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门务工的湖北人被歧视?违法

新闻背景:

湖北是我国劳务输出大省,常年出省务工人员600万人左右。近期,随着全国疫情防控形势持续向好,湖北多个低风险地区宣布解封,各级政府也组织了“点对点,一站式”包车帮助湖北籍员工返回原工作城市。然而,复工不易,有媒体报道称,多辆湖北县市的点对点大巴包车,到达目的地城市附近高速收费站,遭遇劝返或无法下高速,上演了一出出“湖北人在囧途”;还有一些企业不准任何一个湖北籍员工返岗复工,有的湖北籍员工还被无理解雇;一些地方拒绝承认“湖北健康码”,给湖北籍员工返岗设置重重阻碍……面对这一境况,湖北省委书记、副省长均公开呼吁,湖北人民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作出了重大贡献,请求全国各地、全社会善待湖北人民。

本期我们约请委员、专家从法律角度谈谈这种歧视的错误之处及如何依法保障湖北人员的就业权利?

全国政协委员、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鲁晓明:

勿让无根据的担忧成伤害湖北人的理由

自新冠肺炎发生以来,正是有湖北人民的坚守和努力,才为国家疫情防控赢得了时间。然而,经历长时期只有消耗没有收入的生活,大量劳动者迫切需要通过复工复产以实现养家糊口之目的。但现实中一些单位出于无根据的担忧,不允许湖北籍员工返岗复工,拒绝聘用甚至随意辞退湖北籍员工,这不仅毫无道理,而且明显违反了劳动法。

其一,我们国家有严格的防控制度和检验检疫程序,从湖北走出来的劳动者,要么是周边很长时间没有发生新冠肺炎疫情,没有新冠肺炎接触史,要么是经过严格的检疫,他们的身体健康状况是有保障的。对于湖北人会携带和传播新冠病毒的担忧毫无依据,出于这一担忧而歧视湖北籍劳动者,是极不公平的。

其二,新冠肺炎本已经对湖北人民造成极大伤害,一些家人亲友甚至因新冠肺炎失去了生命,家庭因此背上了沉重的经济负担,他们长时间在病毒的威胁下精神上本已不堪重负,如今,疫情即将过去后的歧视会进一步伤害湖北人民的感情,并阻碍了他们通过劳动走出疫情雾霾、恢复生产生活的努力,对他们来说是雪上加霜。

其三,我国劳动法明确禁止任何形式的就业歧视。仅因某种无根据的担忧而拒绝接收聘用鄂籍劳动者,构成就业歧视。

全国政协委员、四川省律师协会副会长、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主任李正国:

以法治手段根治地域歧视沉疴

湖北作为这次新冠肺炎疫情受影响最大的地区,经历了特殊而艰难的战“疫”过程,如今在就业市场和复工过程中出现的一些歧视现象令人担忧。

就业歧视甚至扩大到“湖北籍或者近期有过湖北工作史”的劳动者,已经演变成了一种严重的“地域歧视”,根治就业中的“地域歧视”沉疴,法治永远不能、也不会缺席,要以更加完善的法制增强对就业歧视的规则压力,捍卫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对于没有受感染、体检合格的,或者已经治愈的湖北籍或者有过湖北工作史的劳动者,均应当给予他们平等的就业机会,不能持有地域偏见,对其进行排斥和歧视。

就业促进法第30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对于“传染病病原携带者”,我国法律已作出了禁止歧视规定,何况对于那些根本没有受感染、体检合格的,仅仅因为是湖北籍或者有过湖北工作史的劳动者,企业更不应该对其拒绝录用、拒绝返岗复工或者解除劳动合同,这些做法均属就业歧视,他们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前复工仍要以“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式开展,但绝不能以“防疫”之名行“歧视”之实,做好员工防疫工作,企业完全可以通过要求劳动者提供医学证明或者14天的隔离记录,并做好企业各项防疫保障工作,以保障职工或者求职者的不被感染,身体健康无恙。

由于就业促进法中关于就业歧视的法律责任主要为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责任,建议可以考虑扩充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内容,以法治之手段,根治就业歧视沉疴。

民革湖北省荆州市委会委员、湖北省长江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李华成:

让湖北“健康码”全国畅行

健康码是个人健康的重要凭证,也是湖北人的庄重承诺。否定湖北健康码既意味着否定了湖北人的诚信,也意味着没有准确认清湖北疫情。截至3月22日,在疫情最严重的湖北,6000多万人口中确诊新冠肺炎患者6万多,也就是说只有1/1000的湖北人被感染病毒,999/1000的湖北人是健康的。抗疫期间,湖北全省采取了极其有效的措施,对感染者、疑似者、密切接触者的信息也已公开。健康码申报时,还特别强调虚假填报健康数据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所以,兄弟省份绝不能戴有色眼镜看湖北人。

否定湖北健康码就是在否定国家机关证明文件的法律效力。湖北健康码是经湖北省疫情防控指挥部同意在全省推广使用的,是相关部门利用大数据云平台,依据人员出行数据、手机使用等大数据,高标准、严要求地审核筛查居民信息基础上形成的,能够科学、动态、准确地反映出申报人的健康状况。一般单位和个人不应该也无权对政府证明文件的法律效力予以质疑。

对持健康码返岗的湖北人进行劝返、拒下高速或是另行要求隔离14日乃至更久是极不必要和不负责的,是对紧缺社会资源的浪费,且于法无据,并涉嫌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因疫情解除湖北员工的劳动合同,与劳动合同法第39条和第42条中规定的用人单位单方解约的法定情形严重不符,直接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疫情背景下用人单位在招聘启事中拒绝聘用湖北人,属于有罪推定,原则上是将全部湖北人推定为新冠肺炎感染者。退一万步来讲,即使应聘的湖北人属于新冠肺炎确诊患者,其痊愈后的就业权利仍受法律保护,单位拒绝招聘湖北感染痊愈者就违反了就业促进法第30条和传染病防治法第16条。

尊重法治、依法防控,是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根本保障。抗疫阶段性胜利后,更需严守法治底线,尤其需要保护被疫情严重伤害的湖北民众,把法治精神和要求贯穿到当前最为紧迫复工复产工作中去。

记者:徐艳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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