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司法机关通缉,不一定就是犯罪(上)

司法实践中,很多家属以及当事人都是头一回遇到刑事案件,不知所措、心慌意乱是可以理解的,但是,切勿选择人云亦云的弯路,而选择正确的处理方法才是正道。

刑事辩护,保持独立的思辨能力,极其重要。当我们失去了独立的思辨能力,被迫盲目跟从,或者我们离真相也会越来越远,你所知道的,可能就是人云亦云的结果,未必是事实的真相。

当然,回归到我们所要讨论的主题,被司法机关通缉,涉嫌的只是一种嫌疑状态,这种状态的存在,未必就构成刑事犯罪,更加谈不上是罪犯。


一、被公安机关网上通缉,不一定就是刑事犯罪

很多粉丝私信笔者,被网上通缉,想去自首,问最终会怎么判?其实粉丝们问怎么判的这个问题,明显有点着急。被网上通缉,并不意味着一定会被判刑,因为侦查机关只是认为通缉的人涉嫌刑事犯罪,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尚未有定论,所以,是否构成刑事犯罪,在未能有基本定论之前,谈会怎么判刑,明显早了点。当然,如果想了解相关罪名的法定量刑是怎么样的?网上了解是很方便的,当然,是否是与当事人相符合的情形,仍需结合实际案件具体分析。

对于自首,笔者也曾经写过《自首是如何认定?如何确定自首的从宽幅度?》的文章。认定为自首的前提条件是构成犯罪,主动到侦查机关归案,并不代表就构成刑事犯罪;如果不构成刑事犯罪,怎能认定为自首?另外,构成自首的第二个条件是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谨记,第二个条件就是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也就是认为自己已构成刑事犯罪。

主动归案的另外一层意思,是主动到侦查机关,配合侦查机关的相关调查,以便洗清自己的冤屈,并不是普通人所理解的自首或者“自投罗网”。

所以,被侦查机关通缉后去自首,未必就是普通人所理解的已构成刑事犯罪,也可能只是配合调查而已。


二、被传唤到案,并不意味着一定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也就是说,传唤到案后,经查实不应拘留的,应立即释放。符合本文所讨论的主题。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根据法律的规定可知,嫌疑人已经被传唤到案,并且进行了刑事拘留,但是司法机关发现不应当逮捕的,必须立即释放,同样符合本文所讨论的主题。


三、即使逮捕后,仍然有不起诉的机会

1.存疑(证据不足)不起诉

《刑事诉讼法》第175条第4款规定,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根据该规定,对于已经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一律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但并非都需要经过二次退回补充侦查后才能做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经过一次退回补充侦查,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且没有退回补充侦查必要的,也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明确了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情形,即: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的;据以定罪的证据存在疑问,无法查证属实的;据以定罪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不符合逻辑和经验法则的,得出的结论明显不符合常理的。

2.法定(绝对)不起诉

2018年修改10月26日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1款规定,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都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此处的的没有犯罪事实,包括犯罪行为并非犯罪嫌疑人所为,该案所涉行为不构成犯罪,以及根本不存在的犯罪,即犯罪行为纯属虚构的等情形。


无论检察院是法定不起诉,还是存疑不起诉,从法律层面上解释,当事人的涉案行为都不符合犯罪的构成要件,也就是无罪。


综上可知,刑事案件,同样传承着无罪的基因。被司法机关通缉,主动归案配合司法机关的调查,未必会被定性为刑事犯罪;即使被检察机关逮捕,也未必会进行起诉。


【作者:吴斌律师 | 诈骗犯罪辩护律师、专注于诈骗犯罪辩护的实战派刑事律师】



被司法机关通缉,不一定就是犯罪(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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