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岸】满洲里海关:出手了!强化法治宣传措施 严防境外疫情输入!


【口岸】满洲里海关:出手了!强化法治宣传措施 严防境外疫情输入!

为做好《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境卫生检疫工作 依法惩治妨害国境卫生检疫违法犯罪的意见》的宣传,日前,满洲里海关印制5000份中俄、中蒙双语版宣传单投放到关区各口岸,同时结合宣传海报、温馨提示卡、电子大屏幕、广播等多种形式开展宣传,积极开展“嵌入式”普法,将法治宣传贯穿于口岸卫生检疫各环节,营造共同遵守公共卫生秩序、共同维护生命健康安全的口岸疫情防控法治氛围。

据了解,3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境卫生检疫工作 依法惩治妨害国境卫生检疫违法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强调,在进一步加强国境卫生检疫行政执法工作的同时,明确了刑法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的“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有关法律适用问题,要求各地公检法机关和海关在办理妨害国境卫生检疫案件时,应当准确理解和严格适用刑法、国境卫生检疫法等法律法规,依法惩治相关违法犯罪行为。

根据《意见》实施以下六类妨害国境卫生检疫行为,如果引起鼠疫、霍乱、黄热病以及新冠肺炎等国务院确定和公布的其他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将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以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定罪处罚:一是检疫传染病染疫人或者染疫嫌疑人拒绝执行海关依照国境卫生检疫法等法律法规提出的健康申报、体温监测、医学巡查、流行病学调查、医学排查、采样等卫生检疫措施,或者隔离、留验、就地诊验、转诊等卫生处理措施的;二是检疫传染病染疫人或者染疫嫌疑人采取不如实填报健康申明卡等方式隐瞒疫情,或者伪造、涂改检疫单、证等方式伪造情节的;三是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实施审批管理的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可能造成检疫传染病传播,未经审批仍逃避检疫,携运、寄递出入境的;四是出入境交通工具上发现有检疫传染病染疫人或者染疫嫌疑人,交通工具负责人拒绝接受卫生检疫或者拒不接受卫生处理的;五是来自检疫传染病流行国家、地区的出入境交通工具上出现非意外伤害死亡且死因不明的人员,交通工具负责人故意隐瞒情况的;六是其他拒绝执行海关依照国境卫生检疫法等法律法规提出的检疫措施的。

《意见》的出台对于进一步加强国境卫生检疫,加大对相关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震慑和惩治力度,筑牢国境卫生检疫防线,坚决遏制疫病疫情通过口岸扩散传播,巩固拓展全国疫情防控的有利局面和良好势头具有重要意义和积极影响。

防控疫情,人人有责。满洲里海关提醒广大进出境人员一定要认真履行法定义务,如实进行健康申报,配合海关卫生检疫工作。怀着侥幸心理逃避海关检疫,不仅要承受社会的舆论谴责,还要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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