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罰加重!認罪認罰後又上訴有風險


刑罰加重!認罪認罰後又上訴有風險


前言:被告人在一審判決時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因此獲得從寬處罰後,還有上訴權嗎?上訴會加刑嗎?被告人為什麼上訴?檢察院又將如何應對呢?

認 罪 認 罰 從 寬 程 序

1.偵查人員在訊問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訴訟權利,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從寬處理和認罪認罰的法律規定---偵查階段

2.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告知其享有的訴訟權利和認罪認罰的法律規定,聽取犯罪嫌疑人、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意見,並記錄在案;同時若其自願認罪,同意量刑建議和程序適用的,應在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在場的情況下籤署認罪認罰具結書--檢察階段

3.開庭的時候,被告人認罪認罰的,審判長應當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訴訟權利和認罪認罰的法律規定,審查認罪認罰的自願性和認罪認罰具結書內容的真實性、合法性;且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決時,一般應當採納人民檢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議--審判階段



問題解答區

問題1:當被告人已經通過認罪認罰從寬程序獲得從輕處罰的“紅利”時,還可以反悔嗎?

答:被告人依然享有上訴的權利。《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三款,對被告人的上訴權,不得以任何藉口加以剝奪。

問題2:上訴會加刑嗎?

答:若僅有被告人一方上訴,按照“上訴不加刑”原則,被告人不會因為違背了信用而加重刑期處罰。

問題3:那為什麼會加重刑期?

答:若檢察院一方提起抗訴,上訴不加刑原則不再適用,事實上山東省菏澤市檢察院抗訴一起被告人認罪認罰又上訴,被告人最終被加重處罰刑期2個月的案例不是孤案,全國其他地區類似的案件也多有發生。

刑罰加重!認罪認罰後又上訴有風險

向 日 葵 說 法

認罪認罰從寬程序是從試點工作取得一定成效後固定在《刑事訴訟法》,對於實踐中出現的問題還需要日趨完善,但無論怎樣,被告人的上訴權是不能被剝奪的,在2019年8月全國檢察機關刑事檢察工作會議和2019年11月的檢法同堂培訓班上,最高檢明確,實踐中被告人的上訴權不可剝奪。上訴權是被告人的基本訴訟權利,雖然被告人上訴使認罪認罰制度的效率價值大為減損,但保障上訴權是程序公正的基本要求,是結果公正的救濟途徑,也是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可持續發展和良好運行的保證。

但不可否認的是,若沒有新的理由或新的事實證明可以減輕被告人的刑事處罰或者原審認定事實、適用法律有誤,那些想要躍躍欲試的被告人也要好好考量一番,還有的被告人因為“不想上場”而“鋌而走險”,也要稍微斟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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