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公打死正在與妻子偷情的男子,不負刑事責任,你認為呢?

編者語:強姦罪是侵犯婦女性的自已決定權的犯罪,婦女何時與他人發生性關係,完全由婦女自已決定,否則,可能涉嫌強姦罪;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案例】 唐威和方瓊系兩人均有家室,在一次校友會上聊得投機,後一直保持情人關係,兩人經常約會併發生性關係。某日,方瓊趁老公上班,將唐威約到家中吃飯,期間兩人都喝了酒,唐威喝了很多,有了醉意。唐威把方瓊從樓下客廳抱上二樓房中,把方瓊放到床上,兩人在床上親熱。期間,唐威想要發生性關係,方瓊不讓,唐威繼續想脫王某的褲子,方瓊表示不願意,因方瓊正處於生理期,可是唐威在酒精作用下,失去自控力,任由方瓊阻攔,仍與其發生性關係。正在進行中,方瓊老公突然回家,發現這一幕,拿起椅子砸向唐威,正好打中唐威後腦部,後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

本案由筆者在原案件基礎上,為闡明某一刑法原理,對案情進行了增刪,比原案件更復雜,但仍有原形基礎,並非筆者獨撰。在分析案例前,還是假定原案件事實已查清,據以定罪證據已充分。以下筆者結合案例,根據刑法相關規定展開討論,敬請指正,敬請討論。

唐威涉嫌強姦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強姦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強姦罪是行為人採取暴力、脅迫或其他手段,違背婦女意志,強行與婦女發生性關係的行為,該罪侵犯的法益為婦女性的自已決定權,即婦女與誰、何時、何地、以何種方式發生性關係,完全由婦女自已決定,否則,可能涉嫌強姦罪。

從強姦罪的保護法益來看,我國刑法對婦女性權利、性資源保護得極為周到,在與婦女發生性關係的任何一個環節,未經婦女同意,均可能涉嫌強姦罪。如,婦女答應晚上和男子約會併發生性關係,而男子是中午強行與其發生性關係,侵犯了婦女性的自已決定權,涉嫌強姦罪;如本案,方瓊經常與唐威發生性關係,但在當天,由於正處於生理期,方瓊不願意此時發生性關係,並有強烈的反對錶示,而唐威借酒衝動,仍與其發生性關係,涉嫌強姦罪。

方瓊老公的打死唐威的行為,屬於正當防衛

《刑法》第二十條【正當防衛】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本案,認定方瓊老公行為為正當防衛,前提是唐威正在強姦方瓊,且方瓊老公可對其實施無過當防衛,將其打死傷,均不負刑事責任。如果認為唐威與方瓊為通姦關係,方瓊老公可能為防衛過當,應當負刑事責任。

本案中,種種跡象均指向兩人的通姦關係,酒後,唐威把方瓊抱上二樓,家中無任何凌亂的痕跡等,完全不象一個強姦現場。唯一一點,方瓊正處於生理期,一般這個期間的婦女不太可能與他人發生性關係,本案中,客觀情況的確方瓊不願意此時與唐威發生性關係,因此,本案,認定唐威強姦方瓊,是對破壞他人家庭的不道德行為的很好結果。因此,本案中,方瓊老公的行為為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結語:夫妻互為忠實義務是婚姻法的基本要求,本案中,唐威與方瓊身為有家室之人,理應負起家庭責任,忠實履行家庭義務,而兩人卻偏偏置家庭於不顧,頻頻發生婚外性行為,其行為令人不齒,應受道德譴責。唐威因此丟掉性命,也是對自已行為應有的懲罰,後經瞭解,方瓊的婚姻從那天也走到了盡頭,剩下的就是人們對其無休地指責和不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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