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桐輝:對《檢察機關是刑事錯案的第一責任人》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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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評 | 朱桐輝:對《檢察機關是刑事錯案的第一責任人》的看法

(感謝“獨樂齋主”題字)

快評 | 朱桐輝:對《檢察機關是刑事錯案的第一責任人》的看法

朱桐輝 | 南開大學法學院副教授,訴訟法學博士,天津市法學會訴訟法學分會副會長兼秘書長。

,寫了個快評。最高檢公眾號昨天推廣的這篇發表於《檢察日報》的文章,以及我的幾篇關於公檢法考核的文字,可見文末鏈接。

首先,引起我最大關注的是這篇文章揭示的檢察機關績效考核產生的問題及改革建議。其中提到的檢察機關考核要調整指標、改變標準,從考核數量到考核質量等等,是非常正確的。其具體行文也直言不諱地揭示了現階段檢察機關的新考核產生的新問題,而且還能被最高檢主辦的《檢察日報》及官方公眾號正式推介。這說明我們的檢察機關這段時間非常重視來自網絡但可能更真實的文章的觀點和建議,的確是在不斷地反思自己、提高自己,是很有積極意義的。

我從2007年開始關注公檢法考核對刑事訴訟法實施的影響,其實,我發現來自各方面的這種倡議和呼聲已很多年了。而這裡作者又揭示了幾個具體指標引發的問題並發表了完善意見,這說明:


第一,公檢法的考核雖然只是他們的內部管理制度之一,但確實在很深刻地影響著他們的辦案以及刑事訴訟法、刑法的實施。其中既有積極功效,但消極功效也不少,而且始終無法避免。

第二,作者關於檢察機關考核提出的幾個觀點,例如,抗訴率高並不意味著辦案質量高,應當用哪些指標去考核案件質量,很有道理。尤其,指出的不合理的考核指標導致了檢察官們去“乞求”偵查人員配合等不合理現象,讓人感嘆這樣的問題居然依然存在。這說明我們的公檢法績效考核在指標確立、權重賦值上仍有改進空間。因此每一次的考核方案與標準更新,每一次的新指標的增加、強調及賦值,是需要更廣泛地吸納一線辦案人員、管理人員等參與論證的。最好能有個廣泛徵求意見及試行的環節,否則實際運行一段時間後發現有問題了,即使糾正了,也會造成適法不均。

第三,其實,據我的長期觀察,可以直言不諱地說,考核指標、方案及標準等無論怎樣改,均會產生各自的不同弊端。顧此失彼在公檢法績效考核中會很常見的。因此關鍵是法治理念的更新以及對現代法律原則的準確把握與恪守。有了程序公正、司法為民,包括這裡的嚴把質量關減少錯案的理念和追求,疑難爭議案件的處理、後續的評查考核以及整體考核方案的優化,也都會合法、合理很多。

作為長期觀察公檢法考核的我,這裡特別想提出的是,可不可以嘗試取消或大範圍減少公檢法的考核,改為以現代管理學上的“信任管理”為主?這樣也有利於激發執法者、司法者的職業榮譽感和尊榮感,讓他們自覺、自主地履行好職責。要知道經過多年的建設,現階段辦案人的水平、素質及情懷已得到很大的提升。2014年年底,在中央政法委主持下,最高檢、最高法已明令取消了不少不合理的考核,值得秉承這一思路進行持續試驗。

其次,該文提到的捕訴一體導致質量的檢查與把關從兩個“關口”變為了一個,可能會讓檢察官們受思維定式、先入為主的影響而難以發現、糾正質量問題,也是很有道理的。在司法慣性及辦案數量、辦案比率的壓力下,讓同一個檢察官或同一個辦案組自己發現問題,及時“剎車”或“拐彎”,是很難的。這也是現階段及不久的將來,捕訴一體要良性進行下去面臨的最大挑戰,確實亟需好好論證、著力解決此問題。

最後,文章的標題從時間上、邏輯上、程序進展上似乎忽略了偵查機關的法制部門、調查機關的審理部門的質量把關與責任承擔要求,混淆了“責任人”與責任履行是不同的。但這一標題及《檢察日報》的編者按確實也體現了我們的優秀檢察官勇於履行法律監督職責、重視案件質量問題、勇於糾錯的精神,作為一種表達意願的修辭,也未嘗不可。畢竟這篇文章最初就是發表在公眾號上的,而新媒體的標題有其自身特點。

但客觀地說,如果我們主要認同的是文章的內容,但依然對標題不修改就高端推介,從中立觀察者的角度看,其實也是在攬權。因為,如果這一觀點和口號再延伸下,積極方面是將有利於憲法賦予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權責的行使,以及“檢察引導偵查”在我國的逐步確立,但其消極方面將會是檢察機關對偵查機關、調查機關的辦案產生干涉與不當影響。

當然,其實我們也樂見檢察機關對偵查、調查機關辦理與移送的案件,勇敢地承擔起“錯案責任第一人”的使命,積極發揮監督、引導與及時糾錯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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