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判斷被“碰瓷”

如何判斷被“碰瓷”

如何判斷被“碰瓷”

一、注意疑點

疑點一:輕微剮蹭車輛嚴重受損。碰瓷車輛緊跟目標車輛,在其變道時猛踩油門撞上去,與目標車輕輕剮蹭,但車上的零部件會出現嚴重斷裂或破損,然後以此索取修理費。

疑點二:慢如蝸牛等待被追尾。碰瓷車輛故意開在目標車輛前面,與目標車輛貼得很近,然後找機會緊急制動,造成目標車追尾。

疑點三:不報警要私了。很多碰瓷車輛往往都是中高檔的二手汽車。事故發生後,碰瓷車輛或碰瓷人通常會提出不要報警並且用錢“私了”的要求。

疑點四:人故意撞車側部。如果是故意撞車的碰瓷人,一般會在目標車輛車速很慢時撞上車輛,而碰撞部位往往都在車輛的側面,同時躺倒在車輛的側面,因為這樣可以避免發生真正的人身危險。

二、實務勘察思路

勘察點一:車體痕跡比對是否相符  

車輛痕跡的“承痕體”和“造痕體”是對應的關係,是相輔相成的。如果痕跡不相符,形成不了對應關係,可以肯定其中的一處痕跡不是本次事故中所造成的。比如:你駕車掉頭時,對方車左前角與你車左側撞擊,但對方車的右前角也有撞擊痕跡,對方堅持說是此次事故造成的。鑑別的方法很簡單,就是讓對方在你的車上找出對應的“承痕體”或“造痕體”。

勘察點二:是否有二次以上的碰撞痕跡  

發生事故時,在車輛沒有翻滾或橫向擺動再次與原來的或另外的車輛或固定物接觸的情況下,車體上的某處只會呈現一次的接觸痕跡。如果有二次以上的碰撞痕跡,且對方堅稱是本次事故造成的,就有可能是“碰瓷”,其目的是擴大上一次的損失,而將所有的損失費用統統讓你承擔。鑑別方法:一是,兩車撞擊痕跡的高度、面積及凹陷程度無法完全嵌合;二是,對方車上的物質轉移非完全是你車所留(如:對方車上痕跡中有紅色漆皮,而你與其接觸部位沒有任何紅色物質)。

勘察點三、痕跡損壞程度與撞擊力是否相符    

如果交通事故的痕跡不符合規律,自己的車速度不快,對方的車卻損失嚴重,就值得懷疑。交通事故的痕跡還與撞擊力的方向有關。斜碰撞與正碰撞由於撞擊力的方向不同,形成的痕跡也不同。正碰撞形成平行凹陷痕跡,斜碰撞形成有角度凹陷痕跡。凹陷處的形狀與形成凹陷的車輛突出部位的形狀應當大致相符。

還有一種刮擦痕跡。刮擦的形式大致可分同向刮擦、相向刮擦,痕跡面積一般較大,或者車輛突出部位在對方車身形成條帶痕跡。

三、碰瓷的刑事法律後果(來源於《刑事審判參考》劉飛搶劫案,作者:趙俊甫,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

第一種情形(敲詐勒索型)

如果行為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故意製造交通事故,並造成事故系被害人過錯所致的假象,繼而以此為要挾,迫使被害人賠償。表面上看,行為人具有欺騙的成分;但從實質上分析,所謂的“騙局”只不過是行為人為其順利實施勒索錢財行為所製造的由頭,行為整體上符合敲詐勒索罪的要挾、強迫特徵,應當以敲詐勒索罪論處。實踐中,要挾、強迫的方式多種多樣,有的以不賠償就扣留車輛相要挾,有的抓住被害人車輛手續不全、正規處理程序煩瑣、害怕耽誤時間等心理,但不管具體方式如何,要準確把握行為要挾、脅迫的本質特徵。

第二種情形(詐騙型)

如果行為人故意製造交通事故,隱瞞事故真相,使被害人基於事故產生原因的錯誤認識而給付“賠償”,行為人的行為就符合詐騙罪的構成特徵,應當以詐騙罪論處。

第三種情形(根據主要取財手段認定)

在有的“碰瓷”案件中,被害人是完全被脅迫交付錢財,還是既有被欺騙又有被脅迫的因素而交付錢財,有時不容易區分。尤其是在系列“碰瓷”案件中,行為人在有些犯罪過程中故意製造交通事故,被害人基於錯誤認識“自願”交付了錢財,而在有些犯罪過程中因被害人識破騙局而使用了要挾的手段。對類似案件,應從系列行為的整體特徵考察,根據行為人主要取財手段的特徵,以敲詐勒索罪或者詐騙罪論處,而不宜進行數罪併罰。

第四種情形(搶劫型)

如果行為人駕車碰撞他人車輛後,又以暴力或實施暴力相威脅而索取錢財的,構成搶劫罪。

第五種情形(故意毀壞財物等類型)

如果行為人實施的“碰瓷”行為不足以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碰瓷”後,由於主客觀原因,也沒有進一步實施詐騙、敲詐勒索或搶劫行為,那麼,對於只撞毀車輛,符合故意毀壞財物罪構成要件的,可以故意毀壞財物罪論處;致人傷亡的,根據具體情況,可以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論處;既符合故意毀壞財物罪,同時符合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的,按照想象競合犯的原則處理。

以上內容轉自:刑事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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