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催保”電話 牽連出奔馳汽車金融分期“貓膩”

2019年“奔馳女”事件讓很多人看到了汽車金融的“套路”。然而,近期發現奔馳汽車金融的分期套路,遠不止大家看到的那樣。

嚴格意義上說,奔馳汽車金融在對消費者辦理“分期買車”的業務中打起了“擦邊球”。不僅如此,還進行“偷換概念”。其實,這也並非是奔馳自身的問題,而是成了汽車消費分期的共性問題,屬於行業問題。

“催保電話”牽出“洩露隱私”

上海的王女士(化名),2018年在奔馳4S店分期購買了一輛奔馳車。買車的同時也通過奔馳4S店的“保險代銷”購買了為期2年的保險。

今年3月,到了續保的時間段,王女士接到了保險公司的續保電話。然而,讓人詫異的是,王女生的朋友張女士也接到了相關“續保”的電話。電話溝通的內容,是讓張女士提醒王女士續約保險。

更令人意想不到的是,王女士是在2019年才認識張女士,也就是說買車之後才認識的朋友。並且,王女士表示,跟張女士並不太熟悉,也不知道為什麼續保電話會打給張女士,還讓張女士催促自己來續保。

王女士回憶,之前購買的汽車保險,沒有直接接觸到保險公司和保險公司的人員。完全都是在奔馳4S店購買。王女士懷疑保險公司或者當時購買保險的4S店,洩露自己的個人隱私,曝光自己的通訊錄。

王女士說:“如果沒有讀取我的通訊錄信息,怎麼會知道我朋友的聯繫方式,並且還給我的朋友打電話讓我續繳保險”?這種“催保”電話比較常見,之所以打給王女士“並不太熟悉”的朋友,就是借用這種關係,讓朋友提醒王女士到期繳保險。“也許他們還給我其他朋友打過,熟悉的朋友沒有跟我說。”王女士說道。就這個問題,王女士已經向相關部門進行投訴,個人隱私完全沒有保障,通訊錄信息隨便讀取,保險公司作為金融機構,怎麼跟“高利貸”平臺一個樣。

正是因為這一個“催保”電話,王女士從新找出2018年分期購買奔馳的相關合同,發現自己陷入了到了一個“套路”之中。今年,王女士正式還完“貸款”,這輛車才能重新“歸屬”到自己名下。

換句話說,自己分期“買”奔馳,其實是“租”奔馳。

汽車金融變為融資租賃,這是行業“潛規則”嗎

王女士說,2018年自己分期買奔馳,不管是一開始銷售銷售人員的推介,還是辦理整個分期的過程,都是奔馳汽車金融在辦理,之前也是看到奔馳汽車金融的廣告以及相關業務。但是,王女士出示的合同卻顯示,最終的“權益人”甲方則變成了梅賽德斯-奔馳租賃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奔馳租賃)。就連合同中所蓋的公章,也並非是梅賽德斯-奔馳汽車金融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奔馳汽車金融),而是奔馳租賃。

沒有任何銷售人員,辦理汽車“分期”的工作人員告訴王女士,自己辦理的是“融資租賃”業務,王女士一直認為分期買車,就是普通的“汽車消費金融”。這一點,是比較共性的問題,不管是二手車分期消費,還是汽車消費金融,都存在了這一現象。辦理分期的消費者並不知道,自己分期業務到底是什麼樣的業務。

通過第三方查詢網站發現,奔馳汽車金融與奔馳租賃屬於兩家公司。

一个“催保”电话 牵连出奔驰汽车金融分期“猫腻”
一个“催保”电话 牵连出奔驰汽车金融分期“猫腻”

通過王女士提供的融租租賃合同發現,本質的業務性質依然是融資租賃。

一个“催保”电话 牵连出奔驰汽车金融分期“猫腻”

在合同第2章第3條,3.1款顯示:甲方向乙方購買車輛的唯一目的在於將車輛回租給乙方。

一个“催保”电话 牵连出奔驰汽车金融分期“猫腻”

在第4條,4.1款中明確說明,乙方並不具備擁有車輛的所有權,所有權為甲方所有。

一个“催保”电话 牵连出奔驰汽车金融分期“猫腻”

也就是說,這輛車的歸屬權始終都是甲方奔馳租賃公司。乙方消費者,只有這兩車輛的使用權。

不過,這確實符合融租租賃業務中的售後回租模式

然而令人疑惑的是,王女士有行駛證,該行駛證上確實是王女士的名字。但是,王女士並沒有機動車登記證(大本)。王女士回憶,機動車登記證由奔馳公司代為保管,還款完畢後再歸還機動車登記證。還有更令人匪夷所思的,王女士發現,自己在分期購買奔馳車的時候,簽訂過“抵押合同”。

一个“催保”电话 牵连出奔驰汽车金融分期“猫腻”

按照王女士的抵押合同中顯示,車輛已經抵押給了甲方“奔馳租賃有限公司”,該公司為抵押權人,王女士則是抵押人。不僅如此,在辦理奔馳車分期的時候,銷售方還讓王女士提供擔保人。

這輛車也是被抵押了。

奇怪的是,根據上述提到的“融資租賃合同”這輛車的所有權已經在奔馳租賃公司的名下,為什麼奔馳租賃還在做“重複性抵押”?還要讓王女士找擔保人,等於給王女士購買奔馳加了“雙重鎖定”。如果按照這個邏輯來講的話,成了自己抵押自己的東西。

一位不願透露姓名的汽車金融從業者指出:消費者從奔馳4S店買了一輛車,跟4S店簽署銷售合同,奔馳租賃把車款打給4S店,消費者提車;然後消費者把車抵押給奔馳租賃,產生抵押合同、租賃合同(合同雖然同時簽署,但關係上是“先抵押後租賃”,或者“租賃為先,抵押為後”)消費者每個月的還款金額為租金,相當於消費者把車抵押給奔馳租賃之後,再租回來(也就是售後回租)。

並且,該從業者還指出。不僅僅是奔馳這麼做,許多大品牌汽車都這麼幹,可以說這是行業“潛規則”。

這樣一來,整個事件就很清晰。然而,令人不解的是,像奔馳這樣的汽車公司,都具備“汽車金融牌照”。畢竟,這塊牌照的含金量頗高,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銀保監會)批准設立的,為中國境內的汽車購買者及銷售者提供金融服務的非銀行金融機構。

汽車金融公司屬於“金融機構”。

那麼為什麼摒棄“汽車金融”不用,反而用“融資租賃”呢?

“擦邊球”業務還能再繼續嗎

本質上來講,之所以使用融資租賃,是因為繞開監管,打“擦邊球”業務。

根據《汽車金融公司管理辦法》中第三章業務範圍,第十九條第八款規定:提供汽車融資租賃業務(售後回租業務除外);

也就是說,汽車金融公司可以提供融資租賃服務,但是“售後回租”不行,不能做。

剛才我們分析了王女士的購車經歷,之所以簽訂融資租賃協議,包括協議中的相關條款來看,是典型的“售後回租”業務。所以,奔馳是以融資租賃公司來簽訂合同,這樣就繞開了“汽車金融公司”不能做“售後回租”業務的“監管紅線”。

但是,這一舉動確實在“偷換概念”,也容易給消費者帶來疑慮。畢竟,從金融業務上來講,消費分期、融資租賃、抵押貸款是完全不同的業務類型,其中關於“車”的權屬狀況也是不同。

那麼,用融資租賃做就完全沒有問題了嗎?

根據銀保監會下發的《融資租賃公司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中,第八條“負面清單”中提到的:融資租賃公司不得發放或受託發放貸款;那麼,在這個模式中,進行了抵押,屬於屬於抵押貸款?這樣的話,就違背了目前融資租賃管理辦法的相關條規。

所以,從整個業務上來講,汽車金融和融資租賃一旦混為一談,就造成了債權關係不明,消費者不禁要問了,到底是誰在做抵押,誰在做租賃,誰是最終的債權人。

這個事件其實從本質上來講,確實應該引起監管部門的注意。

首先,從消費者角度而言,買任何東西,尤其是分期購買物品,千萬要看仔細。畢竟分期購買物品等於用上了金融工具,買車、買房,心情可以理解,心理都是樂開花一樣。但是,在簽署任何協議的時候,一定要看仔細。不明白不要緊,多問。本來是消費金融,拿過來合同是融資租賃,不理解融資租賃一定要問題。所以,看清楚再籤合同,否則白紙黑字,後續真的有什麼問題,很難去解釋的清。

其次,從汽車經銷商和金融服務商來講,做好信息披露。有的說已經做好了人員培訓,也培訓了相關話術了。但是,依然有很多消費者反映,自己並沒有瞭解真實的情況。這一點,還請經銷商和金融服務商重視。並且,一定要向消費者明示合同簽署的對象,明確告知消費者汽車分期購買的業務模式,車輛權屬信息。如果存在不告知,不說明的情況,那就確實也涉及到了“矇蔽”、“欺詐”消費者。

最後,作為監管機構,應對融資租賃相關政策進行細化,對汽車金融業務模式進行解析。並且,要對汽車銷售購買保險等相關服務也要加大力度巡查。很多消費者出現了在4S店買車後個人電話、隱私被洩露的問題。汽車分期做融資租賃不是不能,而是如何在保證消費者權益下,在監管的監督下開展業務。但願汽車金融少一點“套路”,對消費者多一點真誠。

本文源自皂話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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