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染性病,妻子拒同房,夫妻互相伤害,还有多少忠实可以透支?

案例】孙某与妻子王某分别在不同城市务工,妻子王某与姐姐、姐夫在一起。2017年夏天,孙某去看望王某,碰见王某和姐夫穿着短裤同处一个房间,据王某解释,姐夫喝醉了,姐姐又不在,就把姐姐搀扶回房间,正值夏天,王某穿的是平时在外穿的制式短裤,任由王某怎么解释,孙某坚定地认为两人发生了性关系。回去后,孙某隔三差五地找小姐,后来染上了严重的性病。2018年10月份,孙某来到王某所在城市,开始正常的家庭生活,可是因为孙某的性病,王某拒绝与其发生性关系,孙某则把仙人球的刺放进妻子贴身内裤中。有一 次,孙某看到网上有卖“那种药”的,本想用这样的办法,妻子会和自已过正常性生活,可是,孙某并不知道那种药的使用方法,由于剂量过大,导致王某死亡。

丈夫染性病,妻子拒同房,夫妻互相伤害,还有多少忠实可以透支?

笔者对原案情经过改编,但仍尊重了原案件基本事实,对行为人的定性不会产生影响,笔者对此案例的分析,旨在普法在基础上,警示那些违反忠实义务的夫妻,好好经营自己的家庭和生活,莫让自已的无知和冲动,葬送了原本美好的家庭和自已的人生。

王孙夫妇违反夫妻互为忠实义务

《婚姻法》第四条 【家庭关系】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丈夫染性病,妻子拒同房,夫妻互相伤害,还有多少忠实可以透支?

我国婚姻法关于务“夫妻互为忠实义务”有广义与狭义两种解释。广义上来说,夫妻应当互相忠诚,不得出于一己私利或第三人的利益而损害其配偶利益的行为;狭义上的夫妻忠实义务,又称贞操忠实义务,仅仅意味着配偶性生活的排他专属义务。

此处仅讨论夫妻间的贞操忠实义务,即夫妻之间性的权利的排他性,夫妻之间性义务及权利的专属于夫或妻一方,因此,所谓通奸、婚外情、一夜情等均违反夫妻互为忠实义务。该项义务虽然为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已将其上升到非常高的地位,可是婚姻法毕竟属于大民法范围,且婚姻法没有罚则,也没有授权性罚则,因此,笔者认为,夫妻互为忠实义务只具有号召性作用,仍属于道德范围。

本案中,王孙夫妻之间,从开始的王某对妻子的无端猜疑,发展到王某在外找小姐,再到相互之间小儿科般的互相伤害,如往内裤内放仙人掌刺、给妻子下那种药等,一天天在消耗着相互之间的忠实,甚至有一天,当夫妻之间应为的忠实荡然无存的时候,他们婚姻也就走到了尽头。

王某是否涉嫌传播性病罪

《刑法》第三百六十条【传播性病罪】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丈夫染性病,妻子拒同房,夫妻互相伤害,还有多少忠实可以透支?

传播性病罪是指明知自已患者有严重性病而故意卖淫、嫖娼的行为。该罪侵犯的法益是他人的身体健康及社会治安秩序。

患者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的人为该罪的适格主体,其行为方式是从事卖淫、嫖娼活动。本案中,王某明知自已患有严重性病,仍以下药方式迫使妻子孙某与自已为性行为,不构成传播性病罪,因为,夫妻之间的性行为不是卖淫、嫖娼行为。

因此,本案中,王某不构成传播性病罪。

王某涉嫌故意伤害罪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丈夫染性病,妻子拒同房,夫妻互相伤害,还有多少忠实可以透支?

故意伤害罪是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该罪侵犯的法益是他人的健康权。

本案中,王某从网上购买的“那种药”,不是国家准字号或健字号药品或保健品,是一些不法个人私自制造的一种致幻药,无论其用量大小,都会给他人身体造成一定的伤害,因此,王某给妻子孙某下药的行为,可以类型化为伤害行为;本案中认定的最关键也是最容易造成争议的就是责任认定,那么王某的主观心态是故意还是过失呢?笔者认为,王某的责任形式为故意,至少为间接故意,王某对那种药对身体有一定伤害有明确认知,用量多少,能对身体伤害到什么程度,王某心里没有数,也没有对一旦造成严重伤害的应对措施,因此,王某实际上是一种听之任之,放任的责任心态,因此,其责任形式为间接故意,综上,王某涉嫌故意伤害罪,致孙某死亡,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丈夫染性病,妻子拒同房,夫妻互相伤害,还有多少忠实可以透支?

结语:本案中,王孙夫妇俩从开始的无端猜疑,到后来的相互伤害,最终导致妻子的死亡,一个原本美好的家庭破碎了,王某也亲手将自已送上不归路,这一切均源自于夫妻对忠实义务的违背和不尊重。笔者提醒,人在这个世上生存年限极为短暂,我们每个人终究只是这个星球上的过客,夫妻之间没有多少忠实可以消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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