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瓯检察:倒卖“银行卡四件套” 占小便宜 终落法网

建瓯检察:倒卖“银行卡四件套” 占小便宜 终落法网


以为向他人购买银行卡后再出售可以轻松获利......

零成本高收益

足不出户便能领到钱?

你可知,

这“天上掉馅饼”的好事已经触犯了法律。


建瓯检察:倒卖“银行卡四件套” 占小便宜 终落法网


基本案情


2019年8月,付某在微信群里看到一名为“我爱你祖国”的网友发布的收购“银行卡四件套”信息,遂认为有利可图,便与此网友商定以每套1000元的价格帮助收购。

所谓的“四件套”。是指办理人的银行卡、手机卡、U盾和开户身份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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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9月,付某在大连市开始收购他人名义下“四件套”,同时,其雇佣王某帮助其一起收购,并承诺王某以每套800元的价格回购“四件套”。之后,王某在大连市以帮客户办理银行贷款需要刷银行流水的名义让客户办理“四件套”,先后取得14人共计22套“四件套”出售给付某,付某再将收购来的“四件套”出售给“我爱我的祖国”网友(身份未查实)。共获利26000余元。

日前,建瓯市检察院以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对付某、王某提起公诉。


检察官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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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某与王某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

付某与王某共同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共同犯罪。其中,付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王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瓯检君普法小课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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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是指违反国家信用卡管理法规,在信用卡的发行、使用等过程中,妨害国家对信用卡的管理活动,破坏信用卡管理秩序的行为。具体行为包括: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本罪是刑法修正案五新增的罪名。

在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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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银行卡容易涉及犯罪哦~一旦发现买卖银行卡和身份证的行为,应及时向有关机关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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