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疫沒有“特殊公民” 遵守法律不分國籍

最高法、最高檢有關負責人表示,依法懲處妨害國境衛生檢疫犯罪,沒有國籍之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沒有什麼“特殊公民”“特殊身份”,在疫情防控的非常時期,更應堅持公平公正。無論是中國公民,還是外國公民,或者無國籍人,只要在出入我國國境的過程中實施妨害國境衛生檢疫的犯罪行為,都適用統一的司法標準,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防疫不是兒戲,法律絕非空文。

誰漠視法律任性妄為,必將付出應有的代價。


防疫沒有“特殊公民” 遵守法律不分國籍


防疫沒有“特殊公民” 遵守法律不分國籍


司法實踐中如何準確適用妨害國境衛生檢疫罪?妨害公務罪的對象範圍如何把握?……針對懲治妨害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相關問題,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姜啟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高景峰近日再次作出回應。


  問:前不久,五部門就依法懲治妨害國境衛生檢疫違法犯罪出臺了意見。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如何準確適用妨害國境衛生檢疫罪?


  答:妨害國境衛生檢疫罪的犯罪主體包括自然人和單位。無論是中國公民,還是外國公民,或者無國籍人,只要在出入我國國境的過程中實施妨害國境衛生檢疫的犯罪行為,都應當適用我國法律,適用統一的司法標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妨害傳染病防治罪與妨害國境衛生檢疫罪有所區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適用於在我國境內的衛生防控防治環節,妨害國境衛生檢疫罪適用於在出入我國國境時的衛生防控防疫環節。


  妨害傳染病防治罪中的“甲類傳染病”為甲類傳染病或者按照甲類傳染病管理的傳染病,妨害國境衛生檢疫罪中的“檢疫傳染病”為鼠疫、霍亂、黃熱病以及國務院確定和公佈的其他傳染病。


  入境人員妨害新冠肺炎防控的,可能在不同時間段分別涉及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妨害國境衛生檢疫罪。行為人在入境時拒絕執行國境衛生檢疫機關的檢疫措施,引起新冠肺炎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構成妨害國境衛生檢疫罪。行為人在入境後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如果行為人既有拒絕執行國境衛生檢疫機關檢疫措施的行為,又有在入境後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防控措施的行為,同時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和妨害國境衛生檢疫罪的,一般應當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防疫沒有“特殊公民” 遵守法律不分國籍


  問:五部門意見規定,實施妨害國境衛生檢疫行為,引起新冠肺炎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以妨害國境衛生檢疫罪定罪處罰。司法適用中如何認定“引起新冠肺炎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


  答:妨害國境衛生檢疫罪的主體是檢疫傳染病染疫人、染疫嫌疑人以及其他特定主體。如果行為人雖有妨害國境衛生檢疫的行為,但綜合全案事實,認定其不可能引起新冠肺炎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不符合妨害國境衛生檢疫罪的入罪要件,可由行政機關給予行政處罰;如果觸犯妨害公務等其他罪名的,可以按其他罪名處理。


  “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是指造成他人被確診為新冠肺炎病人、病原攜帶者的情形。傳播的對象,既可以是出入境交通工具的同乘人員,也可以是其他接觸人員。如果綜合案件證據情況,無法確定他人是被染疫人、染疫嫌疑人感染的,依法則不應認定屬於“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的情形。


  “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嚴重危險”是指雖未造成他人被確診為新冠肺炎病人、病原攜帶者,但引發了傳播的嚴重危險。對於此類情形,入罪應當限制在“嚴重”危險的情形,而且這種危險應當是現實、具體、明確的危險。實踐中,對於“傳播嚴重危險”的判斷,同樣應當堅持綜合考量原則。需要重點審查行為人是否採取特定防護措施,被診斷為染疫嫌疑人的人數及範圍,被採取就地診驗、留驗和隔離的人數及範圍等,作出妥當認定。


防疫沒有“特殊公民” 遵守法律不分國籍


  問:如何準確把握妨害疫情防控措施所涉及的妨害公務罪的對象範圍?


  答:“兩高”、公安部、司法部《關於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進一步明確了妨害疫情防控措施所涉及的妨害公務罪的對象範圍。司法適用中,要準確把握妨害公務罪的對象,特別是對“在受國家機關委託代表國家機關行使疫情防控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的範圍要作妥當把握。


  實踐中,各級政府依法決定採取緊急措施後,居(村)委會、社區等組織按照要求落實防控措施的,儘管並非基於政府的書面或者口頭“委託”,但也應當認為是“受委託代表國家機關行使疫情防控職權”,其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屬於妨害公務罪的對象。


  同時,需要注意“再委託”的情形。我們認為,對於委託授權的把握不宜再擴大範圍。比如,對於居(村)委會、社區為落實政府要求,“再委託”小區物業、志願者等自行實施防控措施的,對相關人員則不宜認定為妨害公務罪的對象。如果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相關人員實施防控措施,符合故意傷害、尋釁滋事等其他犯罪構成條件的,可以其他犯罪論處。


  此外,根據刑法規定,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才構成妨害公務罪。實踐中,極個別地方採取的疫情防控措施法律依據不足,措施本身不當,有關人員又簡單甚至過度執行的,則不應認定為是“依法執行職務”。


  問:對於生產、銷售偽劣口罩的案件,適用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以及適用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分別應當注意哪些問題?


  答:根據刑法規定,“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的,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


  實踐中,一是準確把握產品質量標準。對於涉案口罩是否屬於“偽劣產品”,要依據相關標準作出判斷。二是視情依法委託鑑定機構,以查明產品質量。三是準確查明行為人主觀明知,結合行為人職業、從業經歷、購銷雙方商談內容、購銷方式與價格,貨物樣式與包裝等證據,作出綜合判斷。


  根據刑法規定,生產、銷售偽劣醫用口罩,如果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可能構成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


  實踐中,一是要準確認定涉案醫用口罩是否系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二是嚴格把握“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認定,應當從是否具有防護、救治功能,是否可能造成貽誤診治,是否可能造成人體嚴重損傷,是否可能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等方面,結合醫療器械的功能、使用方式和適用範圍等,綜合判斷。


  從一線辦案部門總結的經驗來看,如果涉案不符合標準的醫用防護口罩、醫用外科口罩、一次性使用醫用口罩主要銷往醫療機構,供醫護人員使用,由於醫護人員的特殊工作環境,通常可以認為上述不符合標準的口罩“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


  問:如何把握囤積居奇、哄抬物價類非法經營案件的入罪標準?


  答:根據“兩高”、兩部門發佈的意見,囤積居奇、哄抬物價類非法經營案件的入罪標準是“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對於是否達到入罪標準,需要綜合把握,同時考慮人民群眾的公平正義觀念,作出妥當判斷。


  囤積居奇、哄抬物價類非法經營案件實質上是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行為,故對其客觀行為方式的考察是評價社會危害性程度的重要方面。對於是否“牟取暴利”,既要考慮國家有關部門和地方政府關於市場經營、價格管理等規定,又要堅持一般人的認知標準,確保認定結果符合人民群眾的公平正義觀念。


  對於雖然超出有關價格管理規定,但幅度不大,違法所得不多,對疫情防控沒有重大影響、未造成嚴重後果的,不應當納入刑事處罰範圍,可以由有關部門予以行政處罰。


  辦理囤積居奇、哄抬物價類非法經營案件,要考慮各地疫情防控的差異情況、不同物資的緊缺程度,做到精準發力,避免簡單“一刀切”。


  問:受到疫情的影響,案件不能在法律規定的審查起訴、審理期限內辦結的,應當如何處理?


  答:在疫情防控期間辦理案件,既要嚴格依法,也要嚴格落實隔離、防控的要求。


  人民檢察院在疫情防控期間辦理審查起訴案件,應當以書面審查為主要方式,儘量不採取當面方式訊問犯罪嫌疑人、詢問證人等訴訟參與人以及聽取辯護律師意見,可以採取電話或者視頻等方式進行,以減少人員流動、聚集、見面交談。犯罪嫌疑人被羈押的審查起訴案件,應當嚴格依照法律規定的期限辦結。如果因為疫情影響,不能在法律規定的審查起訴期限內辦結,需要繼續辦理的,人民檢察院可以按照刑事訴訟法第九十八條的規定,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同時,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六條的規定,在審判過程中,由於不能抗拒的原因,致使案件在較長時間內無法繼續審理的,可以中止審理。據此,在疫情防控期間,對於刑事案件,包括適用簡易程序、速裁程序審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中止審理。同時,要切實注意防止超期羈押。對於涉及妨害疫情防控的刑事案件,以及羈押期限臨近可能判處的刑罰的案件,在疫情防控期間確需開庭審理的,應當做好相關防護工作,在充分保障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訴訟權利的前提下,及時開庭審理;條件具備,案情適宜的,可以採取視頻方式開庭,人民檢察院可以通過視頻方式出庭支持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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