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引資行政協議應依法履行—案例

【裁判要旨】

企業與政府簽訂的招商引資行政協議,依法屬於行政訴訟審理範圍。政府在招商引資活動中應當踐行法治要求和契約精神,建設和保障優良營商環境。

【基本案情】

2015年,廣東深汕某投資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深汕某公司)與深汕特別合作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深汕合作區管委會)簽訂《項目投資協議》,約定深汕某公司投資3500萬元人民幣興建建材物資市場項目,選址佔地面積約10000㎡,深汕合作區管委會按程序儘快公開出讓土地並提供其他投資服務,深汕某公司應通過公開“招、拍、掛”交易方式取得上述土地並在合作區註冊全資子公司,簽訂用地合同。之後,深汕某公司依約設立了全資子公司,深汕合作區土地儲備中心將項目選址所在土地出租給深汕某公司短期利用一年,合作區發展規劃和國土資源局向深汕某公司核發了投資項目備案證。深汕某公司進行了部分投資建設。2017年,深汕合作區有關部門先後通知深汕某公司,以超期非法佔用土地進行違法建設為由,決定收回短期利用的土地,要求恢復原狀限期交還土地。深汕某公司認為其系依照深汕合作區管委會的安排使用土地,要求繼續履行《項目投資協議》,或服從規劃調整另行安排用地並補償損失。經多次協商,雙方未能形成解決方案。深汕某公司遂對深汕合作區管委會提起行政訴訟。

【裁判結果】

法院認為,深汕合作區管委會在法定職責範圍內與深汕某公司協商一致訂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權利義務內容的《項目投資協議》,屬於行政協議,協議沒有違法無效的情形,雙方應當依照法律規定、合同誠實信用原則和《項目投資協議》的具體約定履行各自義務

深汕某公司書面要求繼續履行《項目投資協議》後,深汕合作區管委會未作出繼續履行的意思表示和採取實際履行行為,深汕某公司要求繼續履行協議的訴訟請求成立,判決深汕合作區管委會繼續履行與深汕某公司簽訂的《項目投資協議》。


招商引資行政協議應依法履行—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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