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的招投標異議(質疑)、投訴可不予受理直接駁回?

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及相關法律法規針對招投標活動制定了異議、投訴制度(“異議”在我國以招標方式進行政府採購的活動中被稱為“質疑”,實為同一爭議解決程序,因此本文僅以異議程序為例)。招投標活動設立異議、投訴制度的本意在於加強招投標活動當事人之間的相互監督,在產生爭議時鼓勵加強溝通,以儘快友好地解決爭議,從而避免矛盾激化,最終實現提高招投標活動效率的目的。

從主體上來說,可以對招投標活動提出異議和投訴的主體主要是潛在投標人、投標人和其他利害關係人。他們有權針對招標文件(資格預審文件)、開標環節、評標結果以及整個招投標活動提出異議,對異議答覆不服還可向招標人的上級主管部門或招投標行政監督部門提出投訴。但作為異議、投訴的受理人是否必須無條件受理異議和投訴呢?答案是否定的。

怎樣的招投標異議(質疑)、投訴可不予受理直接駁回?

關於依法應當不予受理直接駁回異議或投訴的主要有四類情形:一是提出異議或投訴的主體身份不適格;二是提出異議或投訴的時間超出了法定時效;三是沒有明確的異議或投訴請求;四是異議或投訴所附的證據來源不合法。是不是聽起來很耳熟?是的,這和我國訴訟法規定的訴訟主體、訴訟時效、明確的訴訟主張以及證據規則的原理是相通的,甚至還有類似前置程序的規定,但招投標程序規定又有細微的差別,甚至比訴訟程序來的更加嚴格。接下來本文將圍繞這四類情形從兩方面展開闡述:

01 異議、投訴應當由適格的主體在規定期限內提出

針對招投標活動的異議,必須先從三種特殊的異議說起:

1.針對資格預審文件或招標文件的異議

依據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二條的規定:“潛在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對資格預審文件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截止時間2日前提出;對招標文件有異議的,應當在投標截止時間10日前提出。”可以看出對提出異議時間上的要求限制。為什麼要對招投標文件的異議程序設置時間限制呢?

由於資格預審文件和招標文件是招標人進行資格審查乃至整個招標活動成敗的關鍵性文件,也是體現招投標活動“三公一誠原則”(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文件,應當符合相關招投標法律法規的規定,尤其是避免構成歧視和排斥潛在投標人。因此,潛在投標人和其他利害關係人在獲取資格預審文件和招標文件後對文件有異議的,應當在資格預審申請截止時間2日前或者投標截止時間10日前提出。設置這樣的時間限制目的是讓招標人有足夠的時間對文件的相關異議內容及時予以澄清或糾正,避免事後發現問題而無法修正,從而對整個招投標活動造成較大影響。同時,設置2日和10日的異議時限也是對異議人的要求,令其引起相當的重視,以避免異議期錯過導致喪失權利。

2.針對開標環節提異議

針對開標環節設置異議制度的目的是為了加強招標人和投標人之間以及投標人相互之間的監督。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三款的規定:“投標人對開標有異議的,應當在開標現場提出,招標人應當當場作出答覆,並製作記錄。”可以看出,由於遞交投標材料截止時間已到並已開標,此時異議的主體由“潛在投標人和其他利害關係人”變為了正式的“投標人”,投標人針對開標現場可能出現的對投標文件提交、截標時間、開標程序、投標文件密封檢查和開封、唱標內容、標底價格的合理性、開標記錄、唱標次序等內容的合法性問題有權提出異議,而與開標環節無關的內容不得作為異議的內容。所以,針對開標環節提出異議的時間限制就更加的嚴格:必須在“開標現場”也就是開標過程中提出異議,一旦開標活動結束,投標人就喪失了異議權。當然,針對開標環節的異議允許異議人口頭提出,並由招標人或招標代理機構的工作人員進行記錄。

需要說明的是,投標人是受邀請參加開標會,因此有權放棄委派代表出席開標會的權利,一旦不派人出席也就意味著同時放棄了對開標現場提出異議的權利。因此,不論投標人未在開標現場針對開標活動提出異議還是放棄派人參加開標活動,均喪失了對開標活動提出異議的權利,即便事後想起來再提出異議,招標人都有權依法不予受理並直接駁回其異議。

怎樣的招投標異議(質疑)、投訴可不予受理直接駁回?

3.針對評標結果的異議

第三類特殊的異議是對招標項目的評標結果有異議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對依法必須進行招標項目的結果有異議的,應當在中標候選人公示期間提出。”需要特別注意的是:本條法規針對公示中標候選人程序只適用於“依法必須招標項目”,因此關於異議時效的限制也是針對依法必須招標項目的,也就是說“非依法必須招標項目”不受此限制,而前兩類特殊異議則是針對所有的招標項目,包括“自願選擇招標的項目”。

第五十四條第一款規定中標候選人的“公示期不得少於3日”,所以依法必須進行招標項目要求對評標結果提出異議的必須在這3天的公示期內遞交異議函,3天的公示期(異議期)既確保了一定時間的信息公開,充分發揮社會監督作用,又兼顧效率確保招標活動的整個週期不會太長。由於3天的公示時間非常短暫,這就要求投標人時刻關注招標項目的公示媒體,第一時間知道評標結果,並及時決定是否要對該結果提出異議,以免過期失權。

以上三類特殊的異議時效,不僅對異議人提出了明確的時間要求,也對異議人的主體身份做出了限制,不滿足異議主體和時限要求的,招標人應當依法不予受理並直接駁回異議申請。

此外,這三類特殊的異議還影響了異議人對異議答覆不服提起投訴的權利。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六十條第二款規定:“就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五十四條規定事項投訴的,應當先向招標人提出異議,異議答覆期間不計算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這就是前文提到的“異議是投訴的前置程序”規定,“前置程序”對律師來說很好理解,類似於勞動仲裁是勞動訴訟的前置程序規定。也就是說,異議主體針對資格預審文件或招標文件、開標環節和評標結果有疑問的,必須先走異議程序,如果不在規定期限內提出異議,則喪失了針對這三類特殊問題的投訴權。此時,由於異議人對相關程序規定的不熟悉,導致其喪失異議權、投訴權,等於輸在了程序問題上而非實體理由上,是非常遺憾的。

除了上述三類特殊的異議,第六十條第一款規定:“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認為招標投標活動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10日內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投訴。”可以看出投訴程序也有10日的投訴時效,同理也是過期失權,當然具體的起算點根據不同的環節而不同。例如,資格預審公告或者招標公告發布後,投訴人應當知道資格預審公告或者招標公告是否存在排斥潛在投標人等違法違規情形,10日的投訴時效也隨之起算。

怎樣的招投標異議(質疑)、投訴可不予受理直接駁回?

02 投訴應當有明確的請求和來源合法的證明材料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六十條第一款“投訴應當有明確的請求和必要的證明材料”,同理,針對異議也有這樣的要求。“明確的請求”好理解,但“必要的證明材料”怎麼理解呢?這裡與我們所熟知的證據規則“誰主張誰舉證”不太一樣,也非適用“舉證責任倒置”規則,因為招投標活動涉及很多依法需要保密的信息,例如:

1)開標前對投標潛在投標人信息保密(《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41條)

2)競爭對手的投標文件詳細材料全程保密(《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44條)

3)招標標底全程保密(《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22條)

4)公佈評標結果前評標委員會成員保密(《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37條)

5)評標過程全程保密(《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38條)

關於依法必須保密的招投標信息在此不展開討論,但從這麼多的保密規定可以看出:要求異議人、投訴人提交“充分的”證據證明其主張是不現實的,上述六十條要求的提交“必要的”證明材料不等於提交“充分的”證明材料。只要異議人、投訴人力所能及的提供了來源合法的“證據線索”,異議、投訴的受理人依法律職權有義務去調查取證,從而進一步查實異議、投訴的主張是否成立,而不能輕易地以“證據不足”為由駁回異議或投訴。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一條第三款關於投訴處理的規定:“投訴人捏造事實、偽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證明材料進行投訴的,行政監督部門應當予以駁回。”這是對證據來源的合法性提出了要求,也就是說所附的證據不得涉及招投標保密信息,否則可以以“證據來源不合法為由”依法予以駁回。《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三款規定“評標委員會成員和參與評標的有關工作人員不得透露對投標文件的評審和比較、中標候選人的推薦情況以及與評標有關的其他情況。”這裡所指的“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包括:招標人、招標代理人、監督部門、公證部門、評標專家、參與招標設計、諮詢服務的機構的工作人員等。

怎樣的招投標異議(質疑)、投訴可不予受理直接駁回?

綜上,招投標活動中異議、投訴的受理人可以根據上述兩方面、四種情形判斷是否可以依法不予受理並且直接駁回異議或投訴,而無需對異議、投訴的實體內容進行審查。我們律師對訴訟時效、訴訟主體、證據採集的訴訟經驗和程序的警覺性對招投標活動中的異議(質疑)、投訴這類類似於訴訟的爭議解決程序有很大的幫助。所以,涉及招投標活動的異議、投訴的爭議解決對律師來說是一個新興的法律業務領域,而且涉案標的往往較大,同時,隨著我國廉政建設的深入,此類糾紛已大量湧現,值得律師同行深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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