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


  
1、由勞動者提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

  2、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3、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4、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5、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6、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7、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

  8、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9、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10、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勞動合同終止。

  11、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勞動合同終止。

  12、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維持或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