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載25人實載44人!靜寧縣檢察院對超載司機提起公訴

甘肅省人民檢察院 2020-03-20 20:35:45

3月20日,由靜寧縣檢察院提起公訴的張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犯罪一案,靜寧縣法院當庭宣判。

核載25人實載44人!靜寧縣檢察院對超載司機提起公訴

基本案情:

2019年10月1日,被告人張某某駕駛營運的大型普通客車,從靜寧縣客運站滿載載客25人出發前往四河鎮。該車行駛途中又陸續拉載19人,行駛至靜莊線紅旗村路口路段處時,被靜寧縣公安局交警大隊執勤民警當場查獲。

檢察機關指控:被告人張某某駕駛的營運大型普通客車核定載客25人,實際載客44人,超載率達76%,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張某某的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

核載25人實載44人!靜寧縣檢察院對超載司機提起公訴

法院確認了以上事實和證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三項之規定,依法以危險駕駛罪判處被告人張某某拘役二個月,緩刑四個月,並處罰金三千元。

核載25人實載44人!靜寧縣檢察院對超載司機提起公訴

辦案檢察官提醒

核載25人實載44人!靜寧縣檢察院對超載司機提起公訴

客車駕駛人應嚴格遵法守法,安全文明駕駛,特別是營運客車、校車、危化品運輸車駕駛人應自覺樹立法律意識、安全意識,為了他人生命安全和公共安全,杜絕嚴重超員、嚴重超速、違規運輸危化品等危險駕駛行為。

同時,希望廣大乘客也要提高自我安全保護意識,選擇正規運營車輛出行,切勿使自己陷入高風險的乘車狀態。並主動監督、舉報客車超員、超速等違法行為,共同打造平安祥和的道路交通環境。

法 條 鏈 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款(危險駕駛罪):

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並處罰金。

(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