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疫物资“过期”,生产企业却不受追究?

防疫物资“过期”,生产企业却不受追究?


依法从严追诉妨害复工复产犯罪行为;

准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

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作用;

落实少捕慎诉司法理念,

营造促进企业依法合规经营良好法治环境;


依法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

维护当事人合法权利

为企业生产经营创造条件;


依法发出执行监督检察建议,

保障企业正常经营;


一直是政法机关依法全力做好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

保障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复产工作的

重点工作内容。

跟普法君一起来看看

下面几个案例吧!


防疫物资“过期”,生产企业却不受追究?


案例1:

口罩、额温枪连环骗,起诉!


山东青岛栾某某的父亲经营了一家养殖公司,因养殖业不能停歇的特殊性,今年2月初,急需采购大批口罩保障生产安全。2月11日,为解父亲燃眉之急,栾某某在朋友圈紧急求购1万个口罩。桑某某因沉溺赌博欠下大量债务,看到信息后当晚即联系栾某某,谎称自己手中有口罩,次日可交货。


栾某某信以为真,当即转账3万元。桑某某收到货款后转手又投入网络赌博,全部输掉。2月12日,桑某某安抚住栾某某后,继续编造自己有额温枪购买渠道的谎言,引诱栾某某购买。栾某某再次上当,分8次将23.5万元货款转账给桑某某。2月14日,发现被骗的栾某某报警。


2月21日,警方将案件移送到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检察官于2月25日以桑某某涉嫌诈骗罪向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目前,该案在法院审理期间。


防疫物资“过期”,生产企业却不受追究?


案件审查过程中,检察机关考虑到养殖业全面复工复产面临严格管控措施的实际情况,积极为被害人企业联系协调防疫物资的正规采购渠道,并针对物资采购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提供咨询和帮助,助力企业安全、迅速恢复了生产秩序。


相关法律法规


根据两高两部《意见》,在疫情的防控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疫情防控的物品的名义骗取公私财物,或者捏造事实骗取公众捐赠款物,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案例2:

口罩看似过期,实则无奈,撤案!


1月22日,四川省峨眉山市疾控中心委托当地某公司购买了13万只一次性医用外科口罩。25日首批4.8万只口罩到货,峨眉山市疾控中心发现,这批口罩内包装标注失效时间为2018年2月,遂于26日向公安机关举报涉事公司涉嫌经营、使用过期、失效医疗器材。


2月1日,峨眉山市人民检察院提前介入,要求公安机关及时补充涉案口罩检验鉴定材料。经查,该批口罩符合相关标准。口罩生产厂商因破产重整,只有一半生产线运行。疫情暴发后,政府支持该企业全线投产,但因内包装袋库存不足 ,使用了标注失效的内包装袋。


防疫物资“过期”,生产企业却不受追究?

经四川省医疗器械检测中心鉴定,涉案口罩符合相关规定。


2月13日,峨眉山市公安局根据检察机关的监督意见,以“经侦查不构成犯罪”为由及时作出撤案决定。


相关法律法规


根据两高两部《意见》,在疫情防控期间,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用口罩、护目镜、防护服等医用器材,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处罚。


最高检指出,对于疫情防控期间,超出经营范围生产经营疫情防控产品、商品,或因疫情防控需要,为赶工期导致产品标注不符合相关规定,生产销售的产品经鉴定符合国家相关卫生、质量标准,未造成实质危害的,应当慎重把握入罪标准,依法妥善处理。


案例3:

涉案公司承担防疫物资运输,不起诉


2018年11月,在浙江湖州经营一家物流公司的王某某通过符某某介绍,以支付票面金额6.5%开票费的方式,从他人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0张,用于抵扣税款,税额共计9万余元。案发后,王某某、符某某全额补缴了税款。2019年12月20日,湖州市公安局吴兴区分局向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检察机关了解到,王某某经营的物流公司是疫情发生后当地为数不多可以复工的物流企业,并承接了多笔防疫物资运送业务。为保障防疫物资和民生用品物流畅通,2020年2月7日,依法对王某某、符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防疫物资“过期”,生产企业却不受追究?

王某某的物流公司是当地为数不多可以复工的物流企业之一。


王某某回到企业后主动向当地慈善机构和乡政府捐款捐物,以极大的热情和诚意为防疫期间开展防疫物资和民生用品运输贡献力量。


相关法律法规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检指出,疫情防控期间,在涉企业案件的办理中,应当同样依法积极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落实少捕慎诉司法理念。


案例4:

行贿当事人涉重点项目建设,取保候审


1999年,天津某工程公司的负责人张某某为缩短公司的占路审批事项审批时间,请托交管局的何某某帮助。何某某利用职务之便,使得该公司获得优先审批。为表感谢,2005年至2018年间,张某某多次向何某某送钱款共计372万元。


2020年1月22日,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以张某某涉嫌单位行贿罪对其决定刑事拘留,2月5日对其决定逮捕。


2月19,张某某提交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津南检察院审查认为,张某某的公司在疫情期间遭遇了经营困难,如对张某某继续羁押将影响公司承揽的市级重点工程项目的推进。为保护民营企业正常发展,经征求监察机关意见,于2月27日决定对张某某取保候审。


防疫物资“过期”,生产企业却不受追究?

天津市津南区检察院检察官远程讯问犯罪嫌疑人。


相关法律法规


根据《关于政法机关依法保障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复产的意见》第六条规定,对处于侦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在押的企业经营者,及时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对于变更强制措施不影响诉讼顺利进行,没有继续羁押必要的,依法及时变更强制措施。


案例5:

涉案账户被冻结资产超标,2天内解冻


江苏淮安某建工公司因一起合同纠纷案,于1月20日被法院裁定冻结账户存款1600.5万元。因被冻结的账户金额不足裁定保全数额,1月21日,法院又冻结了该公司的另一账户。


由于账户回款,1月22日,该公司发现两个被冻结账户的资金已超过裁定保全金额1300多万元,遂于2月12日向淮安区检察院提出民事执行监督申请,请求监督纠正超标保全行为。


2月13日,淮安区检察院发出执行监督检察建议,并与执行法院积极协调配合。14日,淮安区人民法院裁定对超标冻结的账户资金1300余万元解除冻结。17日,该公司迅速用解冻资金复工复产。


防疫物资“过期”,生产企业却不受追究?

检察建议书


相关法律法规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其价额足以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及执行费用为限,不得明显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典型案例问答


Q1:专门以依法保障复工复产为主题发布典型案例有哪些考虑?


在确保疫情防控到位的前提下,推动非疫情防控重点地区企事业单位复工复产,是一项重要任务。近一段时间来,各地都在积极有序推进企业复工复产,但这过程中也发生了一些与复工复产工作相关的案件。


在这批典型案例中,检察机关在办理涉民营企业家的案件时,始终坚持“少捕慎诉”的司法办案理念。特别是在疫情期间民营经济复工复产本就存在困难的时刻,检察机关通过司法办案加强对复工复产企业的平等保护、促进企业依法合规经营就更为重要。


Q2:此次发布的案例中既有从严追诉妨害复工复产的案件,也有为保障复工复产对企业负责人慎用强制措施、慎重把握入罪关的案件,传递了怎样的法治信号?


这些案例一方面体现了检察机关对扰乱医疗秩序、防疫秩序、市场秩序、社会秩序等四类秩序妨害复工复产和危害企业合法权益相关犯罪,坚持依法从严追诉、绝不手软。


另一方面,检察机关在办理涉及对企业复工复产有所影响的案件时,要依法妥善把握好涉案企业或企业负责人罪与非罪、捕与不捕、诉与不诉的问题,及时考虑政策上的调整和法律标准上的准确把握,还要结合办案情况,最大限度维护受侵害企业的合法权益。


Q3:如何精准打击侵害企业合法权益、影响正常复工复产的犯罪行为?


在办理侵害企业合法权益、影响正常复工复产的案件时,主要体现的是从严、从快和最大程度帮助企业追赃挽损。


在维护疫情防控秩序的同时,企业开始有序复工复产,对防疫物资、生产物资的需求激增,让犯罪分子有了可乘之机。为切实保障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复产工作,检察机关要依法从严追诉诈骗等扰乱市场秩序的犯罪,震慑犯罪,着力营造有利于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法治环境。


另外,如果涉案企业认为自身合法权益因案件查处受到影响的,也可以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检察机关认为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或应当立案而未立案,应当要求公安机关书面说明理由,认为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撤销案件或立案。


Q4:在办理涉嫌犯罪企业或企业负责人的案件中,检察机关怎样在依法办案的前提下最大程度保障复工复产?


企业负责人和技术骨干对于企业发展至关重要,复工复产企业更是如此。在办理相关案件时,检察机关要充分把握依法办案和支持企业复工复产之间的关系。


对于涉嫌犯罪的民营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核心技术骨干,综合考虑其主观故意、危害后果、违法情节,准确认定社会危害性和社会危险性,并依法积极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自愿认罪、真诚悔罪并取得谅解、达成和解,尚未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社会危害不大的案件慎用逮捕强制措施。已经逮捕的应当及时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对涉嫌罪行不是特别严重、不会影响诉讼正常进行、没有继续羁押必要的,应当变更为非羁押强制措施;罪行较轻、依法可以不起诉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涉嫌犯罪的企业,就罚金刑提出量刑建议时要充分考虑企业的资产状况和经营需要,提出适度罚金刑量刑建议;对于缴纳罚金确实有困难的,可以建议法院裁定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缴纳。


Q5:前五批都是刑事案件,这次发布的典型案例中有一起是民事监督案件,这种变化的考虑是什么?


随着疫情防控工作的持续深入,统筹防疫和经济社会发展进入新阶段。相关案件也不仅仅涉及刑事案件,还可能涉及到民事、行政、公益诉讼等方面的案件。


就这次发布的案例来说,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特殊时期,检察机关对于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保护和企业复工复产问题一直高度关注,充分认识到依法维护和保障企业合法权益,为企业依法合规经营营造良好法治环境至关重要。


最高检第一检察厅厅长苗生明就第六批涉疫典型案例答记者问。


延伸阅读


3月20日,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4名涉非法捕捞水产品的当事人在区检察院、法院、森林公安局以及区人大、政协代表的共同监督下,在茅岩河镇码头投放自行出资购买的18万尾鱼苗,用于修复其毁损的渔业生态。


这是张家界市首例针对非法捕捞水产品通过公益诉讼途径进行生态修复的案例。


同日,永定区渔业资源生态修复司法行政公益增殖放流基地揭牌成立。此后全区非法捕捞水产品的当事人将在此履行投放鱼苗、修复渔业资源的义务。


往期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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