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超市出售过期食品浅谈消费者权益保护

2020年3月15日是第38个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当日中国消费者协会、人民网主办,人民健康、中国消费者报社协办了以“凝聚你我力量”为主题的线上主题活动。经调查显示,当下多数消费者对目前消费环境表示认同,对未来消费信心充足,但消费维权处理效率低、责任认定难依然是当前消费者维权痛点。故笔者将以平台咨询问题为出发点浅谈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

由超市出售过期食品浅谈消费者权益保护

3月12日,王女士前往小区附近超市购买日常用品,为鼓励因疫情在家学习的儿子小辉,特意给他买了A品牌饮料一箱。回到家,小辉看到有自己喜欢的饮料兴奋不已要王女士帮忙打开一瓶品尝。正欲打开饮料的王女士却在查看饮料生产日期及保质期的时候发现该饮料已过期。王女士气愤不已遂前往超市索要赔偿,超市老板却以银货两讫为由拒绝赔偿。找不到解决办法的王女士向平台求助,寻求索赔之道。

针对王女士的遭遇,笔者将分别从消费者和销售商的角度谈过期食品的维权和处理问题。

一、消费者层面:

(一)消费者对过期食品维权的法律依据。

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

3、《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赔偿金额不足一千元的,赔偿一千元。”

(二)消费者维权的方式:

1、保存维权凭证:购物发票、食品包装、若因食品过期引起身体不适保留好医院病历及相关医药费发票、证据照片及录音录像等。

2、可以维权的渠道:

(1)与商家私下协商;

(2)向相关机构进行投诉:

消费者协会投诉电话:12315;

质量监督投诉电话:12365;

食品药品安全投诉举报热线:12331

(3)通过法院诉讼解决。

由超市出售过期食品浅谈消费者权益保护

二、销售商层面:

1、销售商应针对出售的食品及时做好三期检查,将过期的食品剔除售卖行列,从源头做好安全健康工作;

2、若因自身工作疏忽导致过期食品进入流通,商家应主动进行赔偿,弥补买家损失,维护卖家形象;

3、针对少数利用卖家工作疏忽索要天价赔偿的买家,卖家可根据上述法条将赔偿额控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若协商不行,亦可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由超市出售过期食品浅谈消费者权益保护

综上,笔者认为消费者权益保护需要生产商及销售商切实诚信经营,遵循相应商业道德和法律的规定,消费者在日常消费过程中也应保持警惕心,遇到问题积极寻求合法手段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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