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名离职员工被公司招回,为什么一人有试用期,一人没有试用期?

王平和张正之前都在永顺商贸公司工作,在同一个部门担任销售业务员,后王平因家中有事,张正跳槽,两人在2018年5月陆续从公司离职。永顺商贸公司在2018年10月份研发出一款市场前景非常好的产品,遂需加大销售力度,增加销售人员,老板就找到了王平和张正两人,希望两人能重新回到公司,继续为公司工作,当时王平家中的事刚处理完,正好没工作,所以就答应了。张正也是因新公司业务萎缩,没有前景,也答应了回原公司。


两名离职员工被公司招回,为什么一人有试用期,一人没有试用期?

两人回到公司后,王平入职即担任销售经理岗位,基本公司比离职前每月涨了4000元。而张正还是担任销售业务员,待遇和离职前一样。他们在人事部办理了入职手续,都约定入职后试用期三个月,基本工资按80%发放。两人很快的熟悉新产品,全身心的投入到销售工作中,王平因为升职当了经理,要管理整个销售部,除了熟悉产品外,还要学习一些管理知识。

两名离职员工被公司招回,为什么一人有试用期,一人没有试用期?

到2019年6月,张正因销售业绩不理想被公司辞退,公司把工资结清后又给了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王平也因销售部整体业绩不好被降职为一般销售员,但王平被降职后就马上辞职了。二人找到律师咨询,认为公司在他们二次入职时又约定试用期违法,应该把试用期间工资按全额补齐。但公司不同意,称入职员工都需要有试用期。

王平二人随后申请了劳动仲裁,仲裁请求就是要公司补齐三个月的工资差额。仲裁经审理查明,二人2018年10月入职永顺商贸公司属于二次入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9条第二款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故裁决永顺公司与王平二人二次约定试用期违法,应把试用期期间的公司补齐。公司不服裁判,起诉到了人民法院。


两名离职员工被公司招回,为什么一人有试用期,一人没有试用期?

公司认为,王平入职时担任的是销售经理,而之前只是一般销售员,职位和工资都提升,所以对他的要求会更高,应当约定试用期。张正虽然职位没有提升,但公司有了新产品,与原来的产品有着天壤之别,所以对张正也需要约定试用期。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可了劳动仲裁阶段查明的事实,但认为二人情况不同,应分别裁判。一审法院认为:王平再次入职时升职任部门经理,工资也有所提升,虽然《劳动合同法》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但鉴于用人单位存在岗位的多样性,不同岗位的需求标准亦存在不同。王平从未任职过部门经理,对他应有新的标准,故约定试用期并不违法,无需补齐工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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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对于张正,入职前和入职后均为销售业务员,且工资待遇并未有所变化,虽然公司产品有变化,但对于张正的销售能力,公司应是清楚了,不应再二次约定试用期,所以公司对于张正的试用期约定违法,应补齐该期间工资。公司不服一审对张正的判决,上诉到二审,但二审经审理后维持了一审的判决。


两名离职员工被公司招回,为什么一人有试用期,一人没有试用期?

总结:

试用期的约定,对劳动者权益影响是非常大的,工资不能足额发放,公司的辞退条件也降低很多。所以经过上述案件,大家可以清楚的知道二次入职公司何种情况能约定试用期,哪种情况不能再约定试用期。这就是:二次入职公司时,如岗位没有发生变化,则不能再约定试用期,如岗位发生变化,有了新的岗位标准,则可以约定试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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