誠信永遠是經營之本。作為香菸經營者如若因缺乏誠信,售賣假冒偽劣菸草,以次充好,雖然在短期內可以快速牟利,但此種行為損害的不僅僅是消費者的利益和身體健康,同時將受到法律制裁,害人害己。
案情簡介
犯罪嫌疑人阿李(化名)在烏海市海勃灣區經營一家菸草專賣店,某日,阿李在微信公眾號中看到一則低價出售“香菸”的廣告,於是從微信中聯繫到這位出售“香菸”的人。在二人聊天過程中阿李心生一計,以為抓住了絕大的商機,在該名男子那裡多次進購低價“香菸”,並在其經營的店內以收購價二倍以上的價格銷售。
不久,烏海市海勃灣區菸草公司接舉報稱在海勃灣區某快遞公司有疑似違法捲菸到貨,隨後公安機關順藤摸瓜,當場將阿李抓獲。經鑑定,查獲的各類香菸均為假冒註冊商標且系偽劣捲菸。數額共計6萬餘元。
以案釋法
本案中阿李在未取得菸草專賣許可證的前提下,銷售假冒註冊商標且系偽劣捲菸的行為,同時涉嫌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非法經營罪共三項罪名。
首先,阿李銷售假冒註冊商標且系偽劣捲菸,該行為既侵犯了國家的商標管理制度和註冊商標專用權人的合法權益,同時還侵犯了國家產品質量制度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同時構成了銷售偽劣產品罪和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
其次,菸草專賣品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經營該類物品需得到有關部門的許可。本案中,阿李在未取得菸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前提下銷售菸草專賣品且數額較大,構成非法經營罪。
因此,阿李雖然實施了一個犯罪行為但是侵犯了上述三個罪名保護的法益,同時觸犯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非法經營罪。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生產、銷售偽劣商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的規定,實施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同時構成侵犯知識產權、非法經營等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最終,本院對被告人阿李以非法經營罪提起公訴。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非法經營罪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 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
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二) 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 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券、期
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溫馨提示
正所謂“人無信不立,國無信則衰”,誠信是經營的立足之本,商家如若為了貪圖小便宜獲取非法利益鋌而走險售假賣假,迎來的不僅是信譽受損顧客流失,甚至將會受到法律的制裁。
撰稿人:郭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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