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析:農村基層治理法治化的困境及其出路!(歡迎大家收藏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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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改革開放大的時代背景下,農村基層治理法制化取得了全面的偉大成功,但是就目前而言,由於在一些偏遠地區,我們的法制宣傳工作、健全農村司法機構以及建設農村法律服務體系等工作還不夠完善,因此,我國的農村基層治理法制化工作面臨著前所未有的困境,基於此,為了更好的完善我國農村基層治理法制化,我們必須要在平時的工作中清晰的認識到自身所處困境,並積極尋求出路,進而促進國家法治文明社會的全面建設,本文旨在研究農村基層治理法制化的困境及其出路。

關鍵詞:農村基層治理;法治化;困境;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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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相關概念

本文中所闡述的農村基層治理法制化,其根本就是在黨章以及《憲法》指導下的,在縣級以下行政單位以法律為準繩來進行日常行政工作的管理,這其中包括基層的政治決策、經濟發展、文化活動以及人民的全部行為,通過農村基層治理法制化,我們能夠更好的促進我國的基層法制建設,進而提升基層經濟發展水平,促進基層的各項工作能夠依據法律來進行有效發展,從而更好地實現法治社會的全面建設,為早日實現中華民族的偉大復興奠定法治基礎,形成現代化的國家法治治理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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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面臨困境

1.依法行政水平不足

基層政府依法行政的水平,在極大的程度上決定了國家法律是否得到了有效的貫徹,因此,想要切實的推行基層法制化建設,那麼基層政府的依法行政水平就必須要得到提升,然而,就目前我國基層政府的行政水平來說,許多基層地區政府都普遍存在著依法行政水平不足的問題,形成這一問題的主要原因具體體現在三個方面,第一,是基層政府的依法行政意識的薄弱,他們認為依法行政會降低行政執法的效率,影響工作進度。二是執法隊伍有待充實,在部分的農村鄉鎮,基層的執法隊伍並不存在,其組成大部分是由各機關臨時抽調人員來進行執法工作,甚至一些政府部門還會向社會招聘臨時的執法人員來進行執法工作,由於其法制專業性上的缺陷,給基層法制建設帶來了許多的負面影響。三是執法制度不夠完善,在農村基層法制建設中,存在的最大的矛盾就是執法制度上的空白與執法需求之間的矛盾,基層的行政執法存在著大量的形式化的法制,這對於農村基層治理法制化是十分不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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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層法制觀念薄弱

伴隨著市場經濟的全面發展,許多基層的農民都已經開始認識到法律的重要作用,對於基本的法律有著一定的瞭解,但是,畢竟我國農村基層的法律法制建設還不夠的完善,因此,許多的基層農民還存在著法律意識淡薄以及不懂得如何去運用法律維護自身權益的問題,造成這一現象的原因有很多,在這裡,筆者著重論述三點,首先是由於我國傳統封建思想的影響在中國幾千年來德政的思想引導下,農民一直缺乏法律思維,其對於法律的理解依然停留在舊社會的法律思想下,同時,我國的法制化建設開展較西方較晚,因此基層農村清楚的認識到法律法規的重要意義,並沒有完全形成法律思維,致使法律觀念淡薄。第二,我國基層農村的經濟發展較為落後,特別是在一些偏遠的山區,人民的經濟發展還是單純的依靠農業,簡單將土地作為生存保障的基本來源,信息需求量較少,在這樣的情況下,市場經濟的普及和發展是極為緩慢的,因此,人民的法律意識淡薄,民主法制的建設也十分的落後。其三,是法律服務的缺失,在當前,我國法治社會建設的重點在於城市,因此廣大的法律服務體系也都集中在城市地區,很少能輻射到基層農村,因此,基層農民無法有效的接受國家的法律援助,在極大的程度上削弱了農民維權的意識,使得農村的法律意識變得極為淡薄,法制化治理難以有效開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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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法律建設不夠健全

由於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我國的農村地區出現了許多新的問題,而就目前的農村基層法制建設而言,其完全不能適應經濟結構改革的具體需要,並幫助基層農民解決當前農村發展所出現的問題。同時,現階段農村法律建設不夠健全,其發展在很大的程度上已經全面的落後於當前社會的經濟發展。在現行的農村法律法規中,提及農村行政關係的法律佔據了絕大多數,只有一少部分的法律法規能夠去調節農村基層的農業發展以及經濟民事關係,無法在真正意義上為基層農村的經濟發展提供有效的法律支持,法律體系難以形成,嚴重影響了基層農村的經濟發展以及法制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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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解決策略

1.堅持依法行政,構建法治政府

現代行政法的基本理念,就是依法行政,這一基本理念指導著權力機關如何去使用、運行自身的權利,因此,想要實現農村基層治理法制化,我們就必須在平時的工作中堅持依法行政,建立法治政府,將政府的社會管理行為深度的按照依法行政的標準來進行,同時,我們還需要加強政府工作人員的法律意識,定期的舉辦法治理念與法治思維培訓班,讓基層幹部能夠在行政執法中依法行政,嚴格按照法律章程辦事,加強司法團隊建設形成全面有效的法律網絡。另外,我們在建設法治政府的具體工作中,還應該通過提升執法人員的工資待遇來促進政府工作人員執法水平的提升,具體的辦法是可以在執法過程中實行績效或是獎罰政策,從而推動法治人才紮根基層,服務基層,使其成為基層法治建設工作的中堅力量,向群眾宣傳法律、並有效的執行法律,進而更好的建設農村基層法治社會,使農村基層的全面法制化管理得以快速地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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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加強基層法制觀念宣傳

法治社會並不是一種制度或是形式,其實質應該是一種理性精神或者說是文化意識,因此,在農村基層進行法制化治理就必須要加強基層法制觀念宣傳,提升基層民眾的社會法律意識。再具體的法治宣傳工作中,我們首先應該加強法制宣傳,將廣大的農民從傳統的禮治思維中解放出來,進而鼓勵農民學習法律,利用法律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第二,我們要在具體的工作中深抓基層黨委建設,並以此激勵基層民主化的發展,注重將民主思想深刻地貫徹到基層法制建設之中

在開展農村基層法律建設的過程中一定要注重民主的推廣,堅持依據法律,落實民村基層選舉,鼓勵村民自治制度的推進,進而在踐行民主的過程中進行法律意識的宣傳,鞏固農村基層法制化治理,進而保證農村基層能夠深刻貫徹黨的精神,踐行黨的政策,培養農民的法律信仰,提升農民的法律意識。第三,我們還應該再具體的工作中注重農村經濟的發展,這是因為事實證明,經濟發展所帶來的觀念上的轉變是無法抗拒的,通過我國經濟發展與法治社會建設的事實證明,經濟發展水平越高的地方,其法治社會建設的程度也就越高,在現階段,農村基層法治社會建設開展緩慢,究其原因,是因為經濟發展的落後,因此,發展經濟,提升地區經濟水平,也是十分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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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健全基層法律服務體系

想要切實的實現農村基層治理法制化,首要的工作就是要在具體的工作中化解農村社會矛盾,那麼如何來化解農村生活社會矛盾呢?筆者認為,我們應該在進行農村基層法制建設的過程中去健全基層的法律服務體系,使農村的法律服務體系能夠在真正意義上面向基層,幫助農村基層解決實際生活問題,切實維護農民的合法權益。在具體的工作中,我們首先應該加強基層司法建設,設立專業的法律顧問,常駐基層,全面增強基層派出所以及司法所的建設,進而切實維護農村基層群眾的合法權益。其次,我們還應該在具體的工作中為基層群眾提供更加多樣化的法律援助活動,例如建立法律服務熱線,組建個人律師事務所,積極組織群眾參與到司法工作中來。最後,我們還要保證農村基層的法律援助經費,讓縣級以上單位每年都按照一定的比例來發放一筆農村基層法律援助基金,確保基層法制建設的有效進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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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完善涉農法律

完善基層的法制化治理,就應該在具體的工作中做到完善基層的法律體系,促進基層法制建設,保障農村基層的經濟活動都能夠有法可依。同時,我們還要針對農村基層發展的實際情況建設法律體系,從而保證農村基層法律體系能夠為農村發展而服務。在具體的工作中,我們首先應該做到與時俱進,制定新的法律法規,例如針對農村基層的土地承包問題,我們就應該制定新的法律法規,進而促進生產,提升農業現代化水平進而使農村基層法制建設逐漸走向正規。其次,我們還要在制定法律的基礎之上完善舊的涉農法律體系,在以《農業法》為基準的前提下,制定與現實生活相結合的農村法律法規。最後,我們還需要將新制定的法律法規與舊的法律法規進行有效的融合,從而保證農民的基本利益不受侵害,從真正意義上實現農村基層治理法制化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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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綜上所述,農村基層治理法制化作為我國現階段推動法制社會建設發展的重要工作,其發展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因此,作為相關工作人員,我們必須要在日常工作中清晰的認識到當前農村基層治理法制化工作的困難以及不足,進而更好的尋求解決辦法,為推動我國的法制化建設貢獻自己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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