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没1400余万元 四川查处发“疫情财”大案

3月23日,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市场监管局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在疫情防控期间销售劣质防控物资、发“疫情财”的四川诺宏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作出罚没14130488.05元的处罚。

今年1月28日,金牛区市场监管局接到群众举报,称四川诺宏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售卖假冒伪劣口罩。这一线索立即引起该局执法人员高度警觉,第一时间联合市、区公安局经侦人员提前研判,精准分析案源线索,制定由市场监管部门牵头,公安、检察院提前介入的执法作战方案,并利用高科技技侦手段,对现场控制、财物取证、审讯突破作了周密计划。

1月30日,执法人员锁定该公司负责人蒋某的行踪,赶赴现场后在其住所一举查获大量假冒口罩和销售凭证。证据显示,假冒口罩流向涉及全国多地。鉴于案情重大,办案人员及时上报四川省市场监管局。省市场监管局高度重视,指示成立专案组正式立案调查,并挂牌督办。

在省市场监管局、省药监局的大力指导下,金牛区市场监管局和公安经侦部门密切合作,加班加点,在最短的时间内厘清案件来龙去脉,并向河南、山西、湖南、重庆多地调查取证。最终,案情水落石出。

发“疫情财” 费尽心机

在疫情爆发期间,当事人瞄准“口罩商机”,从山西华天宝利贸易公司和个人手中,购进了“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101万只,货值金额130万元,销往湖南、重庆等地。该口罩均为标有假冒“飘安”和“卫安”商标且检验为不合格的产品。当事人从中非法牟利50余万元,其行为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属于典型的制造“人祸”、发“疫情财”。

经执法人员调查发现,1月24日蒋某从山西华天宝利贸易有限公司购进“一次性使用口罩”350000个,购进“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470000个,购进单价均为0.50元/个。其流向分别为:(1).购进的350000个“一次性使用口罩”中的75860个以1.35元/个的价格销售给湖南怀仁药业有限公司,其中300个未收;63000个以1.25元/个的价格销售给成都市昌盛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剩余部分零售给个人,因此无法核实货物流向和状态。(2).购进的470000个“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中的390780个以1.35元/个的价格销售给湖南怀仁药业有限公司,后退货98827个;12000个以2.00元/个的价格销售给重庆万国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及其员工,后退货退款3790个;61800个以1.20元/个的价格销售给四川宏满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剩余部分零售给个人,因此无法核实货物流向和状态;库存240个被执法人员现场扣押。

经口罩标示的生产企业属地市场监管部门通报和协查,当事人销售的标示“飘安”的“一次性使用口罩”和标示“卫安”的“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非其标示企业生产且未经商标持有人授权,属于未经依法注册的第二类医疗器械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口罩。涉案口罩扣除移送至成都市公安局,除开部分无法核实产品状态和数量的部分货值,此案共计货值金额806781.00元(库存240个口罩的货值金额以平均价格1.30元/个计算),扣除召回退货的部分后,违法所得415211.05元。上述两种口罩经四川省医疗器械检测中心检验,均不符合产品外包装标示的技术要求。

同时,蒋某于1月24日又从胡瑞玲处购进了190000个标示为“卫安的”“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购进单价为1.00元/个。胡瑞玲未取得《营业执照》和《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上述线索成都市金牛区市场监管局已依法移送成都市公安局,成都市公安局已对当事人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立案侦查。

证据确凿 处以重罚

3月6日,金牛区市场监管局向四川诺宏康生物科技公司及蒋某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蒋某在3月11日提出了听证申请。市场监管局3月23日举行听证会,四川诺宏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对原有证据的三性均无异议,同时提出在2020年3月18日,由湖南怀仁药业有限公司退回“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109190个,提供了《湖南怀仁药业有限公司进货退货单》,经过实际清点,实际退货数量为98827个,在计算违法所得时,成都市金牛区市场监管局已扣除此部分退货的违法所得84002.95元。

对此,金牛区市场监管局认为,蒋某及该公司未在注册地址经营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中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住所、经营场所、经营方式、经营范围、库房地址等备案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变更备案。”的规定,构成变更经营地址未及时备案的违法行为;从胡瑞玲处购进“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从具有资质的生产企业或者经营企业购进医疗器械。”的规定,构成从不具有资质的经营企业购进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销售的上述“一次性使用口罩”和“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未经依法注册,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不得经营、使用未依法注册、无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的规定,构成经营未经依法注册的第二类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

对于当事人擅自更改经营地址且未及时变更备案、从不具有资质的经营企业购进医疗器械及经营未经依法注册的第二类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根据同一违法行为触犯不同法律规定择一重处的原则,对上述违法行为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5年内不受理相关责任人及企业提出的医疗器械许可申请:(一)生产、经营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的规定,决定对当人事给予以:没收违法所得415211.05元;没收“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102737个;罚款13715277.00元的处罚决定。罚没合计:14130488.05元。

目前河南、山西、湖南、重庆等地公安和市场监管部门均对涉及的上下游企业进行立案调查,此案已经成为涉及全国多省市的跨区域系列大案,多地共立案8件,彻底打掉一个跨省制售假冒防疫用品违法犯罪网络。

中国市场监管报记者 颜伟 通讯员 肖曌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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