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已5年,且借條上只有前夫名字,為何還被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離婚已五年

欠條上也沒有自己的名字

為何還要與前夫共同承擔還款責任?

近日,沈某坐上了被告席,起因是與前夫共同生活期間,前夫金某購買的油漆還有一筆貨款未支付給寧某。最後,湖州市南潯區法院以該債務屬於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因家庭共同生產經營所負債務,判決沈某需承擔共同還款責任。


案情回顧

金某與沈某原是夫妻關係,二人1998年12月喜結連理,2014年12月因感情破裂登記離婚,協議約定共同擁有的廠房歸金某所有。

離婚之前,二人一起做生產、銷售辦公傢俱的生意,多次向寧某購買油漆。長期生意往來,偶爾賒欠寧某的油漆款,誰知,前後累計欠付30餘萬元油漆款。

年復一年,每次寧某向金某討要欠款,金某都稱沒錢,除了拿到金某簽字的幾張欠條,寧某未討回分文。直至2019年春節前夕,當寧某再次向金某討要欠款時,金某竟以不接電話、不回微信、不在家住避而不見。

離婚已5年,且借條上只有前夫名字,為何還被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無奈之下,寧某隻能轉而向沈某催討,卻被告知“她和金某早在五年前就離婚了,欠條上只簽了金某一個人的名字,欠款與她無關”。聽到這個消息,寧某無奈向南潯法院起訴,要求二人共同還款。

夫妻共同債務,會不會因為協議離婚就免責呢?庭審中,原告寧某積極舉證,不僅提供了沈某曾多次通過銀行卡支付貨款的交易記錄,還對金某、沈某二人在離婚協議中對共同經營廠房的權屬約定進行了舉證。


法官說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規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該案中,債權人寧某通過積極、充分的舉證,能夠證明金某所欠油漆貨款是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家庭共同生產經營形成的,故判決金某、沈某共同承擔還款責任。新的司法解釋不是債權人追討債務的阻礙,反而能提示市場交易主體在交易過程中注重細節、留存證據和注意交易風險。對於部分需催討夫妻共同債務的債權人來說,像本案中的寧某一樣,及時保留日常生產經營、交易活動中的證據材料以及在糾紛發生之後進行積極舉證比較重要。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