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一男子駕駛大貨車倒車時撞死行人,積極賠償被害人家屬後獲得輕判緩刑


茂名一男子駕駛大貨車倒車時撞死行人,積極賠償被害人家屬後獲得輕判緩刑


被告人文某甲,男,戶籍所在地廣東省茂名市,住信宜市,因涉嫌交通肇事罪,於2019年8月20日被信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被信宜市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信宜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文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於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後,於2019年10月30日、11月7日已分別告知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後果,2019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親屬有權委託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8月5日17時50分許,被告人文某甲駕駛戶掛其父親文某乙的粵KZ4****號牌輕型自卸貨車裝載水泥在信宜市水口鎮飛馬大頭垌村路段倒車時,碰撞並碾壓行人李某某,造成李某某受傷經搶救無效死亡的交通事故。文某甲在事發後打電話報警並在現場等候處理。經信宜市公安司法鑑定中心法醫師鑑定,李某某符合外力致多部位損傷從而致創傷性休克而死亡。經信宜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文某甲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


案發後,文某甲的家屬對被害人李某某的家屬進行了賠償,取得了被害人家屬的諒解,被害人家屬請求不追究文某甲的刑事責任。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現場照片、戶籍資料、行駛證複印件、受案登記表、到案經過、協議書、收據、諒解書等書證;

2.證人文某丙的證言;

3.被告人文某甲的供述與辯解;

4.法醫學屍表檢驗意見書、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報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5.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勘查筆錄。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文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並自願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

被告人文某甲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1人死亡,並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文某甲在案發後主動報案,歸案後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有自首情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文某甲自願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可以從寬處理。文某甲的家屬已經對被害人家屬進行了賠償,取得了被害人家屬的諒解,可以酌情從輕處罰。建議判處文某甲有期徒刑十個月,並適用緩刑。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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