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居偷我大伯家的猫送其女婿家的路上被捉后回家服毒自杀,我大伯要不要承担责任?

麦城大熊150302992


服毒自杀,不用承担刑事责任

既然有女婿,那么肯定是成年人,对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来说,自己应该知道自杀的后果,无论是选择什么样的自杀方式。

既然是自杀,在没有他人强烈诱拐,欺骗,强行逼迫情况下,自杀肯定是自杀人自己承担责任。

这里衍生说下,并不是所有的自杀,都是自杀者自己承担责任,正如我前面说的诱拐,欺骗,逼迫

类似,忽悠别人一起自杀,协助别人自杀,逼迫别人跳楼,都会涉嫌到刑事责任。

民事责任,是否赔钱需要看具体情况

我知道,对于小偷,很多人认为你自己自杀,别人凭什么负责。

但是民事上,此类一旦死了人情况其实都比较复杂

提问中说到,是被抓后服毒自杀,如果仅仅是因为觉得丢脸,强烈的自尊心受不了,自杀,当然不用承担民事责任。

但是如果是被抓后,抓捕的人采取严重的语言暴力,羞辱,甚至肢体暴力,(肢体暴力严重会追究刑事责任,如果侮辱严重,也不排除承担刑事责任)

那么,这是肯定会承担民事责任的

我知道,很多人会认为,偷东西,难道还怕侮辱?别人骂你是应该

但是,法律上,其实有不少类似这种案例,反被索赔的情况,因为我过并不鼓励私刑。

因此,如果是强烈的辱骂,刺激对方自杀,是会承担责任的。

所以,重点是,抓到这个小偷后,到底有没有过激的行为。

抓小偷应注意的法律常识

第一,在我国,私刑是不允许的,正当防卫是的确很难成立的。

因此,在面对小偷时,正确做法是,在保证自己安全的情况下,抓住小偷,制服后,报警,扭送到派出所,或者等派出所来。

第二,能不能打小偷?

答案是,除非小偷也动手了,或者制服过程中必要的武力,否则是不可能成立正当防卫的,如果下手严重了,是肯定会承担责任的。

另外,这种侮辱,私下审判,关押,不交给警方
甚至生活中,还有无意中把小偷弄死了的,都承担了责任





所以,大家一定要在这一块,不要太多想当然得认为,觉得自己这样做没有问题,避免惹麻烦


廖彩琳律师


需要承担,因为你事后宣扬他人隐私,造成恶劣后果!

首先,连孔乙己都知道,偷书不是偷,说明,人都是有尊严的,法律不保护孔乙己的尊严,孔乙己只能自己作微弱的反抗,弱弱地解释偷书不是偷!

其次,偷猫也不一定是偷!猫与家畜猪牛不同,猪牛是用来获利的经营性活资产,不需要注册。而猫与狗一样是宠物(肉狗与肉猫除外),道理上需要注册领证。对方偷猫,并不一定是用去出卖换钱,可能也是豢养。“偷”的目的不是为了换取钱财!

无证猫狗,流浪猫狗,怎么能说偷?

最后,你大呼小叫,指人偷,损害他人名誉尊严,并造成自杀,后果非常严重!


局部天晴


律师解疑:首先,你的表述要有标点符号,否则容易引发歧义。“邻居偷我大伯家的猫,在送其女婿家的路上被捉,后回家服毒自杀。”其次,你大伯如果仅仅是捉住邻居偷猫的事,并没有其他的行为,当然不需要承担责任。


是否要承担民事责任在普通的民事纠纷中,主要两方面,一是行为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二是看行为人是否存在过错。只有行为人对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且主观上具有过错,才存在承担责任的问题。

在你说的案例中,邻居偷你大伯的猫,你大伯后捉住了他,如果邻居仅仅是因为被当场抓脏感觉羞愧难当而回家服毒自杀,你大伯毫无疑问是没有过错的。因为,你大伯作为猫的主人去寻找偷猫贼,并当场捉住的行为是没有任何过错的。既然没有过错,自然就无需承担责任。

但是,假如你大伯捉住邻居,对其进行了强烈的羞辱,甚至进行了殴打,邻居因此而服毒自杀,则你大伯是有可能要承担责任的。当然,鉴于邻居偷猫在先,邻居是存在过错的,所以在责任划分上,邻居是一定要承担部分责任的,至于邻居承担的是主要责任,还是你大伯承担责任,取决于你大伯的侵权程度。

郑州曾发生过一起很有名的电梯吸烟劝阻案。案情如下:

2017年5月2日,段某与杨某先后进入电梯内,因段某在电梯内吸烟,杨某进行劝阻,二人发生言语争执。段某与杨某走出电梯后,仍有言语争执,双方被物业工作人员劝阻后,杨某离开,段某同物业工作人员进入物业公司办公室,后段某心脏病发作猝死。之后,段某的妻子田某将杨某告上法庭。一审法院判决:杨某补偿田某15000元,驳回田某的其他诉讼请求。田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郑州中院认为,杨某劝阻段某在电梯内吸烟的行为未超出必要限度,属于正当劝阻行为。在劝阻段某吸烟的过程中,杨某保持理性,平和劝阻,其与段某之间也没有发生肢体冲突和拉扯行为,也没有证据证明杨某对段某进行过呵斥或有其他不当行为。杨某没有侵害段某生命权的故意或过失,其劝阻段某吸烟行为本身不会造成段某死亡的结果。段某自身患有心脏疾病,在未能控制自身情绪的情况下,发作心脏疾病不幸死亡。虽然从时间上看,杨某劝阻段某吸烟行为与段某死亡的后果是先后发生的,但两者之间并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此,杨某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郑州中院认为虽然杨某没有上诉,但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故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田某的诉讼请求。

这个案例是非常具有代表性的,以往的案件中,但凡发生某一方死亡的情况,法院多少会判决纠纷的另一方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但是郑州中院的案子改变了这种惯例。在此后的案件中,假如一方不存在主观过错,且行为与死亡结果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则不承担赔偿责任。



陈豪俊律师


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这是首先我们必须肯定的!因为邻居的死亡和你大伯直接不存在着因果关系。我们一般遇到类似的事情,适用的是侵权责任法,是以过错来划分责任的,就你叙说的死亡事件来论,你发现了自家猫为死者偷盗,前去抱回,这是你的权利,你并没有对死者实施伤害行为,至于死者心胸狭窄还是碍于情面等原因死亡,不是你大伯造成的,因此死者责任自负。这样说对死者家属也许过于冷漠了,但是,这是一个法治社会,任何人都要依法办事,做到有法可依。不能“沾边就赖”!


陈律12


应当肯定,你大伯没有任何责任!

因为,你大伯抓小偷夺回被偷猫这个行为,不具备承担责任的构成要件,因此,你大伯依法不应承担责任。

本案中,应依据侵权责任法中的过错责任原则来认定行为人应承担的责任。其构成要件有4个:一是存在侵权行为,二是存在损害事实,三是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四是主观上存在过错。

纵观本案,你大伯只是抓住小偷后夺回被偷之猫。这种行为不是侵权行为,也沒有对小偷造成任何损害,更谈不上对小偷造成了损害结果 。另外,与小偷之死,是其本人自杀造成的,他的死亡,与你大伯抓住他并要为被偷之猫这个行为,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并且,小偷之死,你大伯也没有任何过错。显然,你大伯抓小偷要回失窃物的行为,不符合承担责任的构成要件,依法不应承担责任。

简而言之,本案中,小偷之死,是其自杀造成的。你大伯实施了抓住小偷并要回失窃物的行为合法,对小偷之死,依法不应承担责任。


来风102781141


你大伯没有做出任何的侵权行为,并不满足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当然不用承担责任。如果这种情况都要承担责任,那以后小偷讹人就太容易了,自杀死了还能给家里赚一大笔“一次性工亡补助金”,那岂不是荒唐至极!

如题所述,你大伯家有一只猫非常可爱,深受人们喜爱。与此同时,大伯邻居甲早就觊觎这只猫很久了,很想把它侵而夺之据为己有,但苦无没有下手机会,便只能远远观望垂涎三尺。某天,大伯家里正好没人而又忘了关掉大门,甲喜出望外,终于等到了这千载难逢的天赐良机,于是便偷偷摸摸地闪将进去,把那只可爱的猫一把抓住便拔腿就跑。

甲盘算着把这只猫藏在女婿家里,在路上正好遇上了回家的大伯,大伯一看他神情不对,回家一看猫不翼而飞了,便瞬间明白了一切。于是,大伯愤怒而又焦急地去追甲,终于在半路上截住了甲,从他身上把猫给搜了出来。于是,大伯严厉呵斥了人赃并获的甲,只是考虑到多年的邻里交情,便没有把他扭送派出所。

但甲在光天化日之下被逮了正着,自觉颜面无存,便在羞愤之下吞药自杀。没想到,甲的家属竟要求大伯承担赔偿责任,那么大伯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呢?答案当然是否定的。一方面,大伯追甲并夺回自己的爱猫,属于行使合理限度的自助行为,并不构成侵权行为。另一方面,甲吞药自杀是他自己咎由自取,怨不得任何人,与大伯的自助行为没有因果关系。所以,大伯并不满足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不用承担任何责任。

如果这种情况都要大伯承担责任,那小偷就真的“转正”为正当职业了,那岂不是荒唐至极!


冰焰


偷猫被捉和自杀是分别的两件事。不认为两者之间有直接关联。用不着牵强附会自己吓唬自己。你要咳嗽一声,对门邻居第二天心脏病猝死,还能赖你给吓死的不成!


实现一个晓目标


在北方有些地方有个顺口溜,偷小猫,偷小狗,偷书不算贼),不知各位看官如何理解这句顺口溜,我不做过多解释,!!!



偷人者有尊严,请问什么是尊严?

偷者无德也不值得尊,难道被发现还得给他躬身不成,贼偷东西不论贵否,就应当面戳穿,沒脸见人别人没当面逼你服毒自杀,律师在这偷问题上没资格谈尊严,尊严是正义的象征,不可有私毫沾污。


谈古论金923


话说这邻居也是不能承受压力啊,既然偷猫就要有被逮住的心理准备,被捉住了就服毒自杀,这完全是自己的心态爆炸吧,只要您的亲属没有胁迫他人,应该就没有责任,只不过邻居间的关系可能会破裂(个人观点,请以实际情况为准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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