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外!
今日重磅发布!
厦门拆迁再爆大动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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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泥窟石村片区土地房屋征收分指挥部成立
2、忠仑社旧村改造一次性提交用地12万平
3、下忠社旧村改造最后一栋旧房拆除完成
4、同安大同街道累计完成拆迁28388.451平方米
5、阳塘整村搬迁项目征收补偿方案公布
6、厦门拆迁列表又有新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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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爆发了!
厦门又一轮城区大升级!
接下来一起了解下!
泥窟石村片区
3月17日
泥窟石村片区土地房屋征收分指挥
在思明区委党校挂牌成立
此举标志着科创城片区泥窟石村整村改造
拉开序幕
据了解,泥窟、石村社位于吕岭路南侧、洪莲中路北侧、洪莲路东侧、前埔路西侧,村庄占地面积40.4万平方米(乡镇企业用地约10.2公顷,含前埔社区乡镇用地2.5公顷),户籍人口465户、1279人,流动人口约2万人;现有房屋约1208栋,总建筑面积57.6万平方米。
按照泥窟石村片区整村改造的发展规划,其规划结构初步定为“一心、双廊、四片”,“一心”指中央核心绿地,“双廊”指轨道慢行廊道、产业提升廊道,“四片”则是安置片区、居住生活片区、洪文社区中心区、产业提升片区。
忠仑社旧村改造
湖里东部又一个旧村即将迎来蜕变
近日江头街道忠仑社最后一栋旧房屋完成拆除
整村交房、整村拆平、整村交地
这是目前湖里东部旧村改造范围内
一次性交地面积最大的村庄
提交用地面积12万平方米
据了解,忠仑社位于云顶北路以西,吕岭路以南,占地面积约12万平方米,共有房屋276栋,总建筑面积17.37万平方米,村庄居住人口约5700人,其中本村人口809人。
未来,忠仑社将建设一所优质学校,让孩子们能享受从幼儿园到高中的优质教育。同时,还将建设科创产业研发园区,吸引一批高素质人才集聚。
2019年12月31日,百姓最关心的忠仑安置房改造提升项目全面启动,对外立面、公共设施、电梯等部分进行提升改造。指挥部要求施工方赶工期、赶进度,争取用10个月左右的时间保质保量完成,让居民们尽快住进新房。
下忠社旧村改造
下忠社旧村改造工作
实现了四个百分百
100%签约、100%搬迁
100%交房、100%拆除
3月14日,湖里区五缘湾北片区下忠社旧村改造项目最后一栋旧房屋完成拆除,湖里东部又一个旧村迎来新生。
据了解,下忠社旧村改造项目位于湖里区五缘湾北片区,占地面积约7.93万平方米,涉及房屋220栋、276户,房屋建筑面积约15万平方米。
从项目启动到整村完成拆除,仅用了9个月时间,创下新纪录。目前,下忠安置房等项目建设正在紧锣密鼓地推进当中。
按照规划,下忠社四分之三的面积将用于就地安置房的建设,就地安置被征迁居民。
同安区大同街道
据厦门日报报道截至3月15日
同安区大同街道累计完成
征地1804.11亩
拆迁28388.451平方米
东宅村在10天内顺利签约土地500多亩
东宅村在10天内顺利签约土地500多亩、非住宅2万多平方米。
大同街道相关负责人介绍,之所以能如此顺利关键在于一个“早”字——虽然3月1日才开始正式签约,但部署摸排工作早在去年就已经启动,力争每个方案做细做实、每个时间节点明确到位、每次宣传入脑入心。
预计本月底,东宅村的土地就能交付。这一时间也比任务表上的计划整整提早了5个多月。
下溪头村超99%村民同意征拆
此外据厦门日报报道,截至3月16日上午,下溪头村800多户村民已有超过99%表示同意征拆。
阳塘整村搬迁项目
何以解忧,唯有暴富
何以暴富,唯有拆迁
拆迁赔偿可以说是大家最关心的
近日
阳塘项目的征收补偿方案在网上公布出来
内文详细标出
补偿安置原则
住宅产权调换相关补偿、补助及奖励
住宅货币补偿相关补偿、补助及奖励
以及无房户的安置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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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塘整村搬迁项目征收补偿方案
一、补偿安置原则
征收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可以选择产权调换,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
选择产权调换的,按被征收房屋产权面积实行“拆一补一,同等面积不补差价”;人均合法产权面积不足50平方米的,按人均50平方米给予安置;超出应安置面积部分按安置房市场评估均价缴交购房款。
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房屋产权面积结合安置房市场评估均价补偿。
二 、住宅产权调换相关补偿、补助及奖励
1.安置房初装修补偿300元/㎡。
2.过渡费15元/㎡每月,从搬迁当月计至征收部门通知的安置房交房之日的下月,再加3个月装修期。
3.有产权面积装修补偿:280元/㎡或按经财政审核的评估结果补偿,一旦选择评估,不论评估结果高低,一律按评估结果补偿。
4.搬迁补助费21元/㎡,安置房为期房,共可补助3次搬迁,每次补助7元/㎡。
5.有办产权证的奖励:5000元/户。
6.配合抽取商谈流水号奖励:4000元/户。
7.一次性搬迁奖励:130元/㎡,每户最高不超过10万元。
8.多购买安置房政策:
安置时按产权面积实行拆一补一,另外可按产权面积的25%(最低保障50㎡)多购买安置房面积,第一轮签约的,按安置房评估均价的1/3优惠价缴交购房款,第二轮按2/3,第三轮以后(含第三轮)按安置房评估均价缴交,不再给予优惠。
或放弃多购上述可多购的25%面积,选择货币奖励,按产权面积的25%计算,第一轮签约的奖励15000元/㎡,第二轮8000元/㎡,第三轮以后(含第三轮)签约的不再给予奖励。
9.第一轮签约奖励:产权证或批建面积按1370元/㎡;另外按产权户奖励30万元/户。
第二轮签约奖励:产权证或批建面积按970元/㎡,另外按产权户奖励15万元/户。
第三轮签约奖励:产权证或批建面积按670元/㎡,第三轮以后(含第三轮)签约的不按产权户给予另外奖励。
10.提前交房奖励:按产权面积300元/㎡。
三 、住宅货币补偿相关补偿、补助及奖励
1.房屋补偿:按产权面积结合安置房市场评估均价补偿,预计不低于15000元/㎡;
2.有产权面积装修补偿:280元/㎡或按经财政审核的评估结果补偿,一旦选择评估,不论评估结果高低,一律按评估结果补偿。
3.搬迁补助费14元/㎡,货币补偿共可补助2次搬迁,每次补助7元/㎡。
4.有办产权证的奖励:5000元/户。
5.配合抽取商谈流水号奖励:4000元/户。
6.一次性搬迁奖励:130元/㎡,每户最高不超过10万元。
7.选择货币补偿的过渡费补助和奖励:产权面积×15元/㎡·月×30个月。
8.选择货币补偿的签约奖励:
第一轮签约的,按产权面积结合安置房市场评估价计算给予10%按期签约奖励和10%促签奖励;再按产权面积的25%奖励15000元/㎡;另外按产权户签约奖励30万元/户。
第二轮签约的,给予10%按期签约奖励;再按产权面积的25%奖励8000元/㎡;另外按产权户签约奖励15万元/户。
第三轮以后(含第三轮)签约的,不给予签约奖励。
9.选择货币补偿的搬迁奖励:在规定时间完成搬迁并交付拆除的,给予10%按期搬迁奖励和10%整村搬迁奖励。
10.提前交房奖励:按产权面积300元/㎡。
四 、关于无房户的安置和奖励
1.经认定为无房户的,按符合条件的安置人口数结合人均50㎡给予安置,但应补缴重置价930元/㎡。
2.签约奖励,第一轮签约的奖励30万元/户,第二轮签约的奖励15万元/户,第三轮以后(含第三轮)签约的不予奖励。
注:本方案未尽事宜,按我市现行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有关规定执行。如对本方案有疑异,可到相关片区征拆工作点向工作人员咨询。
厦门拆迁地图扩大
在其他旧村改造相继传来新进展的同时
厦门征地拆迁地图又又又扩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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岭兜片区旧村改造项目发布房屋征收通告
近日,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岭兜片区旧村改造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的通告。
根据公布内容显示,思明区莲前街道岭兜社区114498平方米集体土地上房屋及附属物,最后搬迁期限为2020年9月30日。
刘五店社区部分土地被征收
因厦门市新体育新会展中心项目建设用地建设需要,翔安区人民政府作出《关于厦门市新体育新会展中心建设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厦翔征[2020]2号),对翔安区新店镇刘五店社区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上房屋及附属物实施征收。
据了解
“厦门市新体育新会展中心”建设项目
涉及征收住宅房屋657栋
829户2444人
非住宅房屋5栋
征收房屋面积约207527平方米
此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官网上还公布了
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具体文件↓↓↓
厦门市新体育新会展中心建设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翔安区2012年度第十九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闽政文〔2012〕450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翔安区2012年度第三十七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闽政地〔2013〕892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厦门市翔安区2019年度第七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闽政地〔2019〕1149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厦门市翔安区2019年度第九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闽政地〔2019〕1104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厦门市翔安区2019年度第十六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闽政地〔2019〕1113号)等文件精神,需对位于翔安区新店镇刘五店社区部分房屋及附属物实施征收。为维护征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该项目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现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府办〔2016〕220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调整我市房屋征收补偿安置价格意见的通知》(厦府〔2016〕310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厦府〔2019〕43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案。
征收范围:以《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厦门新体育新会展中心建设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的公告》载明的征收范围为准。
基本情况
(一)“厦门市新体育新会展中心”建设项目涉及征收住宅房屋657栋,829户2444人,非住宅房屋5栋,征收房屋面积约207527平方米。
以上数据系前期调查数据,实施过程中如有变动,以实际发生数为准。
(二)住宅房屋安置房源地点:翔安区会展嘉园地块安置房。
(三)过渡方式:自行过渡。
(四)评估时点:房屋征收公告发布之日。
征收补偿方式
1、住宅房屋:产权调换、货币补偿;
2、非住宅房屋:货币补偿。
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
(一)合法产权、应安置人口认定原则
1.在征收范围内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土地房产契证的,按载明的建筑面积认定产权。持有合法批建手续,但在房屋征收通告发布之前未建成的部分,按砖混结构住宅重置价缴款后,给予合法产权补偿安置。
被征收户人均合法批建住宅建筑面积不足50平方米的,对人均不足50平方米的部分,已建成无合法批建手续房屋的,按人均50平方米认定产权予以补偿安置;未建成的,按砖混结构住宅重置价缴款后,按人均50平方米予以补偿安置。
2.人均合法产权面积,以被征收人在本行政村范围内,具有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的家庭成员为依据,属“一户多宅”的,已批合法面积合并计算,属“多户一宅”的,其人口合并计算。
3.农村宅基地申请表或厦门市土地房产契证只注明申请人数,没有载明具体申请人姓名的,应根据申请表中记载的申请人数结合当时申请人家庭户口情况确定申请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申请农村建房中,申请人多次参与申请的,征收时其个人多次参与申请的合法住宅面积均应合并计算。
4. 转让或赠与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的,其转让或赠与的建筑面积应计入转让方或赠与方的人均合法批建面积;受让方或受赠与方,若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受让或受赠与房屋的建筑面积应和受让方或者受赠予方原拥有的合法产权住宅房屋的建筑面积合并计算;若是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实行“拆一补一”,不享受人均50平方米政策。
5. 产权清晰的共有住宅房屋(含祖屋),产权面积应按各自份额合并计算。
6.应安置人口、应安置面积认定办法依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产局的通知》(厦府办〔2005〕213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产局的通知》(厦府办〔2008〕234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拆迁农村住宅补偿安置有关问题的通知》(厦府〔2007〕109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二)产权调换
1.主体补偿
实行产权调换的,按“拆一补一”、不补差价计算;被征收人选择全部实行产权调换的,所选取的安置房的总面积按超出被征收住宅面积最小的原则控制,超面积安置的,超面积部分按安置房市场评估价缴交购房款。
2.房屋装修补偿费
(1)具有合法批建手续的住宅房屋装修补偿可采取按280元/平方米实行包干补偿或选择评估补偿。若被征收人选择评估补偿的,不论评估结果高低,一律按评估补偿结果补偿。人均不足50平方米部分,不给予装修补偿。
(2)用于产权调换的安置房未进行初装修的,在安置房交房时,按300元/平方米给予装修补偿。
3.红线内空地补偿费
宅基地红线内的空地、天井按70元/平方米补偿。
4. 搬迁补助费
以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为基数,按7元/平方米计算。被征收人一次性安置的,给予二次搬迁补助费;被征收人过渡安置的,给予三次搬迁补助费。
5.过渡安置补助费
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自行过渡的,按规定标准支付给被征收人临时安置补助费。
(1)过渡期限。过渡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2)补助费标准。按15元/平方米·月计算。超过法定过渡期限的,按30元/平方米·月计算。
(3)过渡安置补助费的起算时点和停发时点。
起算时点:从被征收人签署被征收房屋移交单,并将被征收房屋完整移交给征收实施单位之月起,计发过渡安置补助费。
停发时点:安置房已竣工验收,且具备交房条件的,征收组织协调单位应予公告(或书面通知被征收户)交房时间和地点等信息,在安置房交房时,应一次性补助被征收人三个月的安置房装修期过渡费,并从公告(或书面通知)交房时间的下月起,停发过渡费。
6.按期搬迁奖励
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在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并将被征收房屋及附属物完整交付征收实施单位拆除的,以合法建筑面积为基数,按区位房屋补偿价的10%(即130元/平方米)给予一次性搬迁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7.房屋所有权证奖励
持有《厦门市农村房屋所有权证》或《福建省厦门市乡村房产契证》的,给予5000元/户奖励。
8.无合法批建手续房屋自行搬迁补助、奖励
2002年12月1日之前所建的无合法批建手续房屋,凡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搬迁并将被征收房屋及附属物完整交付征收实施单位拆除的,可根据以下情况适当给予补助、奖励。
(1)人均合法批建的住宅面积小于50平方米(含50平方米)的,在给予人均50平方米补偿安置的基础上,其无合法批建手续部分,按人均30平方米,已建部分按280元/平方米(含装修)给予补助,未建部分按170元/平方米给予奖励;
(2)人均合法批建的住宅面积大于50平方米小于80平方米的,其无合法批建手续部分,按人均80平方米扣除合法批建面积的剩余部分面积,已建部分按280元/平方米(含装修)给予补助,未建部分按170元/平方米给予奖励;
(3)人均合法批建的住宅房屋建筑面积大于80平方米(含80平方米)的,其无合法批建手续的房屋不予补助,没有违建也不予奖励。
(三)货币补偿
1.主体补偿
实行货币补偿的,被征收房屋补偿标准按房屋征收公告发布之日的安置房市场评估均价(不含楼层调节价)执行。
2.装修补偿费
装修补偿可采取按280元/平方米实行包干补偿或选择评估补偿。若被征收人选择评估补偿的,不论评估结果高低,一律按评估补偿结果补偿。人均不足50平方米部分,不给予装修补偿。
3.过渡安置补助费
为鼓励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对选择货币补偿且在征收公告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按期搬迁的,按规定标准支付给被征收人两年的过渡安置补助费和六个月过渡补助费(含装修期三个月)。
4.按期签约奖励
被征收人在商谈签约时限内签约的,以合法建筑面积为基数,按安置房市场评估均价的10%给予按期签约奖励。
5.按期搬迁奖励
被征收人在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并将被征收房屋及附属物完整交付征收实施单位拆除的,以合法建筑面积为基数,按安置房市场评估均价的10%给予按期搬迁奖励。同时,按区位房屋补偿价的10%(即130元/平方米)给予一次性搬迁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6. 红线内空地补偿费、搬迁补助费、房屋所有权证奖励和无合法批建手续房屋自行搬迁补助、奖励标准与产权调换一致。
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办法
(一)具有合法批建面积的认定原则
1.凡持有合法用地批文的非住宅房屋,但未注明建筑面积的,其建筑属2002年12月1日前建造的,按容积率不高于1的实际建筑面积认定为合法批建面积。
2.具有合法批建手续的非住宅房屋,其合法批建面积超过容积率1的,按实际批准建筑面积认定;合法批建面积容积率小于1,但实际建筑面积超过合法批建面积,且属2002年12月1日前建造的,按容积率不高1的实际建筑面积认定为合法批建面积。
(二)具有合法批建手续非住宅房屋补偿、补助、奖励
1.主体补偿
征收经依法批准建设的集体土地上非住宅房屋,按照市场评估价格给予补偿。征收集体土地上其他非住宅房屋的,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2.装修补偿费
装修补偿可采取按不高于150元/平方米实行包干补偿或选择评估补偿。若被征收人选择评估补偿的,不论评估结果高低,一律按评估结果补偿。
3.村镇企业用地补偿
属合法批准的村镇企业用地且已缴交土地配套费的,按300元/平方米补偿。若未按规定缴交土地配套费的,则按250元/平方米给予补偿。补偿对象为村集体经济组织。
4.租金补助
征收持有合法有效工商营业执照的生产性企业的,对房屋所有权人按10元/平方米给予3个月的租金补助。
5.机器设备及存货搬迁补助
征收具有合法批建手续的非住宅房屋,企业机器设备及存货搬迁补助费按市场评估价给予补偿。未列入机器设备、存货搬迁评估的合法批建面积剩余部分,按7元/平方米给予搬迁补助。
6.经营者停产停业损失和职工工资补偿
(1)经营者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标准:根据生产经营者近三年的年平均净利润确定;生产经营期限不足三年的,以实际生产经营期限的年平均净利润确定。净利润根据税务部门出具的税后利润额证明材料确定;税务部门无法出具证明的,根据具备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年度审计报告确定。
(2)职工工资补偿标准:根据房屋征收公告发布当年的上年度厦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结合经营者在社会保障经办机构缴纳社保记录的职工平均人数确定。职工平均人数按下列办法计算:①房屋征收公告发布时,上年度满一年的,按上年度计算。②营业执照注册登记之月至房屋征收公告发布当月,期间未满完整自然年度的,按房屋征收公告发布当月往前推算12个月计算,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
(3)征收用于出租经营的非住宅房屋,应当给予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被征收人与承租人(实际经营者)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分配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停产停业期限按半年计算。
7.按期搬迁奖励
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在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并将被征收房屋及附属物完整交付征收实施单位拆除的,以合法建筑面积为基数,按区位房屋补偿价的10%(即130元/平方米)给予一次性搬迁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8.房屋所有权证奖励
持有《厦门市农村房屋所有权证》或《福建省厦门市乡村房产契证》的,给予5000元/户奖励。
(三)无合法批建手续非住宅房屋补助、奖励
被征收人在规定搬迁期限内自行搬迁并将被征收房屋及附属物完整交付征收实施单位拆除的,方可享受以下相关补助、奖励:
1.主体补助
(1)在2002年12月1日前有以下手续,并已建造的无合法批建手续非住宅房屋,在规定搬迁期限内自行搬迁的,可按下列标准给予搬迁补助:①经区人民政府(包括区建设、土地、规划、计统、农业部门)审核同意的,或经区村镇企业土地房屋清理与确权领导小组审核同意的,或持有规划管理部门及土地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并盖章的《厦门市乡镇企业建筑物补办手续工作表》的,框架结构房屋按不高于420元/平方米、砖混结构房屋按不高于360元/平方米、其它结构房屋按不高于200元/平方米给予搬迁补助(含装修补助);②其他非住宅房屋,凡能提供房屋租赁或企业纳税证明的,框架结构房屋按不高于120元/平方米、砖混结构房屋按不高于90元/平方米、其它结构房屋按不高于70元/平方米给予搬迁补助(以上含装修补助)。
以上非住宅房屋按容积率不高于1的实际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超过1的部分,一律不予补助。
(2)凡持有合法用地批文的非住宅房屋,但未注明建筑面积的,其建筑属2002年12月1日前建造的,容积率超过1的部分,按厦府〔2005〕179号文第二条第(二)项规定“凡能提供房屋租赁或企业纳税证明的,框架结构房屋按不高于120元/平方米、砖混结构房屋按不高于90元/平方米、其它结构房屋按不高于70元/平方米给予搬迁补助(以上含装修补助)”执行。
2.租金补助
对2002年12月1日前建造的无合法批建手续非住宅房屋,涉及征收持有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的生产性企业的,对房屋建造者给予1.5个月的租金补助,补助标准为10元/平方米。
3.机器设备及存货搬迁补助
对2002年12月1日前建造的无合法批建手续非住宅房屋,凡经营者持有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的生产性企业,按有合法批建手续非住宅房屋补助标准的50%给予经营者机器设备及存货搬迁补助。
4.经营者停产停业损失和职工工资补助
征收无合法批建手续的非住宅房屋,经营手续合法的企业经营者积极配合征收工作的,按有合法批建手续非住宅房屋补偿标准的50%给予经营者停产停业损失和职工工资补助。
地上附属物补偿
被征收房屋主体以外的其它附属物(包括迁移水表、电表、空调机、有线电视等),据实清点后,按照《关于印发厦门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重置价和房屋拆迁补助费等价格标准的通知》(厦价房〔2003〕119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厦门市征收土地补偿费用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厦府〔1999〕综062号)等规定的标准给予补偿,该规定未涉及的附属物可选择评估方式,按评估结果给予补偿。
关于评估机构
(一)评估机构的选定
1. 房屋征收组织协调单位在征收范围内公示房屋征收评估机构推荐目录,并发布选择评估机构通告。
2. 被征收人应当在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5日内自行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协商不成的,可以将50%以上被征收人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视为多数人意见确定评估机构。
3. 被征收人就评估机构的选定在规定的时间内无法形成多数意见的,由征收组织协调单位通过公开摇号方式随机选定。
4. 征收组织协调单位应当在摇号前5日内在征收范围内公布摇号时间和地点。公开摇号时,邀请被征收人代表、征收中心、社区组织代表及公证机构参与监督和公证。
随机抽取5家评估机构对该征收项目的安置房市场评估价进行评估。随机抽取1家作为被征收非住宅房屋、1家作为住宅房屋(包括但不限于装修)评估机构,同时各抽取1家作为备选评估机构。
(二)评估内容
由选定的非住宅房屋评估机构和住宅房屋(包括但不限于装修)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补偿依据。其中,安置房市场评估价应由选定的5家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在去掉评估价的最高价、最低价后,取3个评估价的平均值为最终值。评估报告估价结果将于征收范围内公示,在公示期内未收到异议或者经复核、专家鉴定后,评估报告所载的估价结果将作为本项目的补偿依据。
(三)对评估成果有异议的复核评估及鉴定办法
1. 房屋征收部门或被征收人对评估报告有疑问的,出具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向其作出解释和说明。
2. 房屋征收部门或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在接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原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3. 评估机构自收到书面复核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并出具复核意见。
4. 当事人对复核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复核意见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提出鉴定申请。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无法达成协议并按协议的规定完成搬迁交房的,不享受本方案的补助、奖励政策。
因未按照依法批准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进行补偿安置引发争议的,由区人民政府组织协调;协调不成的,由当事人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裁决。市人民政府作出裁决后,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在裁决规定的期限内搬迁的,由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者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本项目房屋征收公告发布后,由征收部门确定第一、二、三轮商谈的期限,并予以公布。
本补偿方案未涉及的问题,按我市现行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执行。
近14万平! 同安将征收土地作交通用地
近日,厦门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同新路(五显-同翔大道段)、同安新城滨海十一路、纵十二路道路工程建设用地土地征收的通告,预计征收土地近14万平。
17664平!地铁4号线(后溪至翔安机场段)开启征地
最近,厦门市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厦门市轨道交通4号线(后溪至翔安机场段)工程建设用地土地征收的通告。
文件显示,同安区西柯镇官浔社区集体土地5904平、潘涂社区集体土地263平、美星村集体土地1689平、西柯镇企业管理站集体土地9722平,新民镇禾山社区集体土地86平,总计17664平集体土地即将被征收,厦门市轨道交通4号线(后溪至翔安机场段)工程建设用地。
除了这些已经发布征收公告外
拆迁地图上还新添一批
透露拆迁计划的地方
快来看看有没有你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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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规划局回复网友询问来看,
岛内有6个 村透露拆迁计划,除了前村社建议是近期,其他均为中远期;
集美有9个,其中近期有4个,内茂社为规划今年启动拆迁规划,剩下均为中远期或远期;
翔安有23个,其中禁建村高达20个,基本都分布在马巷镇和新店镇。
同安有6个,其中4个禁建;海沧最少,仅1个。
俗话说得好
拆字写在圈中间
从此快乐似神仙
好好一个人
说暴富就暴富
真令人羡慕嫉妒的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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