察机关,后来因为王公贵戚不满,所以隶属于校尉组织,负责纠弹郡守一级的二千石官员。司隶校尉权力显赫,不仅能够纠弹中央三公,且对地方百官也具有司法监察权。

据《汉书·百官公卿表》记载“:司隶校尉,周官,武帝征和四年初置,持节,从中都官徒千二百人,捕巫蛊,督大奸猾,后罢其兵。察三辅、三河、弘农。”(《汉书卷十九上》《百官公卿表第七》)从《汉书》的记载可以看出,司隶校尉是周官,初次设置于汉武帝征和四年,因为持有皇帝的节杖,所以权力很大。拥有一千二百人的队伍,从京师诸官府中抽调。师古曰“:中都官,京师诸官府也”。主要的职责是抓捕危害皇权的巫盅人员,对官吏的不法行为进行监察,后来取消了其用兵权,主要负责对京师近郡进行监察,具体而言就是三辅、三河、弘农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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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隶校尉纠弹的中央官员有中央三公,据《汉书·匡衡传》记载,匡衡是汉成帝年间的丞相,司隶校尉王尊劾奏“:衡、谭居大臣位,知显等专权势,作威福,为海内患害,不以时自奏行罚,而阿谀曲从,附下罔上,无大臣辅政之义。既奏显等,不自陈不忠之罪,而反扬著先帝任用倾覆之徒,罪至不道。”(《汉书卷八十一》《匡张孔马传第五十一》)

汉代司隶校尉组织在运行过程中,独立于行政机关之外,且独立行使审判权。在行使审判权时,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甚至不受皇帝权力的制约,从而使其对官吏的弹劾权能够真正落到实处,使犯罪官吏得到法律的追究,使监察权的运行快速、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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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班固.汉书[M] .北京:中华书局,1962.

[2]孙星衍等辑,周天游点校.汉官六种[M].北京:中华书局,1990.

[3]洪适.隶释.隶续[M].北京:中华书局,19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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