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引资行政协议应依法履行—案例

【裁判要旨】

企业与政府签订的招商引资行政协议,依法属于行政诉讼审理范围。政府在招商引资活动中应当践行法治要求和契约精神,建设和保障优良营商环境。

【基本案情】

2015年,广东深汕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汕某公司)与深汕特别合作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深汕合作区管委会)签订《项目投资协议》,约定深汕某公司投资3500万元人民币兴建建材物资市场项目,选址占地面积约10000㎡,深汕合作区管委会按程序尽快公开出让土地并提供其他投资服务,深汕某公司应通过公开“招、拍、挂”交易方式取得上述土地并在合作区注册全资子公司,签订用地合同。之后,深汕某公司依约设立了全资子公司,深汕合作区土地储备中心将项目选址所在土地出租给深汕某公司短期利用一年,合作区发展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向深汕某公司核发了投资项目备案证。深汕某公司进行了部分投资建设。2017年,深汕合作区有关部门先后通知深汕某公司,以超期非法占用土地进行违法建设为由,决定收回短期利用的土地,要求恢复原状限期交还土地。深汕某公司认为其系依照深汕合作区管委会的安排使用土地,要求继续履行《项目投资协议》,或服从规划调整另行安排用地并补偿损失。经多次协商,双方未能形成解决方案。深汕某公司遂对深汕合作区管委会提起行政诉讼。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深汕合作区管委会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与深汕某公司协商一致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项目投资协议》,属于行政协议,协议没有违法无效的情形,双方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合同诚实信用原则和《项目投资协议》的具体约定履行各自义务

深汕某公司书面要求继续履行《项目投资协议》后,深汕合作区管委会未作出继续履行的意思表示和采取实际履行行为,深汕某公司要求继续履行协议的诉讼请求成立,判决深汕合作区管委会继续履行与深汕某公司签订的《项目投资协议》。


招商引资行政协议应依法履行—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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