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格爾:個體的權利

個別的人作為個體而達到的這種普遍性,是純粹存在,是死亡;這是直接的自然的變化結果,不是出自於一種意識的行動。IIIAthletics - Who You Are Is Not Enough

因此,家庭成員的義務,就在於把[意識的行動]這個方面添加進去,以便使他的這個最後的存在、普遍的存在也不僅只屬於自然,也不始終僅只是一種非理性的東西,而成為一種由行動創造出來的東西,並使意識的權利在這種由行動創造出來的東西中得到確認。


或者換個說法,由於具有自我意識的本質的安寧和普遍性真正說來並不屬於自然,[並不是自然的行動結果],所以行為的意義毋寧就在於它破除假相而使這樣一條真理得以真相大白:自然雖然自命為這樣一種行動的行動者,其實那只是表面現象而已


自然在個體身上的所作所為,只是這樣一個方面:使一個個體之變為普遍的存在看起來象是由於這個存在者的運動。


誠然,存在者的運動本身也在倫理共體的範圍之內,並且以此倫理共體為目的;死亡是個體的完成,是個體作為個體所能為共體[或社會]進行的最高勞動。


但是,個體只要本質上是一個個別的人,那麼他的死亡與他為普遍整體所進行的勞動之直接發生關聯以及他的死亡之為他的此種勞動的結果,就是偶然的:


這是因為,就一部分說,如果他的死亡是他的勞動的結果,那麼死亡就是自然的否定性,就是作為存在者的個體的這樣一種運動:意識在這種運動過程中並不返回自身,並不變成自我意識;


或者再就另一部分說,如果存在者的運動揚棄存在者並使之成為自為存在,那麼,死亡就是這樣一種分裂,在這個分裂過程中,存在者所達成的自為存在是一種別的東西,它不同於當初進入運動的那個存在者。


因為倫理是精神在其直接的真理性中,所以由精神的意識分裂而成的兩個方面也有著這個直接性的形式,而個別性就轉變成這樣一種抽象的否定性,它自己本身沒有任何安慰與和解,本質上它必須藉助於一種現實的和外在的行為才能得到一點慰藉。


因此,血親關係就以下述辦法補充抽象的自然的運動:就是,它把意識的運動添加進來,把自然的事業打斷,把血緣親屬從毀滅中拯救出來,或者說得更清楚些,它由於認出毀滅亦即變為純粹存在這一過程是必然的、無可逃避的,於是它自己就把毀滅行動承擔起來。


這樣一來,就連死了的存在、普遍的存在,也成為一種返回於自身的存在、一種自為的存在,換句話說,毫無力量的和個別的純粹的個別性也就上升為普遍的個體性。


由於死者已把他的存在從他的行動或者說從他否定的單一性中解放出來,所以死者是空的個別性,只是一種被動的為他的存在,完全聽任低級的無理性的個體性和抽象物質的力量所支配。


前者[無理性的個體性]由於它所具有的生命,後者[抽象物質的力量]由於它們的否定性質,現在都比他[死者]本身強有力些。


死者屈從和受制於無意識的慾望和抽象本質的行動,家庭則使死者免受這種屈辱性行動的支配,而以它自己的行動來取代這種行動,把親屬嫁給永不消逝的基本的或天然的個體性,安排到大地的懷抱裡。


家庭就是這樣使死了的親屬成為一個共體的一名成員,而這個共體反而把曾想脫離死者和毀滅死者的那些個別的物質力量和低級的生命作用統統掌握和控制起來。


這最後的義務於是就構成完全的神的規律,或者說,構成對於一個個體的肯定的倫理的行為。


對於個體的一切其他關係,凡非侷限於愛情而具有倫理性質的,都屬於人的規律,都有否定的含義,即是說,它們都是要使個體超越於他作為現實的個體所隸屬的那個自然共體的約束之外。


但是現在,雖然人的權利以現實的、有自我意識的倫理實體亦即整個的民族為其內容與權力,而神的權利和規律以在現實之彼岸的個體為其內容與權力,但這個在現實以外的個體卻並不是沒有權力的。


他的力量在於抽象的純粹的普遍物,在於自然的或基本的個體,這種個體把擺脫了自然元素而構成著自覺的民族現實的個體性奪取回來,並將此個體性送回純粹的抽象亦即他的本質中,因為他的本質正是個體性的根源。


至於這種權力怎樣在民族自己的身上表現出來,則還有待我們進一步加以闡發。


黑格爾:個體的權利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