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軌男女相約開房,女方“反悔”把男方打成重傷,應負什麼責任?

出軌男女相約開房,女方“反悔”把男方打成重傷,應負什麼責任?

案例:王某(男)與孫某(女)在某軟件上結識,頻繁聊天的兩人都受到夫妻感情問題的困擾,王某妻子性情暴烈,兩人生活摩擦不斷感情不佳;孫某丈夫疲於應酬,總是一身酒氣回家倒頭就睡。瞭解孫某情況之後王某很快便動了不軌之心,但他幾次約孫某吃飯都遭到拒絕。但19年8月的一天他忽然收到孫某的消息,有空一起吃個飯嗎?

出軌男女相約開房,女方“反悔”把男方打成重傷,應負什麼責任?

女士相邀王某那是欣然赴約,飯桌上兩人相談甚歡,酒自然也少不了,戴著酒意王某藉機提出找地方休息休息,然後似乎順理成章地開房發生了關係。但王某想第二次發生關係時孫某可能是清醒了不願意了,被拒后王某仍不死心,想要強行進行,孫某強烈拒絕,兩人就此拉扯廝打起來,試圖直接離開的孫某被王某勒住脖子,情急之下她一把狠抓向王某下體,直接致使王某重傷。

出軌男女相約開房,女方“反悔”把男方打成重傷,應負什麼責任?

此案中孫某應負什麼責任?首先兩人的出軌行為違反了婚煙法中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的規定,但不構成犯罪,譴責停留在道德層面。

其次是王某的重傷,說起來你可能不信,孫女士無需承擔任何責任。刑事方面,《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孫女士的行為便屬於遭遇強姦時特殊防衛權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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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受爭議的點便在於當時的情況算強姦還是通姦?如果知道強姦罪的定義,這個就沒什麼爭議了,強姦罪指的是是一種違背被害人的意願,使用暴力、脅迫或其它非法手段,強制與被害人進行性交的犯罪行為。雖然王某與孫某第一次自願發生了關係,但是後來孫某明確拒絕王某仍然想強行進行,並且使用了毆打掐脖子等暴力手段,這完全符合強姦罪的行為特徵,所以孫某的行為也完全符合無限防衛權的行使,無需負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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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此又有人說那應該賠償醫藥費精神損失費之類的吧?這個其實也不用,按照侵權責任法 第三十條的規定,因正當防衛造成損害的,不承擔責任。正當防衛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正當防衛人應當承擔適當的責任。孫女士的行為不算超過必要限度,所以也不用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你們認同這一結果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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