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有補償嗎?

法律知識要點:勞動合同到期後,單位可能不再願意繼續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在這種情況下勞動者是否享有相應的權益?在2008年勞動合同法實施以前,當時按照勞動法的相關規定,勞動合同正常到期後,無論哪一方不願意續簽勞動合同的,雙方的勞動關係終止,勞動者無任何的權益。

在2008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後,這一規定得到相應的調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五項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從上述法律條文規定可以看出,勞動合同正常到期後,用人單位不願意續簽勞動合同的,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是,如果是勞動者不願意續簽勞動合同的,則用人單位無須支付經濟補償。也就是說,用人單位是否要支付經濟補償,關鍵看是否是屬於用人單位不願意續簽勞動合同的。

需要注意的是,必須是用人單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五項的規定,以維持或提高原合同條件,勞動者不願意續簽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才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如果是用人單位降低原來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導致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這種情況下勞動合同終止,即使是勞動者不願意續簽的,同樣也應當支付經濟補償。

這一點需要特別注意,實務中有不少用人單位,表面上願意同勞動者續簽勞動合同,實際上設定苛刻的勞動條件,讓勞動者難以接受,事實上是變相的拒絕續簽勞動合同,這種情況下勞動者不願意續簽的,用人單位仍然要支付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有補償嗎?

為了更好的閱讀和理解上述法律知識要點,筆者分享一篇相關的實務案例,並對案例的內容進行了相應的整理和彙編,案例中觀點僅供學習交流所用!

案情簡介

原告陳某浩訴稱:原告在被告處任職保安,被告有告知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條件或提出終止合同在先義務,但被告沒有履行該在先義務,原告遂在《員工續簽勞動合同意向表》書寫“合同到期不再續簽勞動合同”,被告未提出反對意見,即雙方同意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期滿不再續訂勞動合同,故被告應向我支付經濟補償金。為此,現起訴要求被告物業公司向原告支付:經濟補償金6348.48元。

被告物業公司辯稱:2015年2月,被告向原告發放《員工續簽勞動合同意向表》徵求原告續簽勞動合同意見,原告提出“合同到期不再續簽勞動合同”的要求,由於原告在勞動合同到期時不同意與我司續簽勞動合同,不存在我司要求解除或終止與原告的勞動合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五)款規定,被告不需向原告支付經濟補償金。

法院審理查明:勞動合同到期前,被告物業公司向原告發放《員工續簽勞動合同意向表》,該表上載明員工申請勞動合同意向包括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其他三個選擇項目,原告在該表其他項目後填寫“合同到期不再續簽勞動合同”,並在意向表上簽名確認。後原告主張經濟補償,不服仲裁裁決,遂在法定期限內向法院提起訴訟。

判決要點

根據原告簽名確認的《員工續簽勞動合同意向表》,原告明確表示“合同到期不再續簽勞動合同”。因此,雙方終止勞動合同的原因是勞動合同期滿,原告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而勞動關係終止,原告亦沒有提交證據證明原告因被告存在其他違反法律規定的情形等其他原因而解除勞動合同。

原告與被告終止勞動關係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情形。另一方面,原告沒有提供證據證明被告沒有按勞動合同的約定提前一個月詢問原告是否續簽勞動合同,即使被告沒有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提前一個月詢問原告是否續簽勞動合同,其也僅應在合同有約定的情況下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而並不是支付經濟補償。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其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的請求,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判決結果

綜上,法院判決:駁回原告陳某浩的訴訟請求。

律師點評

該案中,原、被告雙方勞動合同即將到期時,原告在被告提供的《員工續簽勞動合同意向表》上簽名,確認不願意續簽勞動合同,這種情況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五項的規定,屬於勞動者不願意續簽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無須支付經濟補償。其實,在實務中有不少人誤以為只要合同到期了,無論哪一方不願意續簽的,就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這種想法與法律規定不符,結果是要吃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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