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教育机构需要做好的内容和获取的证照


在线教育机构需要做好的内容和获取的证照

  在线教育机构需要做好的内容、和获取的证照有哪些?我们挑几项重点的内容来看。

  第一,针对在线教育,儿童个人信息的网络保护非常重要。目前刚需中的刚需是K12,在线教育也不例外。而对儿童的信息保护,比一般的信息保护更加严格。从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转移、披露、删除等各个环节,都作出了明确规定。这是大家在经营在线教育业务时必须要去了解和领会的一些内容。

  第二,网站域名需合规。涉及到在线教育机构进行互联网经营,首先就是网站域名的合规——要取得ICP许可证。机构要想经营在线教育业务,一定要去通讯局做好备案、取得许可。

  第三,是教育类网站,以及网上学校的备案设置。这一块要参照一下教育部发布的一份有关教育类网站/网上学校合规的规范性文件。因为这一类在线教育业务与当下大热的“在线教育”有一点区别。对于网上学校的规范,在我个人看来更像是针对大学开设网络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和开放大学的情况而设置。我们可以去参考这一文件,这种设置上的规范在行政审批事项中已经取消了,但文件本身并没有失效,所以仍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第四,是增值电信业务的许可。我们知道现在这一块业务有所放开,包括大家都知道很多时候经营网络业务的外资公司都要搭建VIE架构,这可能与增值电信业务的相关规定有关,它对外资占比是有限制的。这一块业务放开了部分领域,但没有完全放开,教育业务就不在放开的范围内。

  第五,是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的许可。这个跟教育公司到底有没有关系?我认为需要视情况而定。不同的经营主体,经营范围不同。如果说机构经营的知识教育产品同时又属于文化产品,那机构就可能需要文化经营许可证。

  比如说新东方在线,新东方在线在招股说明书上认为其是提供教育产品,不需要取得互联网文化活动的许可,但新东方在线仍然持有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这会使其经营或服务的范围更大。但这跟新东方的布局和实力有关,对于中小型的在线教育机构,现阶段需要专注的还是自己的教育产品。

  第六,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的许可。在教育主管部门没有对在线教育进行全方位多层次监管的前提条件下,网络视听许可证成了很多在线教育机构在运营过程中绕不过去的一个坎。在我看来,到现在没有取得这个证的在线教育机构,再取得这个证不大现实。

  但我们能看到很多头部的教育机构都取得了这个证。如何界定是否需要这个证?如果机构从事的只是教育业务、提供的只是教育产品,那它可能就被纳入到教育产品的管理范畴,而不是文化娱乐或视听节目这一门类。但目前还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在线教育机构的产品到底属于哪一门类,所以我们能看到有些在线教育平台多次被举报到监管部门那里去,受到处罚或产生经济损失的情况。

  第七,是出版物的经营许可证。很多从事在线教育的机构可能会有一些网络出版批发的业务。如果机构在做这样的业务,那确实需要取得这一经营许可。大型的在线教育平台取得的许可证很多,也包括网络出版这一块。因为我觉得很多在线教育机构旗下的产品是系列性的,不完全是一个教育产品,把它当成网络出版物好像也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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