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耀輝:“鑿壁偷光”中的罪與非罪


作者: 李耀輝 河北世紀方舟律師事務所律師

歌手許嵩有一首委婉動聽的中國風歌曲《瀘州月》,第一句唱道“兒時鑿壁偷了誰家的光,宿昔不梳一苦十年寒窗”,聽到這句歌詞大家會馬上想起“鑿壁偷光”的歷史典故。

這個歷史典故出自《西京雜記》卷二:“匡衡字稚圭,勤學而無燭,鄰舍有燭而不逮。衡乃穿壁引其光,以書映光而讀之。

講的是西漢匡衡鑿穿牆壁引鄰舍的燭光讀書的故事,現在用來形容家貧而讀書勤奮刻苦。古有匡衡鑿壁偷光,今有疫情之下寒門弟子蹭鄰居wifi上網課。

原本鑿壁偷光是一個正面積極向上的勵志故事,在法律人的眼中它又不單單是一個勵志小故事,從法律的角度看,輕則涉及民事侵權,鄰居可要求恢復原狀、賠償損失,重則可能會涉嫌刑事犯罪。本文將這個故事轉化為一個刑事小案例,既增加了趣味性,亦無文字的艱澀,大家不用正襟危坐,亦無需專業的背景,我儘量在平易中娓娓道來……

在匡衡鑿壁偷光的不法事實中,存在兩個不法行為,第一個“鑿”,第二個“偷”,也就是犯罪構成要素中的危害行為,兩個動詞的受動者分別為“壁”與“光”,即犯罪構成要素中的犯罪對象,本文就客觀存在的匡衡的不法行為,是否分別構成犯罪進行討論。

根據德國刑法學家李斯特和貝林發明的三階層犯罪論體系,構成犯罪需要同時滿足構成要件的該當性、違法性、有責性三個要件。

以上三個要件之間,存在一種層層遞進的關係,即首先進行構成要件該當性的判斷,只有在具備了構成要件該當性的基礎上,然後再作違法性判斷,最後再作有責性判斷,只有三個要件同時具備,才能得出一個行為是否構成犯罪的結論。正是在這個意義上,我們可以把三階層的犯罪論體系稱為階層理論

第一步,進行構成要件該當性的判斷。具體包括犯罪主體、危害行為、犯罪對象、危害結果、因果關係幾個要素。

首先對匡衡的鑿壁行為進行判斷。匡衡的鑿壁行為對領居家的牆壁造成了破壞,假設造成了數額較大的損失,那麼具有一定的危害結果。匡衡鑿穿鄰居家牆壁的行為,符合構成要件該當性的要件。

其次,對匡衡的偷光行為進行判斷。盜竊罪屬於侵犯財產權的犯罪,犯罪對象是財物,根據相關司法解釋,財物是指具有價值和管理可能性的物品。匡衡偷的是光,光是有價值的這一點毋庸置疑,但是,“光”這個無體物有沒有管理的可能性呢?我們講光是沒有的,我們無法控制光線,光是向四面八方散去的,不能在人的管理之下,它不屬於盜竊罪的犯罪對象,所以匡衡的盜竊光的行為不符合構成要件該當性要件。

第二步,進行是否具備違法性判斷。沒有正當防衛、緊急避險或者其他違法阻卻事由。

匡衡雖家境貧寒,但勤奮努力、發奮圖強,被世人廣為稱頌。但是其沒有正當防衛、緊急避險等違法性阻卻事由,因此不僅具備了構成要件該當性,而且也具備了違法性。

第三步,進行是否具備有責性判斷。具體包括責任能力、責任年齡、故意或者過失、沒人責任阻卻事由。

匡衡年少,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而且可以推定匡衡不具有違法性認識,以此阻卻故意責任,所以匡衡不應承擔刑事責任。

因為三個要件並不同時具備,所以匡衡的行為不構成犯罪,僅是一般侵權行為。

假如鑿穿鄰居家牆壁的行為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竊取鄰居家的光構成盜竊罪,一般來說,一行為侵犯一個法益,成立一罪,數行為分別侵犯數個法益,原則上成立數罪。鑿壁偷光案中到底是數罪併罰還是從一重罪處斷?按照牽連犯理論,一般認為對牽連犯不實行數罪併罰,而是從一重罪處斷。

按照牽連犯理論,構成牽連犯,需要具備以下條件:

(1)數罪必須出於一個犯罪目的。

(2)實施兩個以上的獨立行為。

(3)數行為之間具有方法與目的或原因與結果的牽連關係。

據此分析,匡衡的鑿壁與偷光都是基於同一個目的,而且兩個行為是獨立的,匡衡鑿壁是為了偷光看書,兩個行為具有相容的牽連關係,按照牽連犯理論,應當從一重罪處斷。因此在法律沒有特別規定下,認定匡衡一罪從重處罰就可以。相反,如果盜竊後,為掩蓋盜竊罪行或者報復等,故意毀壞財物構成犯罪的,應當以盜竊罪和構成其他的罪數罪併罰。


李耀輝:“鑿壁偷光”中的罪與非罪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