閒置農村宅基地無人居住會不會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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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我國已經逐步落實農村“一戶一宅”的原則和政策。對於一個戶口的村民只能擁有一個宅基地使用權,除了家庭中已經分了戶口的,另一個戶主可以另外獲得一處宅基地使用權。我國規定農村宅基地在申請並且使用以後,滿兩年但是仍然沒有在上面建設房屋的,或者之前建設房屋了,但是倒塌以後兩年以上都沒有再次恢復新建房屋,那麼這就被定義為閒置宅基地。



因此根據政策,如果閒置時間沒有達到兩年以上的宅基地,那麼是不會被村集體經濟組織回收的。再者就是一種情況,國家為了經濟發展需要而進行徵用村民的宅基地,那麼是可以獲得一定的經濟補償的,除了宅基地以外,宅基地上的房屋同樣也可以獲得一定的經濟補償。一般情況下,國家都是以農民利益為出發點,是不會隨意無償徵收的,而且必須要經過宅基地使用權人的同意,而且在特殊情況下,宅基地也可以實現轉讓。



其實就是另一種情況宅基地無人居住,也是被回收的,對於一些“一戶多宅”的居民來說,其多餘的宅基地不符合目前國家政策,因此會被村集體經濟組織回收。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村委會提出回收申請也要經過鄉政府意見,國土局組織聽證後出具意見,最後經過市政府出具審批。經過一系列的流程,對於之前擁有宅基地的主人,將會接收通知之日起30日內辦理註銷登記。



目前這種情況,宅基地閒置情況是比較多的。但是目前國家一般都地隨房走的原則,在宅基地上面的房屋還沒有倒塌,對於戶主來說,依然可以擁有宅基地的使用權,除非宅基地上的房屋年久失修,最後倒塌,而且使用年限已經超過兩年,那麼這種情況的宅基地是被回收的。但是一般對這種情況來說,那村民的生活經濟條件都比較好,而且基本上都是在城鎮安家落戶,即使農村宅基地被回收,對於他們來說影響並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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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只有閒置的房屋。沒有閒置的宅基地。

閒置的宅基地是指國土部門和村委會己批准,且農戶己取得使用權但沒有在上面蓋房子的土地,為閒置宅基地。

根據相關規定:如果農戶在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上沒有蓋房子,且閒置二年己上者,村集體將以法收回集體所有。

我想題主大概是想說農村宅基地上長期無人居住的房屋吧。

現在農村確實有大量的空置的房屋,長期無人居住。但這些房子,村集體不會也無權收回。

現在的農村。年輕人都到城裡去工作了。且大部分都己在城裡買了樓房。並娶妻生子。將家安在了城裡。而農村老家的父母也大都進城給子女照看孩子了。所以農村老家的房子也就長年無人居住了。但這些房子雖然長期閒著。但仍然是個人的私有財產。是受國家法律保護的。既便是原房屋的所有者去世了。但做為遺產仍然有其繼承人所有。只要繼承者是本村戶口。那他(她)將連同房子下的宅基地一同永遠有使用權(房子的所有權)如果繼承者是城鎮戶口或外村戶口。那他(她)將只有房子的所有權。如果房子不塌,宅基地就繼續有使用權。如果房子塌了。那麼村集體就會收回宅基地的使用權。但這種情況是會很少發生的。

人情大過法。在農村只要辦事靈活一點。沒有人會去收你的宅基地的。具體辦法大家都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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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這是基本的產權意識吧。房屋所有權屬於個人,跟家裡的一件物品一樣,都是神聖不可侵犯的私有財產。法律保護一切合法的私有財產。因此,農村房屋不管有沒有空置,更不管平時有沒有人居住,只要不倒塌,都不應該被收回。

2.跟城裡的房子不一樣的是,農村的房子是沒有70年產權之說的。換句話說,農村房子的產權沒有期限。只要房子在,權利就在。所有權人可以把它作為遺產,一代一代傳承下去的。所以,農村造房子的時候,儘量造得牢一點,這是造福子孫後代的事情。

3.那為什麼會有收回的說法呢?在農村,可能被收回的是宅基地。比如,宅基地沒有建房子,閒置超過了2年,經政府批准,確實可以由村集體收回的。有人說,這不公平啊,為什麼城裡的土地不會被收回?誰說的!城裡的土地閒置超過2年,一樣要被收回的。城鄉平等!

4.閒置不會被收回,那有沒有別的情況下可能被收回呢?確實有。但有且僅有一種情況,那就是遇到拆遷了。一般情況下,遇到拆遷是好事啊。居住的環境可以得到改善不說,更關鍵的是可以領取可觀的補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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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情況,如果你在城市購買了住房,並且全家戶口已遷至所居住的城市,那國家有政策,集體有權力收回你無人居住的房子了,但是如果你.家中還有老父母親居住養老,那屬特殊情況,特殊處理了。第二種情況,你在城裡買了商品房,而全家人戶口又沒遷出原居住地,那集體需要拆遷收回你的房子,需要給予你一定的經濟補償。第三種情況是,你長年在外務工,只有過年時偶厼回家一次,其餘時間家中沒人居住,那房屋是你的三權財產了,集體無權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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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農村經常看到一些房子,常年沒有人居住,而同時又有很多人沒有足額的宅基地,這種錯配現象是什麼原因造成的呢?現在農村的宅基地已經有了相對完善的分配及回收機制,所以閒置的農村宅基地無人居住會不會被收回,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按照農村宅基地的分配原則是“一戶一宅”,即只要是該村集體的村民,具備了分戶的條件,就可以分戶,並可以申請一處宅基地。但現在農村的宅基地較為緊張,往往達不到“新戶得新宅”的條件。同時,一些村民又出現了宅基地閒置的情況。

對於閒置的村民來說,只要戶口還是本村集體的,理應還會保留宅基地的“使用權”,不應被收回。對於已經落戶到外地,戶口發生遷移的情況,則應該進入“退出機制”,將宅基地劃分給該村需要宅基地的人,但這種“退出機制”是有償的,而不是無條件收回的。

在未來農村宅基地將實現“三權分置”,即宅基地的所有權、資格權、使用權。宅基地所有權毋庸置疑歸集體所有,資格權,即符合條件的具有申請宅基地的資格的權利,即便沒有宅基地,這項權利也會保留。宅基地使用權,也將成為最為靈活的一種宅基地處置的權利,未來將有更豐富的選擇來完成宅基地的高效配置與利用,農村閒置宅基地也將會盤活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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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農村房屋的問題,有人會有這樣的疑問:村裡面有戶人家的房子,已經好多年沒人居住了,那麼這戶人家的房屋會被收回嗎?

相信上面這個問題,在其他地方的農村也有出現,該戶人家,因為外出打工定居或者是其他原因,老家的房子常年無人居住,然後聽到別人說,長久不住人的房子會被收回,所以就擔心以後自己家如果在外打工,房子長期不住人的話,會不會被收回?

其實,房屋是不能被收回的,被收回的只是宅基地,因為宅基地是屬於集體,而房屋則屬於戶主的私人財產,舉個小例子:

老張是在外做生意的,前幾年,店裡的生意越來越好,然後就把農村老家的一家人接到了城裡,父母和妻子在店裡幫忙,孩子則在城裡上學,有房有車,基本過年也不回來,這就導致了農村老家常年沒人居住的情況,那麼這種情況該怎麼辦呢?

首先,農村房屋常見無人居住,就說明分配給你的宅基地沒有利用,會被村集體收回,然後上面的建築會進行一個賠償,具體賠償金額,根據每個地區的標準不同,會有差別,還有一種情況,如果村裡遇到拆遷,那麼不只是上面的建築,下面的宅基地也會得到相應的賠償,當然,還有一種情況是自己自願退出宅基地,這樣的話,宅基地和房屋都會得到一定的賠償,賠償標準也得根據當地的情況而定。



另外,還有一個特殊情況,假如這個房屋是一個違章建築,並不是蓋在應有的宅基地上,那麼就會被收回,並且不會得到任何補償。

最後問下大家,關於此事,你是怎麼樣的看法?你認為該不該被收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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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的小幫手


隨著農村宅基地實行一戶一宅政策的推行,對農村宅基地的管理越越嚴格,在宅基地的審批、建設、收回等方面都有著明確的規定。題主提到的閒置農村宅基地無人居住會不會收回? 這個問題比較複雜,因素很多。山村玉石來與大家共同討論一下。

先從題目上來看,閒置的宅基地,應該是宅基地長時間沒有蓋房子的,或是超出標準宅基地的範圍而建好的房子。而題中又講到了無人居住,那說明是已經有房子存在,但長時間無人居住了。



如果是第一種情況,而且戶口在農村,也就是已經審批了宅基地,但是很長時間沒有蓋,至少在兩年以上的,不管是什麼原因,都會被村裡文化活動收回。還有的是在規定的宅基地基礎上,超出了規劃的標準,這種情況,不管是不是有建築,都是違法的,是侵佔了集體的土地,村裡必然會依法收回,對已經建好房子的,對超出部分要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村裡將向土地管理執法部門彙報,由執法部門強制拆除。


如果屬於第二種情況,不管你戶口是不是在農村,只要看房子的現狀是不是適合居住。房子完好,雖然長時間無人居住,戶口不在農村,但是按照規定是不能收回宅基地的。如果是房屋已經倒塌或房頂塌陷無法居住的情況下,而且你的戶口不在農村,那麼村裡才能收回。如果你的戶口在農村,而且只有這一塊宅基地,那是不能收回的,只能督促你儘快建好房屋。

從以上的分析來看,閒置農村宅基地無人居住,村裡會不會收回,那就要根據具體情況來區別對待,避免出現領導與群眾之間的矛盾,避免出現違法事件。


山村玉石


要搞清農村閒置宅基地無人居住會不會收回的問題,首先要搞清楚農村閒置宅基地閒置的原因,絕大多數閒置宅基地因其家人或後人居住在城市裡,通常是不能收回的,少數宅基地因無主人或繼承人,是可以收回的。

一、農民進城務工緻農村宅基地閒置

很多農民因到城市裡務工,慢慢在城市裡買房,再把小孩老人接到城裡居住,他們在農村的宅基地都空置著,甚至常年不回家,無人居住,這種情況,該宅地基是無論如何不能由政府收回的。宅基地房子空置但主人還在,房子屬於該家庭的私有財產,怎麼能夠隨意收回呢?顯然收回是不合法的。農民即使在城市買房了,且全家都搬到城裡居住,有穩定的收入,但他們在農村的房子肯定都要保留好,甚至要重修好,目的是為了將來隨時想回老家了,都可以回家,並且以後老人百年歸世,通常也都要回老家的,這都需要用到老家的宅基地。因此老家宅地對進城的農民來講,是不可或缺的,即使空置,政府也是無權收回的。

二、農民子弟進城工作成為市民致宅基地閒置

還有很大一部分農民的子弟,因上學或參軍最後都落戶在城市工作,家裡的老人也都不在世了,因而出現老家宅基地空置,這種情況,儘管宅基地的農村主人不在世了,但宅基地上的房子還是由其在城市裡的子弟或後人繼承,還是屬於私人財產,也是政府萬萬不能收回的,只要老房子在,政府就不能動。筆者有個戰友,其兄弟兩人,一個當兵留在部隊,一個讀大學留在城市,父母親在前兩年都已經過世了,家裡的宅基地實實在在的空置了,儘管他們兄弟倆以後基本不會再回到農村老家生活了,但該戰友對老家宅基地非常重視,每年都要回家檢查修繕老房子,確保房子牢固,目的就是為了每次清明回家祭祖時有個地方去看看,只有回到老家宅子裡看一看、站一站,就算是找到了心靈的歸屬。

三、農民後繼無人致宅基地閒置

有些農民無兒無女,到年滿六十歲時吃五保,成為五保戶,由政府養老,等到他百年歸世後,其閒置宅基地都是由政府收回處置,要麼由政府出賣給本村居民,要麼就放在那兒,總之,該宅基地屬於政府回收範圍了。

總結:農民閒置宅基地有回收情況,那就是五保戶去世後的房子,至於其他閒置宅基地,因通常都有人繼承,政府是不能回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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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的卻是一個應該慎重研究的話題,這些年來隨著社會的發展,為了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許多的農民放棄了務農,來到了各個城市打拼。年頭一久土地和房屋就在無人打理的情況下,房屋的卻是有些是破舊不堪的,有的再加上常年不歸,由此一來就出現了所謂的“空心房”“閒置房”之說。


在我看來,雖然說農村可能會有些[閒置]的空房,以及破舊的[危房]。為了加深對土地進行管理,把廢舊的土地、房屋允分利用起來,本該是個好事情。想對一些長年無人居住的空房拆除也是可以的,對危房的改造也是可行的。

但前提必須應該是在[真正]無人管理,[真正]無人居住,確定[真正]是[廢棄閒置]的房屋方可實施。因為,如果若是稀裡糊塗的,不深入的調查瞭解,就把所有的[閒置房]都認為是[無人管理]的[空心房],而胡亂強拆的話,那麼必定會引起百姓們的不滿。因為那畢竟是老百姓的私有財產,本應該是受國家保護的才對。


但是有的確實是荒廢年頭兒已久。既浪費了資源,又存在著一定的危險。拆除後對於合理的分配利用,也是很好的一項措施。但前提一定要在拆遷之前,事先要做好調研工作。 絕不能輕易的就拿出一個[閒置無用]當理由,以此來進行強拆。因為,它再怎麼閒置,也是房屋有主的,也不能無辜被充公的。

強拆前首先應確定無誤,否則,真的毫無道理,不足以服眾。尤其是在拆那所謂的[危房]時,還應為困難百姓先安置解決好住房為好,不然他現在一旦拆,你讓他到哪裡去住,又往哪裡去般啊?


所以,我認為拆除可以,但強拆就欠考慮就很不好了。政策當然是好的,但如果一些地方執行者跑偏的話,畢竟會適得其反,畢竟會傷許多百姓們的心。

作為百姓遇到事情也不能頭腦發熱,一定要冷靜下來,沉穩些,好好的協商解決,如此,才能夠使事情更好的向有利方向發展。才能更好的促進社會和諧。才能夠利國利民,共創美好的家園,你說白雪姐姐說的對嗎?希望共同探討


白雪姐姐


閒置農村宅基地無人居住會不會收回?

隨著城鎮化進程的加快,也隨著房地產日趨升溫,導致現在的農村,越來越多的人們,開始脫離農村。不管是因外出打工,還是學習就業,在城市安家落戶已成為了現在農村人的普遍現象,也導致現在農村裡因無人居住而閒置的房屋也越來越多。甚至有些房屋或宅基地因長期閒置而荒草叢生、破敗不堪。那麼,對於出現這類問題的房屋或宅基地應該怎麼處理,會不會被收回,這還是要從具體的情況來看的,農嫂想從以下幾方面做個分析回答:


首先我們要弄清楚,閒置宅基地和閒置宅基地上的房屋不是同一概念。我們農民的宅基地,是屬於集體性質的土地,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在宅基地申請並取得使用權後,只要未按規定對其實施使用的權利,而將它長期閒置的,或是因坍塌兩年以上未加修蓋房屋的宅基地,村集體將有權對這樣的宅基地進行收回。

但宅基地是國家分配給農民的一種福利性財產,對於符合一切使用條件的農戶來說,使用權限是沒有年限限制的。只要有房在,那怕破敗不堪,這個宅基地的使用權也就歸蓋建房屋持有人永久使用。也不管你蓋建起來的房屋以後是否閒置,任何人或任何單位都沒有權利予以收回,直至以後該宅基地上再無合法使用人為止。也就說此宅基以後再無人繼承使用,那麼此宅基地自然就會迴歸於村集體組織。




那麼什麼樣的人群是屬於永久性使用此宅基地的人呢?也就是隻要你屬於村集體成員,你的戶口在村裡的花名冊上,並且符合使用宅基地和房屋的一切條件,那麼你就是屬於永久性使用宅基地權利的人。以至於將來你的繼承人,只要戶口也在農村,就有權將此宅基地有權使用下去。沒有人敢剝奪你對宅基地的使用權利,即便以後村集體需要做為它用,收回時也必須徵得持有使用權人的同意,做出有償收回才行。

但對於那些非村集體組織的成員來講,宅基地使用的權限就不會是永久性的了。因為,我國有關法律在關於農村宅基地使用權上和繼承房屋所有權的政策上有所規定,嚴格控制宅基地一戶多宅,提倡一戶一宅節約用地;嚴控非農村集體組織成員享有對農村房屋永久性的繼承。也就是說戶口從農村遷出或轉非的人就不屬於本村集體組織成員,雖然你可繼承農村祖上留給你的宅基地上的房屋,但在繼承期限上和農村戶口成員有所差別。屬於農村集體村組織成員對繼承過來的宅基地和宅基地上的房屋有著永久性的使用權和居住的權利,對房屋的破損有權加以修繕或是扳倒從新翻蓋。另一方面是繼承人屬於農村集體成員,而且也符合國家規定的一戶一宅的標準,那麼,這種繼承過來的房屋可以有權向有關部門申請將房屋確權到自己名下,有權對房屋進行一切支配。

而非農村集體組織的成員,也就是戶口從村裡遷出去的或是非農業戶口這樣的成員,對於繼承過來的宅基地的使用權和宅基地上房屋的所有權在使用期限上不可永久性使用。在房屋遭受破損時只能對房屋加以修繕,但不可對房屋扳倒從新翻建。而修繕的使用權直至房屋破舊的無法在加以修改自然坍塌為止,也就是說這種情況的成員對宅基地和房屋使用權的權限只能說是一個長期性。如果房屋倒塌你是沒有權利在房基地上從新蓋房的,那麼這個閒置的宅基地就自然也就回歸集體經濟組織了。



另一方面會被收回的房基地還有,因違規或是未加審批而私自佔地蓋房的那些房屋,不管你是否閒置,也都有可能將會被收回。所以說對於農村閒置不住的宅基地會不會被收回,要從多個方面看起,只要你不違規,符合一切宅基地使用的條件,即使是閒置不住也不會被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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