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女人出轨下场有多惨?

国闻杂谈


很多评论里都说古代女子出轨下场有多惨,但却没有人提及一个时代的女子,那就是唐代。

五代时期的王仁裕所撰的《开元天宝遗事》中记载了这样一个故事:“杨国忠出使于江浙,其妻四年至深,荏苒成疾。忽昼梦与国忠交,因而有孕,后生男名朏。。洎至国忠使归,其妻具 述梦中之事。国忠曰:‘此盖夫妻相念, 情感所至。’时人无不高笑也。”

哈哈,你能想象自己出差好几个月回来后老婆肚子大了,然后老婆还情意绵绵地说是跟老公“梦中怀孕”吗?

不过话说回来,“梦中怀孕”不过是为出轨行为找个借口,颗杨国忠对老婆的出轨不仅不怪罪,反而为其开脱,这除了顾忌自己的名声外,只能说明夫妻间有一种不想干涉的默契。据《旧唐书·杨国忠传》中记载,杨国忠的老婆裴氏是妓女出身,既然杨国忠能包容裴氏的过去,再次宽容老婆的出轨,也就不足为奇了。

《开元天宝遗事》记录的是唐玄宗开元、天宝间的逸闻趣事,真实性不敢保证,不过唐代还有另外一则“梦中怀孕”的故事,真实性应该很高。

现藏与法国国立图书馆的敦煌文书P3813号《文明判集残卷》记载了这样一个案例:

“妇女阿刘,早失夫聟,心求守志,情 愿事姑。夫亡数年,遂生一子,款亡夫梦 合,因即有娠,姑乃养以为孙,更无他虑。其兄将为耻辱,遂即私适张衡。已付聘财,剋时成纳。其妹确乎之志,贞固不移。兄遂以女代姑,赴时成礼。”

故事的大意是,有个叫阿刘的妇女,丈夫早亡,立志不嫁,侍奉婆婆。寡居数年后,阿刘居然生了个儿子,自称有一次与亡夫梦合,故而怀孕。婆婆于是将这个孩子当做孙子来抚养。但阿刘的各个却深以为耻,便自作主张将阿刘嫁给一个叫张衡的人,并且受了人家的聘礼,只等择日成婚。没想到阿刘坚决不肯改嫁。其兄只好将自己的女儿作为替代嫁给了张衡。

这个故事的真实性应该很高,因为从敦煌出土的《文明判集残卷》是初唐时期法学家著述的案例集解,而且这些案例还被日本遣唐使作为学习唐朝法律的参考资料带回了日本。

我们知道唐代是一个开放的社会,但却并不知道开放到了什么程度,“梦中怀孕”这种雷人的事情,其实就表示了唐人对此基本持宽容态度。虽然唐朝政府也提倡妇女守节,但对于出轨偷欢之事,只要没人告状,官府便不会追究。即使有人告状,按唐律规定也只判刑一年半。“用“浸猪笼”之类的野蛮酷刑来迫害出轨妇女,是宋朝理学兴起后才开始出现的。

在唐代的律法规定中,妻子生的儿子,无论是不是丈夫亲生,只要他们没有离婚,法理上这个儿子就是婚生子,是能够继承家产的。

而导致这一切得原因,除了文化包容性强,社会风气开放的原因,还有一个重要的原因,那就是唐代女子的财产继承权问题。

唐代以前,虽然女子也有继承权,但并没有以法律的形式来确立,到了唐代才开始初步确立了妇女的继承权。

唐代女子的继承权主要有两种情况:

一是在室女的财产继承权,女儿出嫁时可以从父母处取得一份妆奁,按照《开元··户令》的记载,在室女开元依照法律规定获得未婚兄弟聘财的一半,在一定条件下,女儿还可以继承全部家产。在户绝的情况下,在室女对遗产的继承,除可以按照上述条款“减低男聘财之半”的规定分得妆奁份额外,对绝户财产享有更大的继承权利,女儿可以对父母遗产全部继承。

二是出嫁女对亲生父母遗产继承的份额确定。唐开成元年的又一条令进一步指明了出嫁女的继承权:“自今后,如百姓及诸色人死绝无男,空有女,已出嫁者,令文合得资产。”可见,出嫁女继承的前提是家中没有儿子,女儿都已出嫁,只有在这种娘家无任何子女的情况下,出嫁女才可继承家产。

说完继承家产,我们再说一说,女方嫁人之后的妆奁,妆奁属于女方私产,是不归纳到夫家财产之下的,夫家没有任何权利可以侵夺这份财产,支配权是在女方手中。

由此,唐代女子经济地位其实是很高的,他们并不是丈夫的附庸,在合情合理的理由下,完全可以提起离婚诉讼,同时,唐代女子出轨,跟丈夫各玩各的,这种情形也十分正常,为社会所接纳。


江畔初见月


现代社会社会的某些女人,经常勾三搭四,红杏出墙,被发现了无非被爆发一顿,净身出户。而且婚姻出轨只停留在道德谴责的方面,法律也并不会去对出轨的女人进行法律制裁。

但是古代出轨的女子就没有这样的好运气了,出轨的女人如果被发现红杏出墙,不仅会被街坊邻居鄙视,那是会受到非常严厉的制裁。对女子主要有以下几种处理:

骑上木木驴游街示众

女子扒光衣服,袒胸露乳,骑在木驴之上,痛苦的狰狞着,许多老百姓看热闹,时不时用瓜果蔬菜扔打女子。

浸猪笼



把出轨女子绑到笼子里面,摔上大石头沉入河底。

杖屁股

女子被拖到大街之上,由官府杂役们扒去女子的裤子,露出屁股,用木棍用力击打,打得血肉模糊,有的甚至命丧当场。

以上是主要的几种处理方式,还有其他的刑法用于惩罚出轨女子,每一种刑法都令人发指,非常恐惧。古代出轨女子为了一时的酸爽,都会付出惨重的代价,很多都赔上了性命。

所以大家还是要忠于感情,忠于婚姻。


峰哥谈史


在现代如果男人被绿了,最多就是离婚。在古代,对女性贞洁方面的要求非常高,女性如果被发现出轨下场是非常惨的。

汉景帝的曾孙媳妇陶望卿,被人诬告有不轨行为,被丈夫扒去衣服,当众毒打,被逼之下,投井自尽。结果被丈夫把尸体捞出来,剁成一块一块的,与去邪的药和毒药一起蒸煮。还有的被挖去眼角,砍下双股。

在秦汉时候,处罚严厉,女子出轨是死刑,从唐朝开始对女人就比较宽容了,私通无论男女判刑一年半,有丈夫的判刑两年。宋朝基本沿用了唐朝的法律,除了判刑,被丈夫捉奸在床的话,杀奸夫淫妇无罪。元朝是杖刑,明清大致相同鼓励捉奸,允许用私刑,允许捉奸可当场杀死通奸男女。

陶望卿因被怀疑出轨,而被丈夫肢解后蒸煮

昭信是汉景帝曾孙刘去的姬妾,是个妒妇,昭信前后设计害死刘去其他的宠妾,如愿以偿的做了王后,昭信看见刘去又宠幸姬妾陶望卿,于是嫉妒心再次爆发。

她便告诉刘去,他宠幸的陶望卿与别人有奸情,于是刘去脱去陶望卿的衣服,毒打陶望卿,还命令其他的姬妾用烧红的烙铁烫陶望卿的皮肉,陶望卿最终跳井自杀。

昭信命人把陶望卿尸体捞出来,用木棍插入她的下体,再把陶望卿的鼻子、嘴巴和舌头割下来,和刘去一起把陶望卿肢解了,放到大锅里,加点去邪的药和毒药一起蒸煮。

刘去后来又把陶望卿的妹妹陶都给杀了,然后找来一具尸体和陶都的尸体一起送还给陶母,陶母说另外一具不是陶望卿的尸体,结果被昭信派人杀害。

后来昭信又诬陷刘去的另外一位爱妾荣爱,说他通奸,荣爱感到恐惧便投井自尽,结果被捞上来后却没死。于是刘去对荣爱用酷刑拷打,荣爱最终招认了,刘去用烧红的刀割掉她的双眼和双股。再把铅水灌到荣爱的肚子里,荣爱死后,尸体被肢解,昭信诬陷刘去的爱妾不下14人,都惨死了。酷刑椓窍法就是昭信发明的,就是把木棍插入女人的下体,用力搅动。

古代对私刑是持支持态度的,就出现一些奇葩的酷刑

【骑木驴】

把女犯下半身衣服脱光,强制按到木驴上,最重要的一步是,木马上有个木棍,把木棍插入女犯的下身。

刽子手把木驴牵着走,随着木驴的走动,木棍就会往上伸,一直刺破女犯的内脏,而且木棍还会不停的摆动,导致女犯的下体全部搅碎。这时女犯的脚被钉在木驴上,无法动弹,然后将女犯游街示众,非常残忍,女犯会失血过多而死。这种残害女性的刑具也是清朝十大酷刑之一。

【缝阴术】

这种酷刑,由于太过于卑劣官场大多不用,只是在民间非常流行。缝阴术顾名思义就是针线将女性的私处缝合,在民间很多丈夫发现妻子出轨后,就采用这种下流手段来对付妻子。

【幽闭术】

明朝《碣石剩谈》中提到:“用木槌击妇人胸腹,即有一物坠而掩闭其牝户,只能便溺,而人道永废矣”,这就是通常所讲的“幽闭”。

意思是用木槌击打女人的胸腹,直到有一物掉落。有人认为掉落物是指女人下体深处的“羞秘骨”,因为羞秘骨掉落后,女人以后无法过性生活,这样可以达到惩罚的目的。


小龙谈历史


在古代,由于女性地位低下,因此一旦出轨被抓到,那下场是很悲惨的,而这又分按律处罚和私刑两种。

按律处罚

在中国古代,非常重视家庭的意义,而婚姻又是一个家庭的基础,因此早在西周时,就对破坏婚姻的行为做出了严格的规定,而出轨行为被定义为犯罪,“其刑宫”,要处以宫刑。

战国时,秦代的《法经》中规定,男的出轨杀,女的出轨宫刑。可见在这个时候,还是对男性的处罚比女性重。

在唐代时,则规定通奸的男女都是一年半徒刑,不过如果丈夫抓到妻子出轨,妻子反抗的话“杀之无罪”。

在此后的律法中,也多保留了当场抓住通奸者的,丈夫可以杀死对方,不过必须是当场抓住才行,这也是避免有人利用这个条文故意杀人。

如果不是当场杀死而是送官,那么就判处杖刑。不过要脱去裤子打,这一是为了避免受刑者在衣服里面垫上东西减轻责罚,二是为了羞辱受刑者,这对于女性来说尤其严重。

显然到后来,通奸双方里女性一方已经处于弱势,这也是封建伦理里女性地位日益低下造成的。

私刑

对于出轨者来说,比律法可怕的就是私刑了。在中国古代,基层一般只管到县,再往下,通常就是依靠士绅和宗族之力维持。这些宗族如果发现出轨者,为了避免丑事外泄,往往是使用私刑处罚出轨者。

而私刑一般又分两种,一种是杖责、关禁闭、跪祠堂等等,主要是通过体罚或者是羞辱,让出轨者不敢再出轨,

而第二种方法则比较残酷,就是将出轨者处死,以儆效尤。而比较常见的方式,是浸猪笼。浸猪笼就是把出轨的女性装在运猪的猪笼里,先游街示众,然后再沉塘。游街一是为了羞辱出轨者,二是警告他人,让别人引以为戒。

虽然私刑从古代法律上来说并不允许,但是屡禁不止,特别是宗族势力比较大的地方一直没能禁绝。甚至在民国初年,还有不少使用私刑杀死出轨者的事件发生。


不沉的经远


古代女子的地位比较低,对于其出轨的行为,无论是在道德上还是法律上,都是有着极其严厉的惩罚的。

第一种下场,被官方执行刑罚。

古代时期的女子地位都不怎么样,加上当时思想观念的影响,女性背叛婚姻是没办法也没理由“从轻发落”的。

古代女子出轨,会被送进大牢,而大牢中,有专门针对此事制定的刑罚,代表之一是骑木驴。

该惩罚在历史上的名声极其不好,对女性的摧残达到了难以想象的地步。实行前需要一个木制工具,在木头刻的驴背模型之上,安装有一个一尺长两寸粗的木质圆棍(相当于今天的三十厘米长以及直径六厘米粗的棍子),这个棍子就是该刑罚最“变态”的地方。

女性在犯罪了以后,会被人强按到木驴之上,让木棍完全插进下体。

为了防止女子因疼痛乱动,行刑之人还会把女子的腿脚用铁链固定起来,然后再用绳子把胳膊吊起,以让木驴能自由摆动。

这种工具对女性的下体有很大的伤害,有的时候还会穿破宫巢造成死亡,加上行刑之时还要被脱光衣服,产生的心理压力也非常巨大,一旦被实行这种刑罚,基本没有女子想继续活下去。

第二种是私刑

古代宗祠观念很严重,祠堂往往可以扮演执法者的角色,一般女子出轨会被送到祠堂,有族老定夺。

一般族老会允许当事人对出轨双方动用私刑,比如杖责、关禁闭、跪祠堂,甚至可以直接打死出轨的男女。

在史书中就有过一段记载,私通之人如果被当场抓到,其性命不再受法律保护,而且男子会被强行阉割,女子也会受到严酷的处罚。

在众多的私刑之中,最有代表性的就是浸猪笼了。这种私刑常见于边远落后地区,正如它的名字一样,行刑之前需要准备好一个“笼子”,这种笼子一般是由竹子编制,上方留下一个可以装进人体的小口,如果说某家的丈夫发现了自己的妻子出现了不忠行为,那么他就有“合法”的权利把妻子装到笼子里面,并且可以把妻子放到水里活活淹死。

这种刑罚太过粗野,并且对人命太过轻视,一般只出现在落后的地区。

第三种是休妻

这种处罚相比较于前两种好上不少,但是它对女性也是非常残酷的。

古时的休妻和我们今天的离婚不同,离婚并不会对名誉产生太大的影响,而休妻几乎对女性判了死刑。

古代男子保留有休妻的权利,只要妻子有道德方面(比如私通)的过错,男子就可以合法的把妻子“扫”出家门,所以走过休妻程序的的女性往往被贴上了道德败坏的标签,虽然身体上不会受到太大的痛苦,但是精神方面却长期陷入了低谷。

女性被休掉以后,娘家人也会引以为耻,并不会对孤苦的女子进行任何帮助。女子离开了夫家,又不能投靠娘家,在那个时期也不可能独立生存,而且名声败坏了以后也没有任何人尊重自己,这样的情况还不如直接死去。

综上诉述,古代针对此事的刑罚没有一个称得上是“宽宏大量”的,虽然说对婚姻不忠确实是不正确的事情,但这也不意味着要把女性从精神到肉体上全面摧毁,这种现象的产生还是女性社会地位低下导致的,它们是带有浓厚时代色彩的道德陋习。

白话历史君


大家听说过“浸猪笼”吗?

(传说高阳公主与辩机和尚私通)

先说女子出轨的官方处理吧。至少从战国时期,各国就已经对此类事件深恶痛绝,严防死守。比如李悝在魏国变法时,《法经》中就明确提出对出轨施以重刑,“丈夫出轨则诛,妻子出轨则宫”。

《史记·秦始皇本纪》中关于秦律也明确记载了“……禁止淫佚,男女絜诚。夫为寄猳,杀之无罪……”,也就是说男女之间一定要忠贞守节,如果男子出轨,妻子可以杀了丈夫。当然,那时候明显对男子出轨的惩罚比较重。

到了唐朝的时候,对于此类犯罪的惩罚,显然要轻了很多。《唐律疏议》记载,男女若犯“和奸”罪,“各徒一年半”,即判一年半刑期。但是如果丈夫抓到妻子出轨,妻子明确拒捕,丈夫杀了妻子也是无罪的。


从宋朝开始,女性开始被三纲五常所捆绑,忠贞守节的思想重于一切,所以对于女子出轨的惩罚,也越来越严重。而这种情况,一直延续到清朝。

(私刑“浸猪笼”)

《大清律例》中,也有专门的“和奸”之罪。(奸罪是绝对的重罪,认定标准非常谨慎,清朝规定必须当场抓获,才能认定是奸罪,否则就是无罪。)

女子若是确定犯了和奸罪,“凡和奸,杖八十;有夫者,杖九十”。也就是说,如果有妇之夫出轨,被当场抓住,要被杖打90下。说实话,身子骨稍微弱一点的,是挺不过去的。上流贵族、官员、军官中若是出现了“和奸”,更严重,“凡职官及军民奸职官妻者,奸夫、奸妇并绞监候”——大概是上流社会更注重家族荣誉和血统纯正的原因吧。

自古以来,出轨都是重罪。但是,官方处理显然比不上民间“私刑”。

中国的家族观念非常强,每个家族都有自己的家法族规,对家族中的各类事件进行处理,一般情况下,官府是不会过问的。


女子出轨,对于大家族来说,颜面重于一切。所以,人们往往不会报官,直接“私刑”处置。

(影视剧里的浸猪笼)

不同的家族,私刑的轻重也有不同。一般而言,如果发现族内女子出轨,较轻的处罚是责打一顿,关个小黑屋啥的;一般来说,是惩罚之后,逐出家门,任其自生自灭。

而更严重的,尤其是名门望族出现这种情况,出轨女子往往会被逼自尽,保全家族名声。如果不愿意,或者不承认,就会出现“浸猪笼”的情况。

猪笼本来是为了运送猪猡方便,用竹子扎成的圆筒形容器。如果男女犯了“和奸”罪被抓住,就会被绑起来放进猪笼里,然后扔进河里活活淹死。

至于为什么要用“猪笼”,很可能是觉得出轨男女“猪狗不如”,让他们死后死后投胎也不能再当人。

位于广东省梅州市的绿窟潭,是一处天然溶洞,里面水深超过50米,是国内外潜水探险爱好者非常喜欢的地点。

2012年11月上旬,一支专业研究探险队在进行勘探时,意外发现水深越46米处,有10多具被铁链捆住的骸骨。当地人称,数百年内,绿窟潭都是附近宗族执行“私刑”的地方。那些违规之人,尤其是出轨男女,都会锁起来装进猪笼,扔到绿窟潭里。

此次发现的骸骨,专家判断应该是清末民初时期的。

也许,绿窟潭的更深处,还有更早的“受刑者”。而且可以肯定的是,还有更多像绿窟潭这样的地点,藏着不知多少“私刑”受害者。


七追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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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男权社会的古达,对于女性出轨的打击力度是很大的。

甚至有“宁取从良妓,不取出墙妻”这个说法。

宁愿去娶一个从良的青楼女,都不愿意去娶一个红杏出墙的女人!

由此可知,古代的男人对绿帽也是无法容忍的。

那么古人是怎么惩罚这些出轨的女人呢?

一、浸猪笼。

浸猪笼在我国古时是一种私刑。什么是私行呢,意思就是不经过朝廷的层面,直接在宗族或乡邻的见证之下就可以私下施行的刑罚。

浸猪笼,就是就是把“犯人”装入人们平时装运猪的竹笼中,在开口处用绳索扎住吊起来,底下还放上石头,可以用这个重量让人沉入水底。然后就连人带猪笼放到河流或池塘里淹浸。对于出轨的女人,多是直接扔进水里淹死。这叫浸猪笼。很有侮辱的意味,意思是这些不守妇道的女人,连猪都不如。

二、幽闭

幽闭就是针对女性的宫刑。

我们都知道男性宫刑叫去势,就是将作案工具割掉。而女性的宫刑,据史料记载,“用木槌击妇人胸腹,即有一物坠而掩闭其牝户(pìn hù),只能便溺,而人道永废矣。”

古代的医疗条件比较差,要知道经受这样的打击,大多数估计会丢了性命。所以也是很残酷的。

三、骑木驴

骑木驴是个很有传奇色彩的惩罚出轨女手段。

木驴顾名思义,就是木头做的驴子形状,然后驴背上安装一木棍,行刑时,将女的衣服剥光,然后强行按坐在木棍上。

游街示众之时,棍子上下翻动,直把罪犯下体搞得一塌糊涂。这也是相当残酷的刑罚了。

综上可知,古代对于出轨女性的打击还是很严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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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宝藏


古代女子出轨被发现,有多惨我不知道,反正是罪有应得,古代是那样,现代亦如此,先看一下古代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宋律《宋刑统》规定,丈夫杀死犯奸妻子,减刑论处。元律《元史·刑法志》规定,丈夫发现妻子犯奸,杀之无罪。《大明律》则规定,凡妻妾与人通奸,而在奸所亲获奸夫奸妇,登时杀者,勿论,若止杀死奸夫者,奸妇依律断罪,从夫嫁卖。清律与明律基本相同,意思很明确了,女子通奸,丈夫可以随意处置,打死都不偿命,就这么直给。

举几个小例子,清朝俞樾《右台仙馆笔记》记载,光绪六年,也就是1880年,5月的一天,从汉口江边上游漂来一块木板,上面绑着一个女子,活的,双手又脚都死扣在木板上,左手边放着3000文钱,右手边放着一些食物,而女子的胯下有个和尚的人头,看着挺煞人,旁边插着块木牌,上面写着,此女金口人,年19,僧42,两人通奸,见者,若女死,取此钱买棺收敛,若不死,喂些食物延其几日,若见者救其女,男盗女娼。江边上很多人都见了,但没人施救,任由木板漂下江。

1924年8月7日,同样是九江的江边上,也是上游漂来一块木板,远看,上面有个人,岸边人忙去施救,近看,木板上躺着一个少妇,上身裸体,下身仅一条裤衩,四脚也被钉在木板上,胯下也有一男子的头,血肉模糊,旁边插着块木牌“救者男盗女娼”,原来又是男女通奸被处置的,准备施救的人摇船回岸,置之不理,躺在木板上的少妇大声呼喊,请将木板翻转,让我死了吧,施救者不理,快速回到岸边,任由木板漂下江。

女性除了要遵守婚后贞洁,婚前的童贞更要遵守,也就是守身如玉。《清稗类钞·婚姻类》记载,广东地区成亲的当天,新郎要拿一块白布入洞房,交合之后擦血用的,父母等亲戚都在洞房外静静等候,新郎完事后,要把带红的白布拿出来示众,家人们都皆大欢喜,如果拿出来的是白布,那就可能新娘不贞洁,不但要追回聘礼,还要索赔,女方不但颜面扫地,并告到官府还要接受惩罚。


图文绘历史


熟读中国古代封建社会,讲究的是男尊女卑的地位,男子除了拥有三妻四妾之外,还可以随时逛青楼,喝花酒。而女人却必须三从四德,是丈夫的附属品。然而,事情总有例外的时候,比如古代女子也会存在出轨的现象,有一句成语叫“徐娘半老”,亦作“半老徐娘”,它的典出便与古代女子出轨相关。那么古代女子出轨被发现下场会怎么样?

  第一:休妻

  休妻,在古代有着七条标准,只要任意一条,就可以丈夫及其家族便可以要求休妻(即离婚)。其中就有一条“淫”,指的就是妻子与丈夫之外的男性发生性关系,这样的出轨行为,就会被夫家休妻,理由是“乱族”,也就是认为淫会造成妻所生之子女来路或辈分不明,造成家族血缘的混乱。

  第二:遭受残酷的刑罚

  中国古代历代法律都把通奸行为规定为犯罪,那时通奸又称为“和奸”。最早关于通奸罪的说法见于《尚书》:“男女不以义交者,其刑宫。”对通奸者处以宫刑,这对男人而言,那是生不如死的惩罚。清朝的法律沿袭明朝和元朝的法律,允许私刑,允许捉奸,并可当场杀死通奸男女。直到1936年1月1日颁布的《刑法》中才在“通奸”上出现了对等的处罚:“有配偶尔与人通奸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与其相奸者,亦同。”

  在残酷的刑罚之中,比较有残酷的刑罚有浸猪笼和骑木驴。

  (1)“浸猪笼”是一种非常封建的私刑,通常在边远地区。猪笼,用竹篾扎成,呈圆柱形,作网状,网口颇大,一端开口。也是古代的一种比较残酷的私刑,古代如果一个女子对她的丈夫不贞,与别的男的有染,他丈夫可以把她妻子抓去浸猪笼,就是把人放在竹子编成的笼里然后丢进水里活活淹死的意思。浸猪笼是一种民间陋习,属于私刑,中国古代刑法中是没有浸猪笼此刑的。

  (2)骑木驴,木驴不是一种玩具,而是古代惩治罪犯的酷刑,多用于勾结奸夫谋害亲夫的女人所用。在宋、元期间,通用的木驴原型,通常是一面圆长型的木板,下面安装有四条支撑的驴腿或滚轮,如同一张普通的条凳。所不同之处,首先是其表面并不平坦,而呈现一定的弧度,类似驴背的形状;另外于长木板正中间,安装一根约二寸粗、一尺余长的圆木橛子向上直竖,象征驴球,因而一般称呼此类刑具。然后放开,让该女身体遭受折磨,押赴刑场处决。

  每一种刑法都让那些出轨的女人痛不欲生,也许你会觉得她们罪有应得,但是我们不得不说的是古代对这些人真是太残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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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的酷刑众多

我们都知道的是古代的酷刑有各式各样的,种类繁多,大多数是那种极其不人道的做法,放在今天来说就是大逆不道的事情,但是在古代封建社会,人们也身心麻木了,能做的只是自己不去触犯这种酷刑。对于古代出轨,男子便是阉割生殖器,而对于女子酷刑就有好几种了。


图为古代惩罚出轨女子的器具

缝阴来惩罚

缝阴我们顾名思义就是把女子的外阴给缝合起来,这种做法十分的残酷,极其不人道。在民间比较盛行缝阴来惩罚出轨的女子,目的是让女子永远都不能行男女之事,在女子心中留下无尽的阴影,我们想想都可怕的事情,那出轨的女子该承受怎么样的下场。

图为古代惩罚出轨女子

破坏子宫或是私部前壁

还有一种方式是对女子的腹部进行击打,是破坏女子的子宫或者是私部前壁,古代想以这种方式来断绝女子以后再进行性交。对女子的身体是一种无法弥补的伤害,可能还会因此落下各种后遗症。

图为古代出轨女子

骑木驴来破坏私部

骑木驴可能大家在一些古代电视剧可能见过这种场景,就是让女子骑在木驴上,然后木驴上面是装有一个木棒,木驴启动的时候木棒会搅动女子的私部,最终会搅烂掉。一般遭受如此酷刑的女子差不多也是奄奄一息的,可想而知这个骑木驴比前面的两种方法都更加恐怖,一不小心就有可能没命了。


图为古代出轨女子

当然了还有熟为人知的浸猪笼等等的惩罚,这里小生就介绍自己所了解的。其他的这里就不作多的介绍了,不过可以肯定一点的是面对出轨的女子,都是一些惨无人道的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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