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检察机关依法以涉嫌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对恶势力犯罪团伙成员吴某某提起公诉


苏州市检察机关依法以涉嫌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对恶势力犯罪团伙成员吴某某提起公诉


2020年3月17日,太仓市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对被告人吴某某提起公诉。


经审查查明:2017年11月至2019年1月,被告人吴某某经鲁某某(已判决)纠集,与赵某某、潘某、朱某某、张某某(均已判决)等人,在太仓市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以鲁某某为首的恶势力犯罪团伙。该恶势力犯罪团伙非法高利放贷,并以剥夺他人人身自由、殴打、拦截、恐吓等手段非法讨债,实施非法拘禁、寻衅滋事犯罪;利用自身形成的强势地位,介入他人日常偶发矛盾,借故生非,随意殴打他人,实施寻衅滋事犯罪;为谋取非法经济利益,通过逼写欠条、言语威胁等手段实施敲诈勒索犯罪,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社会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此外,被告人吴某某还在鲁某某等人开设的赌场内实施接送、放高利贷、望风等行为。


被告人吴某某伙同其他恶势力人员,为索要债务非法拘禁他人,具有殴打、恐吓等情节;多次拦截、恐吓他人,情节恶劣;敲诈勒索公民财物,数额较大。被告人吴某某另伙同他人,为索要债务非法拘禁他人,具有殴打、恐吓等情节,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条链接

【非法拘禁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寻衅滋事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敲诈勒索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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