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公用水務事業部原副總受賄50萬 職務侵佔未認定

平臺:中國經濟網

新浪財經訊 近日,裁判文書網公佈一則判決書,原中山公用水務事業部副總經理吳某某利用職務便利收受他人賄賂近50萬元獲刑21個月。值得注意的是,在檢察機關的指控中,還包含吳某某犯有職務侵佔罪,但最終未獲得法院認可。

根據判決書顯示,檢察機關指控2007年6月至2014年6月,吳某某擔任中山公用水務事業部總經理助理及副總經理期間,利用職務便利收受市場商戶鄭某輝港幣33萬元、吳某華人民幣5萬元、李某妹人民幣5萬元、楊某澄港幣8000元;收受施工方孫某柱人民幣2萬元、茹某寶人民幣2萬元、閻某人民幣2萬元;收受供應商易某平人民幣1.2萬元、李某聲人民幣3.2萬元。

檢察機關還指控,在2004年1月至2010年6月,吳某某擔任中山公用阜沙、南頭供水公司總經理期間,通過虛構工程款、現金不入賬等方式私設“小金庫”,將個人餐費套支公賬,侵佔該兩公司人民幣67萬元。

2018年11月20日,吳琰明在其單位被公安人員抓獲。歸案後,吳琰明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其家屬代為退繳贓款人民幣108萬元。

吳某某辯稱:其利用其任職中山市阜沙供水有限公司、中山市南頭供水有限公司總經理的職務上的便利,侵佔該兩公司人民幣67萬元的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法院審理後僅認定2007年至2014年6月,吳某某在其先後擔任中山市阜沙供水有限公司副總經理、中山市南頭供水有限公司總經理、中山公用事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水務事業部總經理助理、副總經理,物業開發事業部總經理、市場管理事業部總經理、副總經理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先後收受材料供應商易某、市場商戶鄭某等人賄賂款合計港幣33.8萬元,人民幣14.4萬元。而未對職務侵佔罪名部分以證據不足為由不予支持。

法院依法判決吳某某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九個月,沒收其主動退繳犯罪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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