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法院判定对方履行行政报批手续,将成为‘法定’的强制规范。


我们知道未生效的合同既不同于无效合同,也不同于有效合同。有一种需要行政机关批准后才能生效的合同,不管一方当事人起诉要求履行合同还是要求确认合同无效,人民法院都将无法对此做出正确判决。因为,该合同的生效存在无法逾越的前置条件,即需要行政机关批准后合同生效。有义务的一方是否申请行政机关批准,就成为法院审理查明的焦点。如申请而未批准则合同可撤销;而尚未申请则合同效力待定。所以,是否已经履行申请行政机关批准,就成为案件‘定性’的关键。司法实践中,对于当事人的诉情不同做法也不尽统一。有的认为未批准未生效可以撤销,而未申请则合同效力待定驳回起诉。

为了规范司法统一原则,最高院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会议纪要为此做了规范性指导,也为当事人如何依法维护合同权利指明了诉讼路径。即须经行政机关批准生效的合同,一方当事人请求另一方当事人履行合同主要权利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定向其释明,将诉讼请求变更为请求履行报批义务。如当事人拒绝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诉讼请求。如果已经申请行政机关报批而未准准的,可以释明将确认无效合同诉求变更撤销合同。如拒绝变更的法院予以驳回请求。所以,请求法院判定对方当事人履行行政报批手续的诉讼请求,将成为‘法定’的强制规范,凡是遇到需要行政机关批准而未申请的案件纠纷,一定要注意此项‘规范’的风险,切实尊重法官就此事实予以释明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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