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员工入职10天,打电话说不干了就不来上班了,该不该给他发工资?

我的老妈胥淑英


这么简单的常识还不知道、还问?你每天抽点时间看看劳动法。他工作了、你肯定得给他发工资,就是走法律去法院、你都败诉。


宁静致远143693015


这个员工是与公司签了劳动合同的,即使他只干了一天,公司也要给他发工资。我讲两个我公司里发生过的事情。\r

第一个事情:在2017年暑假,有一个新来的美女,大概22岁,来我们公司工作,她是河南的,来了东莞,她有点不适应,在语言方面,饮食方面等出现不适,当时我们还是很关心她,照顾她,但是她还是适应不了,在公司里面只做了五天,就走了,当时公司按照合同还是给了她工资。现在她在河南郑州工作,收入还不错,劝我也去河南工作。

第二个事情:还是2017年暑假,我们公司要招大量的长期正式流水线工人,当时招了将近300人,一个星期后,大概有60人不想做了,就直接跟领班说不做了,领班不同意他们辞职。第二天,那60人当中有43个人来了,那17个人没来工作,下午那17个人来要工资,HR根据他们的情况,硬是不给,HR的解释:我们没有跟你解除劳动合同,你不干了,拿不到工资。当时给那17个人气的坐不住了,直接开骂,但不管如何,那天那17个人还是没有拿到钱,接下来几天,那17个人天天堵门口,只要有人应聘,他们就把事情告诉给那人,让他们不要来这里工作。过了几天,公司受不了这样的折磨,最后还是把钱给了他们。我当时替他们高兴,人在外,谁也不容易,干嘛这么欺负人呢。我在那家公司干了一年,我也走了,那家公司在管理上有着很大的问题。\r

只要在公司里工作了,即使他做了一天,第二天不做了,公司一定要给员工工资。





外国贸易之光


工资肯定是要发的,但离职流程也是需要完善的。

作为HR来说,我经历了4家公司,我很庆幸的一点是,无论我在哪一家公司,无论是人员流动性大还是稳定的公司,这些公司在用工方面都是非常的合规合理,体现在对工资发放上更是如此,哪怕是在公司上班1天就离职的员工,公司都会给结算发放工资。

当然,这里也有一个前提条件,就是员工必须完整办理完公司的离职手续,要不然公司就暂时不发放,等员工完善了手续再发放。

我认为这样就是有原则地对待员工,既不损害公司利益,也不影响员工福利,是人力资源管理的典范。

首先,公司不是菜园门,员工既然决定入职了,那就应该服从公司的各项管理制度,试用期离职需要提前3天提出申请,等办理完公司的离职手续后才能结算工资,这是一个员工在公司工作的基本行为准则,无规矩不成方圆,有制度就要执行。

其次,员工在公司工作,付出了自己的劳动,哪怕只有1天,也应该为员工结算工资,否则公司就是霸王用工,这对劳动者这一弱势群体是不公平的。

最后,和谐的劳资关系就是公司和劳动者双方互相影响的结果,公司规范用工,员工遵纪守法,这样才能保证劳资双方之间团结友爱,长期共赢发展。

所以,建议对这个新员工的工资予以暂缓发放,在其回公司完成正常的离职手续并将工作进行交接之后,公司就可以将这10天的工资发放,这是一个企业应该有的态度,你们觉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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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风HR


老茶以为你还是给员工付10天的工资吧,本来工资不算多,而且人家也给你做了10天了,没功劳也有苦劳的。何况,给了之后也能省去很多不必要的麻烦的。

之前碰到一个案例,有个朋友的企业,新来一名员工,工作半个月了就跟领导说不来了。一开始,领导并不想给付半个月工资,但是后面搞得非常的僵,没办法还是得给工资的。

最主要是,公司给新进员工都配一台笔记本,这个员工以此作为交换条件。那就是公司给付工资后,才交还笔记本。先不说这个员工的素质如何,就这样一折腾,企业就得专门安排一名员工,专门去跟这件事,本身这成本就非常高。

算起来的成本,远高于付给员工的工资成本的,既然如此,当初还不如直接给工资更合算。

另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换句话说,如果员工在试用期内,提前三天告知企业说不来了,不管企业同意不同意。他都是可以不来的,并且企业还要支付拖欠的工资和报销的费用等。当然,补偿金就不需要支付了。

从这个角度出发,也没必要跟员工拖着,后面真闹到劳动仲裁去的话,反而对企业来说,更不利。并且,成功更高的。

问题总结:碰到这样的员工,确实也是比较无奈的,但是企业该付工资还是得付的。不管从法律角度,还是从企业简单来说,这是比较好的解决办法。最主要是,让对方做好工作交接,免得影响到项目进展就行。


老茶说事


先上我的观点:新员工入职10天,打电话说不干了就不来上班了,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必须给他发工资,至于员工本人没有履行辞职手续,如果给公司造成了一定的损失,作为企业可以起诉该员工,但不得已不发工资为要挟。

入职10天左右为什么会发生离职:

其实很多时候,新员工在入职之前,因为面试官在面试的时候将企业说的天花乱坠有多么的好,造成候选人在心理上对于企业的期望很大,但是在入职以后发现和自己心目中的差距很大,这种情况一般发生在员工入职一周以后,在这个时候作为企业的HR就需要进行新员工入职面谈,请他们聊聊对企业的感觉和看法,其次就他们心目中的一些对企业的问题进行解答和疏导。很多时候新员工入职一个月左右的时候,和他原来所在的企业保持着高度的联系。总是用原来企业的优点和现在企业的缺点相比较,这就造成了较大的心理落差。这就是为什么新员工为什么在入职十天左右就会发生离职的原因所在。

员工为什么不来办理离职手续:

入职10天左右很多时候员工只是电话告知离职行为,并不来公司办理离职手续,作为职场中人绝大多数都很清楚企业运营规则,明知道不办理离职手续,工资一般是拿不回来的。是因为他们已经对企业彻底失望,更是没有想着必须得要回着10天左右的工资,但是企业方的HR因为在这种沟通中采用的方法和语气不是很恰当,造成了和员工的冲突。这个时候员工并不是非要要回工资,只是和企业的HR赌一口气。他针对的并不是企业本身,而是HR本人。

劳动合同法对于员工离职的规定:

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试用期员工离职,必须提前三天向企业提起离职申请,无需经过企业批准,三天时间到期后就视为已经履行完法定的离职手续办理。

同时如果员工没有履行法定的离职程序就电话告知不来公司,不办理离职手续是违法行为。如果这种行为给企业造成了损失,企业方可以对该员工的违法离职行为提起诉讼,要求该员工予以赔偿,同时也可以诉讼要求该员工来企业按照规定履行离职手续的办理。但是企业方不得以克扣工资行为来以此变相要挟员工,这样的行为站在法律的角度也是违法行为。

综上所述,新员工入职10天,打电话说不干了就不来上班了,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该员工的行为是属于违法行为。但是企业方不得以不发工资作为要挟而自己也违法,如果该员工的违法行为给企业造成了一定的损失,企业方可以提起诉讼,要求该员工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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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红卫


你好,这种情况我建议你还是给员工发工资为好,毕竟人家干了10天,这10天的工钱还是要给的,即便新员工没有按规定办理辞职手续,该给的工钱还是要给。

10天的工钱,说实话也没有多少,顶多千把块钱吧,这点钱就算你不给那个自离的新员工,他也富不了,给了,你也亏不了什么。而且更为重要的是,万一你不给的话,他去劳动部门投诉,那到时候这个钱你还得给。

此事我建议你这样做:打电话给那个走了的新员工,要他来公司办理离职手续,手续办完之后给他结算工钱,并且着重说明如果不来办手续,那工资就会扣押在这里,没办法给他发。我觉得这样做是最稳妥的,如果新员工要这个工钱,那就让他来办手续就是了;如果他不要这个钱了,也不来办手续,那就算了(其实双方都不应该这样做,这样做都是错的)。

不过从现实的情况而言,像你说的这种情况,可能这个干了10天的新员工自己已经放弃了问你要工资的打算,不然的话,他完全可以去你们公司办离职手续的,也会主动提工资结算的事。可事实上这个新员工什么都没说,就打个电话说不想干了,也没提工资的事,可能在这个新员工的心里,他觉得没有在公司干多久,更没有为公司创造什么效益吧,所以你就没有要这个工钱。所以在这种情况下,给不给结算工钱,就看你们公司的态度了。

从法律的角度而言,员工是用自己的劳动力换取工资收入的,所以员工只要付出了劳动,公司就应当支付相应的工资,不管员工干了多长时间都应该这样,哪怕只干了一天,也要给一天的工钱,何况还干了10天,所以你们公司应当给这位新员工支付10天的工资,公司不支付工资,就是不合法的行为。

此外,这个新员工的做法也有不对的地方,主要是他的离职方式不对。这个新员工才在你们公司干10天,说明他还处在试用期。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试用期的员工提前三天打辞职报告就可以走人。所以按照正规的程序,如果第10天想走的话,就应该在第7天的时候跟公司领导说辞职的事,而不是立马辞职不干。所以作为你们公司来说,在新员工入职的时候,一定要加强这方面的培训,尽量让员工走正规的辞职流程,这对公司和员工都是有好处的。

总之,新员工在你们公司干了10天,你们公司就得支付10天的工资,这是没有任何商量余地的,是必须执行的。我相信你通知走了的员工来办离职手续,然后结算工资,员工一定会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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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r聊HR


本人的观点是:尽管员工不辞而别,但工资必须给员工。不过,须要员工回来办理交接工作才给工资。

为了更好地回答这个问题,我们先从相关法律开始:

一、相关法律规定

《劳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大家看到了吧?《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不过,虽然说,不能不发工资,但可以扣一部分的工资。理由如下:

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主要情形:

(一)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导致企业损失:如劳动者未履行提前通知义务而径自离开工作岗位,使得短期内企业无法补充人员或者,有些公司的重要项目可能因劳动者的不辞而别而无法完成,造成外部的商业违约风险,间接给公司造成损失;

(二)劳动者违反相关约定导致企业损失,如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泄漏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从而导致企业利润下滑产生经济损失;

(三)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劳动者职务行为导致企业损失,主要表现为没有按照岗位职责履行自己的义务,有未尽职责的严重过失行为或者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的故意行为,使用人单位有形财产、无形财产遭受重大损害的情形。比如,商业银行的业务经理违反风险控制规定随意放贷,从而造成的银行呆账坏账。

赔偿以下费用:

(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劳动部印发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6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亦规定,劳动者因本人原因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用人单位依法要其赔偿,并需从工资中扣除赔偿费的,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收入的20%,且扣除后的剩余工资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根据以上文字,可以得出:员工离职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

二、笔者的建议

员工不辞而别,必须给员工打电话、发邮件、寄快递。如果三种都没有回应,三天后就发通告,说某员工已经自动离职。这些证据必须全部保留。

如果员工不告公司,那这工资也永远不发了。

如果员工告公司,就说等员工回来做交接工作,你看,我的工资表都帮他弄好了,我没有不发工资的意思啊!


陈权高级顾问


HR可长点心吧,签合同还有不签试用期的吗?签了试用期的,《劳动合同法》里面清清楚楚的写着如何处理。

别的企业我不清楚,我是国企HR,我们这边的管理流程是这样的。

面试、体检通过后,人力部门结合各单位、各部门的实际需求进行人员调配,组织新入职人员进行培训,重点培训基础法律法规、企业制度、以及各种系统的使用。同时组织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明确试用期期间工资待遇和离职方面的具体标准,试用期主动离职的参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要求执行,提前30天,向单位或者部门负责人提交离职报告,报人力部门审批,审批后办理五险一金转移,档案关系转递等等后续流程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应该站在一个天平上称重

很多人一直说劳动者是弱势群体,应该享有更多的权利,然而这种权利关系应该是对等的,按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劳动者试用期除年假和薪酬待遇与正式职工有所区别以外,其他的全部按照正式职工的待遇进行发放。也就是说试用期劳动者享受的权利与承担的义务与正式职工基本相同,正式职工提出离职都得提前30天,给予企业一个离职缓冲区,为什么试用期员工能够说走就走呢?离职的时候不遵守《合同》,离职后又拿着《合同》来要钱,这种双标行为,真是让人大开眼界,真拿企业当慈善机构了?

留不住人,不仅仅是待遇问题、发展问题,更是制度问题。

很多企业都会抱怨现在的应届毕业生眼光高,看不上我们这些小型企业,其实人家不是看不上你的工资薪酬,只是你这种相对不规范的工作氛围,上班时候干什么的都有,办公室像个菜市场,老板不像老板,员工不像员工,效益好一点就兄弟姐妹哈哈哈;效益不好了就祖宗八辈骂骂骂,任谁都不愿意在这样一个企业当中工作。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劳动者一直都是弱势群体,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但你们这企业完全没体现出来,感觉劳动者比用人单位还强势。对员工完全没有强制力,更没有约束性。

应对流程

查阅劳动合同(重中之重),看明白到底是怎么签的,有试用期的可以不给钱,或者按照合同明确的补偿标准给;没有试用期的,和员工沟通能不能不给,最多给三分之一,超过这个额度就让员工申请劳动仲裁去吧。


真真假面


这个可以说是《劳动合同法》一个暇疵。

规定了试用期劳动者离职应提前3天通知单位!那么劳动者直接离职应属于违反《劳动🈴️同法吧,但单位怎么处理却语焉不祥,只在九十条说什么“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不提前三天通知,这个损失如何确定?又如何赔偿?赔偿多少?一切是个未知数!而且工作一天必须发一天工资,工资到手,劳动者人都找不到,找谁赔?再说哪个单位有这精力去计较这个!所以,这个三天形同虚设!


亚丁三郎


该不该?当然应该!但要看怎么发,何时发!

员工有上班,任何情况下都应该发工资!

员工相比较公司,虽然是弱势群体,但公司该履行的义务还得履行!这是底线!

有些人会说,那员工旷工,自离也要发工资吗?是的,无论员工旷工也好,自离也好!只要是员工正常工作的天数,公司都需要正常发工资!

不要告诉我说,你们公司有制度,员工旷工,公司可以不发工资。那我告诉你,那是你们公司的制度违反规定了,违法了!制度无效!更何况,一般会有这样做法的公司,制度颁布的流程及合规性都值得怀疑!

所以,无法什么情况下员工离职,其在职期间的工资都要正常发放!

那怎么发呢,何时发呢?

这就涉及到公司制度和劳动法实施条例了了!

打电话离职,按公司制度是否可判定为正常离职?一般公司都不会允许打电话离职的,所以,首先是旷工!

这样的情况,一定没有办理书面离职,那应该核算自离!该怎么负激励,公司有个条款,一般是要求办理离职后发放!

所以,先扣旷工,再要求其回公司办理离职后支付工资!公司要预先计提这笔工资费和扣除个人所得税!

【总结】

员工相比较公司,虽然是弱势群体,但公司该履行的义务还得履行!这是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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