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播”模式难以复制——浅议男子盗播《庆余年》“神操作”

新闻摘要

  • 澎湃新闻3月20日消息,上海一男子利用网站漏洞,盗用他人服务器,盗传盗链热播电视剧《庆余年》,引流赚取广告费用,2月21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决定批准逮捕。本文认为,上海男子的行为可能构成盗窃罪,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定罪量刑可能存在争议。


“快播”模式难以复制——浅议男子盗播《庆余年》“神操作”

影视作品的合理使用

影视作品与其他作品一样,个人可以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不必征得著作权人同意而无偿使用他人已发表作品,此谓合同使用权。个人对已经发表的作品为了学习、研究或者欣赏,均有免费使用的权利,影视作品也不例外。

少数人,甚至包括学者基于一定的目的,总是将播放者的义务否定个人的合理使用权。认为,个人不能将已经发表的影视作品通过解析、下载获得。实际上,解析正是研究,只要不将解析的方法提供给他人均是正当的行为;下载正是合理使用手段。


“快播”模式难以复制——浅议男子盗播《庆余年》“神操作”

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

“快播”的经营模式

“快播”的经营模式可以概括为:通过收取广告费用,消费者可以免费观看。“快播”的经营模式需要两个良性循环才能赢利:一是足够的用户,吸引客户投入商业广告;二是广告费用足以支付影视作品法定许可、播放器的运行费用。

“快播”为消费者提供免费的欣赏模式,“快播”必将成为了其他有偿播放者的“眼中钉”。客户陈列淫秽视频行为解释为“快播”本身的传播,附有密码的陈列解释为传播无论如何是有疑问的。“快播”轰然倒下后,中国人从此只有加入VIP后才能自由欣赏已播放的影视作品。


播放者与播放器经营者的区别

播放者权的主体是广播电视组织,包括广播电台和电视台。广播电台和电视台可以通过频道播放,也可以通过网络传输播放,播放器经营者是通过网络传输播放,播放者与播放器经营者有什么区别呢?

从理论上看,通过频道播放的特点是具有即时性,人们不能按照自己选定的时间欣赏作品。网络传播克服了频道传播的缺陷,网络经营者可以通过储存的特性,将已播放的节目使消费者可以随时观看。由此可见,播放者与播放器经营者的区别在于传播方式的不同。

从表面上看,播放器经营者是为了维持知识产权,特别是著作权的需要建立的经营者。本文认为,单纯的播放影视作品可能不需要行政许可,当播放器经营者有播放其他内容的可能性时,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


“快播”模式难以复制——浅议男子盗播《庆余年》“神操作”

电视台与播放器经营者的区别


已播放的影视作品能否独家代理?

个别播放器可能与影视作品著作权人签订合同,由其独家播放,或者由其首先播放,以此获得广告商的投入。从表面看,完全是两个民事主体的正当商业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已播放的影视作品独家代理侵犯了其他播放者的法定许可权利。所谓法定许可,就是指其他播放者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支付法定的费用自行播放的权利。

已播放的影视作品独家代理侵犯了个人免费欣赏作品的权利。已发表的作品,个人可以免费欣赏,播放者通过设置密码等禁止个人免费欣赏,或者使人个难以获得作品。


男子盗播《庆余年》“神操作”的评价

《庆余年》已经发表,上海男子通过解析取得《庆余年》作品的完整视频,如果个人欣赏,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碍;如果向公众传播,无需取得著作权人许可,但需支付法定费用。因此,不存在盗播《庆余年》之说,《庆余年》著作权人完成可以通过民事程序获得法定许可的费用。

上海男子通过技术手段,进入他人计算机系统,仅是导致他人宽带费用异常,并没有妨碍他人计算机正常运行,上海男子没有控制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故意,不可能构成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但可能构成盗窃罪。

科技的进步,使频道传输与网络传输并存,男子盗播《庆余年》“神操作”意味着,当网络传播不需要行政许可时,一般民事主体只要有足够的财力,可以进入影视作品的传播经营业务;当网络传播需要行政许可,一般民事主体经许可后也可以经营影视作品的传播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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