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給員工繳納社保,員工獲賠百萬,老闆後悔莫及


在《勞動合同法》頒佈實施後,很多企業為了降低用工成本,不給員工繳納社會保險,看似沒什麼,其實存在很大風險。這篇文章我們就來討論一下,企業不給員工繳納社保的法律風險和後果。

沒給員工繳納社保,員工獲賠百萬,老闆後悔莫及


案例

向某於2017年3月19日入職重慶某模具公司,工資每月9000元,模具公司老闆為了節約用工成本,其公司的大部分員工均沒有繳納社會保險,包括向某在內。2018年4月,王某在生產車間工作時,因為操作不當,導致右手被機器壓斷。後送往醫院治療,花掉醫藥費26萬多元。後向某申請工傷認定及鑑定。經鑑定向某傷殘為五級。後雙方因賠償問題,官司打到法院,在法院主持下,進行了調解。模具公司分期支付向某工傷保險待遇97萬元(含醫療費)。

上訴案例中,若模具公司為向某繳納了社保,那麼工傷保險待遇的賠付,大部分賠償款項均是由社保基金支付,模具公司僅僅需要支付極少的部分。法律明確規定了,若用人單位沒有為員工繳納工傷保險,員工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全額承擔工傷保險待遇全部費用。

其實,除了工傷保險待遇以外,單位不給員工繳納社保,失業保險、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均可能面臨賠償。同時,員工還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要求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現在我們就來理一理,單位不繳納社保,員工可以主張的權利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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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給員工繳納社保,員工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8條第3項的規定,勞動者在單位沒有繳納社會保險的情況,可以隨時解除勞動關係。並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以每工作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不滿一年按一年計算,不滿半年按半年計算。

此時,雖然是勞動者主動提出離職,但系因為單位違法在先,勞動者屬於被迫離職,屬於非因本人意願終止勞動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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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勞動者本人意願終止勞動關係的,勞動者可以要求單位支付失業保險待遇損失。

勞動者本來可以領取失業保險,但因單位沒有繳納社會保險,勞動者就無法領取失業保險待遇,這種情況,就會給勞動者帶來損失。勞動者可以要求單位予以賠償。

不給員工繳納社會保險,若員工生病住院,可以要求單位賠償醫療保險待遇損失。

若員工在職期間,發生疾病,需要就醫治療的。原本可以享受職工醫療保險待遇,可以報銷大部分治療費。這時,員工就可以要求單位在可以報銷的治療費範圍內,予以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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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員工生育的,可以要求單位支付生育保險待遇。女職工生育享受產假,產假期間享受生育津貼,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生育津貼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

需要注意的是,現在很多單位在員工入職時,便要求員工簽署自願放棄繳納社保的承諾或協議。若員工簽署相關文書後,可能再要求單位支付賠償,就比較困難了。但這樣的協議,勞動者可以隨時要求撤銷或解除,並可以隨時要求單位為自己繳納社保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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