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别人一耳光,后公安说你故意伤害,你认栽吗?

因为琐事,怀有身孕的张某和吴某两人发生肢体冲突,双方家人多人发生拉扯,冲突中张某用左手掌给了吴某一巴掌,正好打在右脸部位。

过了一段时间,公安机关传唤了张某,说她涉嫌故意伤害,一脸懵逼的张某看着伤情鉴定报告,吴某因为她的一巴掌,居然造成“右耳外伤性骨膜穿孔,损伤程度属于轻伤”。

如果是你,你认栽吗?


给别人一耳光,后公安说你故意伤害,你认栽吗?

张某:我未殴打她,虽然有拉扯,但却是没有打她巴掌,我怀着身孕,不可能殴打她,还把她打成轻伤。

证人:当天就是张某给了吴某一耳光。

张某:当时多人发生拉扯,被害人头部还曾撞到墙,因此,不能排除其右耳的伤是其头部撞到墙上造成的,也不能排除吴名祯耳朵受伤是被告人以外的人造成的。

证人:当天就是张某给了吴某一耳光。

法院:张某实施伤害行为造成吴某右外伤性鼓膜穿孔的事实成立。

辩护人: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规定外伤性鼓膜穿孔构成轻伤的要求是外伤性鼓膜穿孔6周不能自行愈合。根据本案的证据,吴某的鼓膜在未动手术的情况下,六周内已经自行愈合,伤情不能达到轻伤程度。

被害方:医院耳镜检查报告诊断其鼓膜紧张部原穿孔处已修复,而按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规定,外伤性鼓膜穿孔6周内自行愈合才不构成轻伤。修复不同于愈合。因此,其损伤并不是自行愈合的,仍然属于轻伤。

辩护人:缺少进行过手术修复的记录,因此是自行愈合的。


给别人一耳光,后公安说你故意伤害,你认栽吗?

经过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对吴某的损伤程度进行文证审查,审查意见书论证:吴某电子耳镜检查见右耳鼓膜紧张部原穿孔处已修复,中间没有经过手术治疗,说明吴某外伤时造成的右耳外伤性鼓膜穿孔已经自行愈合,从受伤到发现愈合相距39天,因此不能依据相关标准评定为轻伤二级,吴某右耳外伤性鼓膜穿孔符合《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之规定,评定为轻微伤。

法院:吴某受伤后进行住院治疗,其在住院治疗期间未进行右耳鼓膜手术修复,其亦未在其他医院进行过右耳鼓膜手术修复,39天后的鉴定现实原穿孔处已修复。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外伤性鼓膜穿孔6周不能自行愈合的构成轻伤,否则构成轻微伤。故本案吴某的损伤程度不构成轻伤,构成轻微伤。

张某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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