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今社会普通人为什么不愿意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纠纷、维护权利?


我觉得这是一个好话题,这也是衡量一个法治社会的比较重要的因素。而要回答这个问题,我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

1.法律知识普及不够和对法律知识的不了解

为什么说法律知识普及不够,从我的教育经历来看,从小学到高中的法律知识普及都是很偏面,更别提很多没受过多少教育的人来说,甚至于很多纠纷,他们也不会想到这和法律存在关系。法律知识的不了解,就没有对法律知识的运用。而纠纷多数为民事纠纷,试问多少人能分清民事和刑事,以及民事纠纷处理的各个程序呢?这些都是需要去普及的,但是目前这些远远不够。

2.付诸于法律的成本太高

这种成本包括聘请律师费用的成本,尤其是民事纠纷当中,要聘请律师所需的花费不菲,甚至给人印象就是贵,单是这种印象就足以让人望而却步。还有就是接下来进入法律程序后所要付出的时间成本或者说精力。这用一句话来说就是“麻烦”。这种麻烦给普通人处理就是宁愿“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从而寻求其他途径。

3.出于对法律的不信任和其他解决途径的存在

在许多地方,遇到问题,有这人宁愿去求助黑社会也不会求助于警察,这是对法律不信任的一种表现。而我个人认为对法律的不信任更多地是出于对进入一个未知领域的恐惧,这还是法律知识缺乏的问题,当然也存在在过去一段时间法治建设存在缺陷的问题。

至于其他解决途径的存在这个问题。我想从以往中国社会结构里面去回答。费孝通先生在《乡土中国》里面说到,中国社会是一个熟人社会,这种依靠关系深浅的差序结构当中,很难产生西方式的契约关系,也就很难产生现代意义上的法律。因为所有的关系发生在一个熟人社会里面,这种熟人社会的处理事情的准备依靠的这个社会里面关系以及信誉。比如你借钱不还,你在这个熟人圈子里面就没法生存了,因为大家都认识,都知道你是这样的人,你失去了信誉。也就是这样,对于这些关系则无需诉诸于法律。讲这个,是想说明,在处理民间关系时,历史以来就延伸出很多种的非正式渠道和,这些非正式渠道,甚至在某种程度上比正式渠道来得更有用且更实在。这些渠道也就构成了其他解决途径的存在。


当今社会普通人为什么不愿意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纠纷、维护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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